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为何具有慈善倾向的客户应在出售企业当年向慈善机构捐赠。
在完成最佳赠与时机分析后,部分客户可能对在变现年度进行大额慈善捐赠有所顾虑,因为这可能影响其实现其他目标,例如为子女提供保障或保留个人资金。 这类客户可通过"分益信托"实现为自身或家人提供福利的"分立"目标。慈善优先信托既能提供当前慈善所得税抵扣,又能为子女创造福利;慈善余益信托则可在享受当前所得税抵扣的同时,允许客户保留对信托收益的使用权。
将慈善捐赠与子女赠与相结合以最大限度降低遗产税
慈善领先年金信托(CLAT)使客户既能惠及慈善机构和家族成员,又能减轻未来遗产税的影响。若结构合理,该信托还能提供即时所得税抵扣。然而,如下文所述,所得税抵扣的实际财务效益存在若干限制条件。
A. 慈善优先年金信托(CLAT)运作机制
- 客户向不可撤销信托注入财产和/或现金,该信托同时包含慈善受益人和家庭成员受益人。
- 该慈善组织将在特定期限内每年收到一笔初始款项(即年金支付)。每笔年金支付金额均为固定数额。
- 在指定的慈善优先期结束时,若有剩余信托资产,将分配给客户的后代或继续作为信托资产为其利益持有。
B. 所得税扣除与信托收入的计时
慈善年金信托(CLAT)的所得税地位可通过不同方式构建。然而,若该信托在所得税层面被设定为"设立人信托",则客户可立即享受相当于慈善组织应收年金现值的所得税抵扣。 这意味着客户必须每年在个人纳税申报表中申报CLAT的收入,尽管该收入实际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给慈善机构。 从所得税角度看这似乎是零和操作,但核心优势在于加速所得税抵扣。客户可在当前纳税年度(通常因企业出售产生大额应税收入,此时抵扣价值更高)享受抵扣,而收入确认与申报则延后至未来年度。
慈善领先信托(CLAT)主要存在两项所得税弊端。由于慈善领先权益被视为"供慈善机构使用"的赠与而非直接赠与,客户的扣除额将受限于调整后总收入(AGI)的30%。 因此,在企业出售当年(即AGI最高时)设立并注资CLAT至关重要。税法还规定了特殊追缴规则:若客户在CLAT存续期内身故,则需就"原始所得税抵扣额减去客户生前向CLAT支付的所有款项的折现值"部分重新缴纳所得税。
C. 向余益受益人进行赠与税高效的财富转移
联邦赠与税适用于个人在世期间的无偿财产转移,遗产税则适用于死亡时的遗产分配。捐赠者每年可向每位受赠人赠与不超过15,000美元的财产免征赠与税(即年度免税额)。若无偿转移金额超出年度免税额,捐赠者需动用其遗产税与赠与税免税额度。 当前遗产税与赠与税免税额度为每人1170万美元(已婚夫妇合计2340万美元)。超出免税额度的无偿转移,将在生前按最高40%税率征收赠与税,或在身故时按最高40%税率征收遗产税。
赠予子女的礼物或遗产需缴纳赠与税,客户需利用其遗产税和赠与税免税额将资产转移给下一代。免税额用尽后,父母需为资产转移缴纳相当于转移金额40%的赠与税或遗产税。
然而,慈善余益信托(CLAT)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免除该税款。虽然为慈善机构和子女利益向CLAT转移资产需缴纳赠与税,但赠与价值以信托设立时为准(而非信托期满时子女实际接收资产之时)。该赠与价值等于信托资金总额减去慈善捐赠部分的价值。 若不考虑投资增值或利率因素,当捐赠者向CLAT注入100美元资金,且信托条款规定需向慈善机构支付100美元时,在信托设立之日,捐赠者子女需缴纳的应税赠与额为0美元。
CLAT(慈善余益信托)之所以具有吸引力,在于受托人可在信托存续期间对资产进行投资。随着投资增值,对慈善机构的应付款项并不会增加,而投资收益仍将留在信托中留给子女。
美国国税局(IRS)在评估慈善机构未来收到的捐赠时,采用折现法体现其与当前捐赠价值的差异。然而,国税局规定的折现率基于历史低利率水平。 2021年1月国税局规定的贴现率为0.6%。若慈善余益信托(CLAT)的投资回报率超过该贴现率,由此产生的投资增值收益将归子女所有。当慈善机构收到的款项流价值足够高时,余益受益人获得的赠与价值将归零——此即"归零型慈善余益信托"。
在慈善领先期内,CLAT资产的表现很可能优于国税局税率,这将增加客户后代可获得的剩余权益。虽然客户需承担该期间CLAT收益产生的所得税,但所得税的支付本身即构成另一笔免征赠与税的财富转移,最终惠及信托受益人。
若规划得当,当客户去世时,其CLAT资产将不计入应税遗产,从而免除遗产税。
D. CLAT 示例
下图展示了四种不同慈善期限的慈善余款信托(CLAT)计算方式。每项计算均假设客户将向CLAT初始捐赠1000万美元,以换取1000万美元所得税抵扣。各期限的年金支付结构旨在使CLAT在赠与税层面"归零"。每项计算同时呈现三种投资回报情景。 若慈善领先期内CLAT资产回报率为0%,则领先期结束后客户后代将无法继承任何资产。而4%或8%的投资回报率将为信托受益人留下可观的剩余权益。领先期越长,剩余权益越大——因信托有更长时间产生超出年金支付要求的投资收益。
