《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简称《CARES法案》)于2020年3月27日由总统签署生效,其中包含多项影响雇主福利计划的条款。
提款权与贷款权的扩展
《CARES法案》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机会,使其能够从雇主的退休计划中获取资金。具体而言:
- 新推出的在职提取机会《CARES法案》授权符合条件的退休计划(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税法”)第402(c)(8)(B)条定义,包括雇主赞助的401(k)、403(b)及政府457(b)计划)允许“合格个人”提取资金。 第402(c)(8)(B)条定义的合格退休计划,包括雇主赞助的401(k)、403(b)及政府457(b)计划)允许"符合资格的个人"从其计划账户中提取资金(我们称之为"冠状病毒相关款项")。以下是关键要点:
- 合格接收方群体范围相当广泛以下人员符合“合格人员无论是针对新设立的提款权,还是下文讨论的计划贷款减免,
- 经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批准的检测手段确诊感染冠状病毒(SARS-CoV-2)或冠状病毒病(COVID-19)的人员;
- 配偶或受抚养人(《税法》第152条所定义)经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认可的检测确诊感染此类病毒或疾病者;或
- 因以下原因遭受不利财务后果的人士:(i) 因该病毒或疾病被隔离、停薪留职、解雇或工作时间减少;(ii) 因该病毒或疾病导致缺乏儿童看护而无法工作; (三)因该病毒或疾病导致个人拥有或经营的企业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此项(三)主要适用于自雇人士及业主雇员),或(四)财政部长认定的其他因素。
前两项条款并不要求员工因确诊而遭受不利的财务后果(尽管在这些情况下可予以推定)。第三项条款应作广义解读——例如,因病毒引发的普遍经济衰退而被停薪留职、解雇或缩减工时,并因此遭受不利财务后果的员工,有资格获得与冠状病毒相关的福利金。 这与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低迷之前已计划好的裁员或工厂关闭而被停薪留职或解雇的员工形成对比。
计划管理人可完全依据雇员的书面声明来判定其是否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从而确定其领取分配金的资格。我们建议雇主与计划记录保管人协商,在行政流程中制定书面或电子形式的声明书。
- 分配仅限于特定时间段内进行。与冠状病毒相关的分配仅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放。 追溯生效日期的影响尚不明确。据推测,此举旨在允许今年已领取分配款的合格个人,就该笔分配款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及(如下所述)还款权利。但美国国税局需就此提供更多指导意见。
- 这是允许的。雇主赞助的退休计划无需强制提供此类分配。 若计划方希望提供此类分配,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i) 在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结束前完成计划修订(政府计划可额外延期两年);(ii) 自修订生效日起,计划运营须符合修订条款(本摘要中称为"修订要求")。
- 提款限额为10万美元。参与者在任何课税年度内从计划发起人及其控制集团成员所设计划中获得的与新冠病毒相关的总提款金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采用本条款的计划发起人可设定更低限额,并/或指定适用于此类提款的子账户排序规则。
- 不受10%提前支取消费税约束。根据《国内税收法》第72(t)条规定,与冠状病毒相关的资金提取将免征提前支取的10%消费税。
- 所得税影响可延后处理。除非个人选择退出,否则任何新冠病毒相关分配款项——若按常规处理应计入支付当年的应税收入——必须按比例分摊计入自支付当年起算的三年纳税期内。 我们预计计划将按常规就全额分配金额开具1099-R表格,随后参与者需在其个人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三年分期征税。但此项安排尚需美国国税局进一步明确指引。
- 通过偿还可减轻所得税影响。任何收到与冠状病毒相关的分配款项的人士,可在收到分配款项次日起的三年内,通过一次或多次偿还,将该笔款项的部分或全部返还至符合条件的退休计划(如上文定义),该计划本可接受滚存供款。 从合格退休账户(个人退休账户除外)提取的冠状病毒相关分配款项,将被视为个人在收到分配款项后60天内直接进行托管人转账。 换言之,若款项源自雇员税前401(k)账户,且后续偿还至该401(k)计划,此类偿还须按税前转存款项处理/编码。
