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爆发六个月后,众多并购交易仍处于延迟或搁置状态。随着企业陆续公布第二季度财报,投资者正密切关注收购潜力企业的机会——这些企业虽面临短期财务与运营挑战,但估值已低于疫情前水平。 尽管此类交易看似难觅,但精明的投资者若能同时考虑庭外收购与破产收购两种方式,将获得显著优势。本客户提示将阐述交易的基本考量因素,并重点分析这两种策略各自的优劣之处。
庭外收购
- 通常采用常规资产交易的结构。
- 尽职调查对于理解、尽可能规避并创造性地处理潜在责任而言更为关键。
- 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和排除的责任。
- 在可能的情况下包含赔偿和托管条款(但卖方可能无法履行赔偿义务)。
- 与债权人团体进行谈判可降低风险敞口。
优点:
- 快速办理,无需法院批准。
- 比法庭诉讼更便宜。
- 买方有时能获得比法庭程序更强的控制权/确定性及购买保障。
- 可获得传统的并购保护措施(例如:托管、陈述与保证保险、赔偿)。
- 通常无需通过竞标拍卖。
- 可能对客户/供应商关系较为宽松(受合同条款约束)。
缺点:
- 无法像破产程序那样轻易地“挑肥拣瘦”地选择合同。
- 不得强制要求未同意的债权人(如贷款人)提供支持或履行义务。
- 可能的继受责任风险(相对于破产中的“无负担”出售)。
- 需要股东同意。
- 卖方在无力偿债状态下未获得合理等值/公平价值时存在欺诈性转移风险,但需考虑以下保护措施:
- 经关键方同意的独立交易流程。
- 估值意见书。
- 通过友好止赎/第九章拍卖实现结构重组。
破产拍卖
- 买家通常试图规避潜在的继受责任及其他风险,并要求交易在《破产法》第11章程序下进行,以最大限度保障买家的权益。
- 《破产法》第363条允许债务人在合理商业判断支持下出售其几乎全部资产,且该等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债权主张及负担的限制。
- 《破产法》第365条允许债务人承接并转让或拒绝某些合同及未到期租赁,即使该等合同中存在转让限制条款。
- 破产申请提交后,"自动中止令"即刻生效,保护卖方资产免受债权人追索及合同终止的影响,从而使交易得以完成。
优点:
- 法院批准的出售交易不附带任何负债,且资产负债表状况良好。
- 无需股东批准。
- 消除欺诈性转移风险。
- 强化继受责任保护。
- 合同可以被“挑三拣四”,无论是否获得同意,糟糕的合同都可以被抛弃。
- 快速(破产申请后30-60天内即可批准销售)。
- 无论反对的债权人如何,交易仍可能完成。
- 买方可获得"诱饵竞标"优势:增强信息获取能力,通过竞标保护机制保障自身权益并提升收购成功率(例如:获得解约费(约3-3.5%)及费用补偿,并按同等比例提高报价),同时设定最低竞价增幅及严格的交易时间表。
- 策略:若买方持有担保债务,可通过信用投标增强控制权。
缺点:
- 销售将遵循“最高且最佳报价”原则;通常需进行拍卖程序,且尽管存在诱饵竞标者优势,营销流程仍可能产生其他中标方。
- 有担保贷款人可通过信用投标其债务来设定最低价。
- 比庭外收购更昂贵。
- 根据第11章任命的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可推迟资产出售,并寻求获取更高价值。
- 购买按现状进行——缩减托管/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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