| 慈善优先年金信托示例(100%可抵扣且无赠与税影响) | ||||||
| 期限(年) | 慈善股份 | 应税股份 | 年金 | 当信任终止时对子女的平衡 | ||
| 0%返利 | 4%回报率 | 8%回报率 | ||||
| 10 | 10,000,000 美元 (100%) |
$0 (0%) | 1,033,300美元 (10.333%) |
$0 | $2,396,532 | $6,620,285 |
| 15 | 10,000,000 美元 (100%) |
$0 (0%) | $699,200 (6.992%) |
$0 | $4,008,942 | $12,736,933 |
| 20 | 10,000,000 美元 (100%) |
$0 (0%) | 532,100美元 (5.321%) |
$0 | $6,066,316 | $22,259,630 |
| 25 | 10,000,000 美元 (100%) |
$0 (0%) | 432,000美元 (4.320%) |
$0 | $8,667,331 | $36,902,986 |
“慈善余款信托”策略
相反,客户可能希望保留资产收益的支配权以供自身使用,同时通过设立慈善余益信托("CRT")将剩余权益捐赠给慈善机构。此方案既能为客户带来即时税款抵扣,又能减轻未来遗产税的影响。捐赠者有时会为子女设立CRT,既能提供稳定可控的定期支付,又能实现慈善捐赠。
A. 阴极射线管的工作原理
- 客户向不可撤销信托注入财产和/或现金,该信托采用分割权益结构——客户享有现时权益,而剩余权益则归属于慈善机构。
- 客户及其配偶均可按年度领取初始付款流,该付款流可终身持续或持续特定年限。
- 客户可将信托设计为收取固定年金支付(即慈善余款年金信托,简称CRAT),或收取基于当前信托资产固定比例的单位信托支付(即慈善余款单位信托,简称CRUT)。慈善余款单位信托允许捐赠者参与信托资产的投资收益与增值(或亏损)。
- 在支付期结束时,剩余的信托资产将分配给受益慈善组织。
B. 慈善余益权所得税扣除
客户在设立慈善余益信托(CRT)当年即可获得所得税抵扣,抵扣额等于慈善组织剩余权益的现值。与慈善余益信托(CLAT)不同,此类慈善捐赠不被视为"供使用"性质的赠与。 通常情况下,若客户向慈善余益信托(受益方为公共慈善机构或捐赠者建议基金)进行现金捐赠,其慈善所得税抵扣额上限为应税总收入的60%。信托设立时,慈善机构的权益价值必须至少达到信托转移资产价值的10%。 年金金额须不低于信托初始资产公允价值的5%,但不得超过50%。对于慈善年金信托(CRAT),另有一项要求:信托终止前信托基金耗尽的概率不得超过5%。若信托未能满足上述任何要求,客户将丧失所得税抵扣资格。
C. 遗产税影响
最终归属慈善组织的剩余权益,在遗产税计算中不计入客户应税遗产。若存在继任个人受益人(例如子女),则当捐赠人去世时,信托部分资产可能需缴纳遗产税。客户收到的款项同样可能计入其应税遗产,除非客户将资金支出或采取进一步措施将其转移至应税遗产之外。
D. CRAT 示意图
下图展示了两种不同慈善期限(10年与15年)的慈善余益年金(CRAT)计算过程。每项计算均假设客户将向CRAT初始捐赠1000万美元,以换取5%的年金收益及剩余权益价值的所得税抵扣。
每项计算均呈现三种投资回报情景。在年金期内,慈善余款信托资产若回报率为0%,则慈善机构获得的剩余资金将少于4%和8%回报率的情形。如下图所示,15年期选项产生的所得税抵扣额将低于10年期选项。 然而,若年金期内投资回报率达到或超过市场平均水平,15年期选项有望为慈善机构转移更大的剩余权益。
| 慈善余款年金信托示例 | |||||
| 期限(年) | 余益权的慈善扣除 | 年金 | 信托终止时的余额捐赠 | ||
| 0%返利 | 4%回报率 | 8%回报率 | |||
| 10 | 5,161,100美元 (51.611%) |
500,000美元(5%) | $5,000,000 | $8,799,389 | $14,345,969 |
| 15 | 2,848,100美元 (28.481%) |
500,000美元(5%) | $2,500,000 | $7,997,641 | $18,145,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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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理解您可能对本文内容存在疑问。若需进一步探讨可行的慈善规划方案,请联系福莱信托与遗产事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