美国国税局于2020年5月4日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明确指出:偿还款项应视为转存缴款,且不允许转存缴款的计划无需接受《CARES法案》款项的偿还。 若计划不允许偿还,参与者仍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款项偿还至个人退休账户(IRA)。若计划允许偿还,存在一个未知因素:即偿还款项是否在计划所有条款下均被视为转入该计划的资金。例如,若计划允许随时提取转入资金,则《CARES法案》款项的偿还款项也应可随时提取。
2020年5月4日美国国税局常见问题解答同时指出:若参与者偿还《CARES法案》项下分配款项,则该个人可通过提交修正税表并就前年度收入中包含的分配金额申请退税,从而追回已缴纳的相关税款。
- 不符合转存资格。与冠状病毒相关的分配不符合转存分配资格。因此,通常适用的20%联邦所得税预扣要求将不适用。
- 合格接收方群体范围相当广泛以下人员符合“合格人员无论是针对新设立的提款权,还是下文讨论的计划贷款减免,
- 计划贷款的扩展《CARES法案》对合格计划向合格个人提供的贷款作出如下优惠规定:
- 更高限额。合格雇主计划提供的贷款通常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中的较低者:(i) 50,000美元(若参与者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最高未偿还贷款余额,则需扣除该余额与贷款发放日前余额的差额);(ii) 参与者已归属账户余额的50%。 计划发起人现可允许在《CARES法案》生效后180天内,向符合资格的个人(如上文定义)发放贷款,此时50,000美元限额提高至100,000美元,50%账户余额限额提高至100%。该条款为可选条款,但须满足修订要求。 计划发起人应核查计划文件是否包含《税法》限额的交叉引用条款,若存在此类引用,则该条款将自动适用于该计划。
- 还款延迟对于存在未偿还贷款的合格个人,无论该贷款在《CARES法案》颁布之日是否已生效,还是在颁布日期之后新申请的贷款:
- 在该法案生效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此类贷款还款,可延期一年。
- 此类贷款的后续还款应作相应调整,以反映到期日延迟一年及延迟期间产生的任何利息,并
- 在确定贷款的五年期限和期限时,应忽略付款延迟的期间。
- 更高限额。合格雇主计划提供的贷款通常不得超过以下两项中的较低者:(i) 50,000美元(若参与者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最高未偿还贷款余额,则需扣除该余额与贷款发放日前余额的差额);(ii) 参与者已归属账户余额的50%。 计划发起人现可允许在《CARES法案》生效后180天内,向符合资格的个人(如上文定义)发放贷款,此时50,000美元限额提高至100,000美元,50%账户余额限额提高至100%。该条款为可选条款,但须满足修订要求。 计划发起人应核查计划文件是否包含《税法》限额的交叉引用条款,若存在此类引用,则该条款将自动适用于该计划。
尽管《CARES法案》的措辞似乎要求计划发起人必须允许暂停贷款偿还,但美国国税局于5月4日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明确指出,此项属于可选条款,计划发起人并非必须采纳。 此外,《CARES法案》仅修改了《国内税收法典》下的计划贷款限额,并未涉及《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的限额规定。但劳工部在《2020-01号教育福利监督局灾难救济通知》中明确指出:符合《CARES法案》贷款限额的计划贷款不违反《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
2020年最低强制分配豁免(仅适用于定额供款计划)
《CARES法案》包含一项条款,根据该条款,2020日历年度内,根据《国内税收法》第401(a)、403(a)和403(b)条规定的固定缴款计划以及政府457(b)计划的最低强制提取额("RMD")将予以豁免。 该豁免同样适用于去年年满70岁半的个人原定于2020年4月1日前领取的RMD,除非该款项已在去年支付。 但2020年期间发放的、本应属于2020年度RMD的款项,不具备直接转账资格(间接转账仍可进行),且无需缴纳联邦20%预扣税。 修订要求依然适用,且计划因未支付2020年度RMD而不会被视为违反《税法》第411(d)(6)条规定削减福利。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及其他计划截止日期的延期
《CARES法案》扩大了劳工部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518条推迟某些截止日期的权限,前提是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宣布进入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此外,总统依据《罗伯特·斯塔福德灾难救济与紧急援助法》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紧急状态宣言,赋予财政部长延长某些税务相关截止日期的权限。 迄今为止,美国国税局和劳工部已发布指导意见,规定以下延期措施:
美国国税局
美国国税局已将2020年4月1日之后至2020年7月15日之前到期的某些计划相关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7月15日。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截止日期:
- 2019年9月、10月或11月结束的计划年度的5500表格申报;
- 从合格退休计划中偿还贷款;
- 对某些员工股权授予作为收入确认的五年递延;
- 超过402(g)限额的递延款项分配;以及
- 与未通过非歧视性测试相关的捐款分配情况。
有关美国国税局延期政策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国税局通告2020-18号、2020-23号以及收入程序2018-58号。
劳工部
美国劳工部经与美国国税局及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协商,已将2020年3月1日起至新冠肺炎国家紧急状态结束60天后("疫情期间")期间的特定参与者及计划截止期限予以延长,并延长了其他相关救济措施。
计划与计划受托人截止日期
- 参与者福利说明;
- 终止参与者应计及已归属福利说明书;
- 年度资金通知;
- 未来福利累积减少通知(204(h)通知);
- 福利暂停通知书;
- 计划概要说明;
- 材料修改摘要;
- 停电通知;
- 合格默认投资替代方案(QDIA)通知;
- 费用披露;
- 参与者自主投资的404(c)披露;以及
- 自动注册通知。
计划管理人因新冠疫情爆发导致未能遵守计划贷款或分配核查条款时,若其已尽最大努力善意履行相关要求,并合理尝试纠正程序缺陷,则不视为违反计划条款。此项豁免不适用于配偶核查要求,例如分配需经配偶同意等情形。
个别截止日期。在计算下列截止日期时,不考虑爆发期(如上文定义):
- 30天(或60天)的申请期,用于申请HIPAA特别参保;
- COBRA续保的60天选择期;
COBRA保费缴纳截止日期(包括在COVID-19疫情爆发前已选择COBRA的合格受益人);
- COBRA合格受益人须在60天内就符合资格的事件或残疾判定提交通知;
- 个人可提出福利申请或对不利福利决定提出上诉的期限;
- 个人可提交外部审查请求(或在发现请求不完整时完善外部审查请求)的期限;以及
- 团体健康计划提供COBRA选择通知的日期。
示例。假设疫情期间于2020年6月29日结束(即国家紧急状态假设终止后的第60天)。某雇员于2020年3月遭遇解雇,因此丧失在职员工保险资格。 该离职员工于2020年4月1日收到COBRA选择通知。在确定个人COBRA选择期时,疫情期间不予计入。该员工COBRA选择期的最后一天为2020年6月29日后的第60天,即2020年8月28日。
有关这些延期的更多信息,请参阅EBSA灾难救济通知2020-01及本联合通知: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05/04/2020-09399/extension-of-certain-timeframes-for-employee-benefit-plans-participants-and-beneficiaries-affected。计划发起方在COVID-19紧急状态期间及之后管理计划时,需知悉针对计划和个人均已延长的这些截止期限。
养老金计划救济
《CARES法案》为单一雇主养老金计划提供有限救济,具体如下:
- 2020年度应缴的最低法定缴款(含季度缴款)可延期至2021年1月1日缴纳。若计划发起人选择延期缴纳,则须按计划有效利率,就延期缴纳金额自原定缴款日(含当日)起至实际缴款日止的期间,向计划支付利息。
- 计划可选择将其截至2020年1月1日前最近计划年度的调整后资金目标达成率("AFTAP")计算结果,作为2020年开始计划年度的AFTAP,以满足《税法》第436条的所有要求。 对于日历年度计划,此项规定可能影响不大,因其2020年度AFTAP将基于2020年1月1日(市场下跌前)的资产估值。但对非日历年度计划而言,此项规定可提供显著缓解。 例如,计划年度截止日为3月31日的计划,通常需依据2020年4月1日的资产估值确定该年度的AFTAP。但此类计划可选择继续沿用2019年3月31日结束的上一计划年度所确定的AFTAP。 需特别注意:若计划的AFTAP低于80%,将触发特定限制条款,包括限制增加福利的计划修订,以及限制可一次性支付的福利金额。计划发起人应与计划精算师协商,决定是否将上一年度的AFTAP值应用于2020年开始的计划年度。
美国国税局2020年5月4日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明确指出,养老金计划(包括传统固定收益养老金计划、现金余额养老金计划和定额供款养老金计划)不得向不符合计划规定领取条件的参与者提供《CARES法案》规定的分配(例如,养老金计划不得允许在职人员领取《CARES法案》规定的分配)。
健康计划规则与救济
网络内与网络外冠状病毒检测的保险覆盖范围。正如我们先前关于《家庭优先冠状病毒应对法案》(FFCRA)的文章所述,该法案要求团体健康保险计划在宣布的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为冠状病毒检测提供全额覆盖(即免除参保人承担任何费用分摊,包括自付额、共付额或共同保险)。 《CARES法案》明确指出,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网络内和网络外医疗机构提供的检测服务。
非网络覆盖范围的报销计算。由于未与非网络提供商预先协商费率,《CARES法案》为确定向非网络提供商支付的新冠病毒检测费率提供了特殊计算方式。 各医疗机构须在其公开网站公示此类检测的"现金价格"。医疗保险计划必须按该现金价格向非网络医疗机构支付报销款,或协商低于现金价格的费率。
- 加速将冠状病毒疫苗(一旦上市)纳入永久性免费预防服务。 《CARES法案》将加速新冠疫苗(一旦上市)被认定为预防性服务的流程,根据《平价医疗法案》(ACA)规定,非豁免型健康保险计划必须为参保人免费提供该疫苗。与《家庭第一冠状病毒应对法案》的临时覆盖要求(在公共紧急状态期间免除检测费用分摊)不同,此项将作为永久性覆盖要求。 根据ACA规定,疫苗需获得特定政府卫生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推荐方可认定为"预防性服务",且保险覆盖要求须在推荐日期起一年后的首个计划年度生效。《CARES法案》将加速此流程,要求保险公司在推荐日期后15天内提供免分摊费用的覆盖。
- 远程医疗与高自付额健康计划的临时救济措施。《CARES法案》为与健康储蓄账户(HSAs)兼容的高自付额健康计划(HDHPs)提供了临时安全港条款。根据该法案,若高自付额健康计划在年度自付额满足前为参保人提供免费远程医疗服务,则该计划不会丧失高自付额健康计划的合格资格。 换言之,无论参保人是否达到自付额,HDHP均可为其提供免分摊费用的远程医疗服务,且该类参保人仍具备向HSA账户存入和提取资金的资格。这对希望在维持HDHP合规资质的同时,提供免自付额的远程医疗保障的计划发起方构成重大利好。此项救济仅为临时性措施。 该安全港条款仅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前开始的计划年度。
- 健康储蓄账户、弹性支出账户及健康报销安排对非处方药的报销。取消《平价医疗法案》的限制后,健康储蓄账户、健康弹性支出账户(FSA)及健康报销安排(HRA)可重新报销无需处方即可购买的非处方药费用。该条款适用于2019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费用及支付金额。
教育援助计划福利的扩展
《CARES法案》扩展了《税法》第127(c)条的规定,允许雇主通过报销员工已支付的合格教育贷款款项或直接向贷款方付款的方式,向员工提供"教育援助"。 符合条件的教育贷款偿还款项包括:员工为支付"合格高等教育费用"而在"合格教育机构"所借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偿还款项,上述"合格高等教育费用"与"合格教育机构"的定义均依据《税法》第221(d)条规定。
员工可在2020年将其偿还的学生贷款中前5,250美元从应税收入中扣除。该款项必须用于员工本人教育产生的学生贷款(即不可用于员工子女或配偶的学生贷款)。此项福利为临时性政策,仅适用于本年度剩余时间。
《税法》第127条下现行教育援助计划的规则也将适用于新的学生贷款援助福利,具体要求包括:
- 该款项不得涉及与任何课程或其他教育相关的福利,包括但不限于体育、游戏或爱好活动。
- 雇主必须制定书面计划或方案,说明福利内容,并将方案条款传达给符合条件的雇员;
- 该计划不得偏袒高薪员工(2019年收入超过12.5万美元者);
- 该计划项下的收益中,支付给股东或其他所有者的部分不得超过5%;
- 员工不得在学生贷款偿还与其他应税福利(例如学生贷款偿还或额外薪资)之间进行选择。
如需了解新冠疫情对员工福利及高管薪酬的影响详情,请点击此处。若希望直接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此类内容,请点击此处并提交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