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权授予实践近期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指导,并持续受到各方审查以确保符合美国国税局(IRS)的税务要求。若股票期权是贵公司激励薪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正是审视并优化期权授予流程的良机。以下针对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提出最佳实践建议:
1. 授予时间与行权价格设定
在美国授予的大多数股票期权中,要享受理想的税收待遇,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授予日标的股票的公允市场价值。在此框架内实施授予的最佳实践建议包括:
- 禁止股票期权“回溯授予”(适用于私营及上市公司)。回溯授予 指将期权授予日期设定在期权批准日或满足其他公司程序要求之日之前的操作。 过去数年间,此类操作常被用于试图以早于批准日的较低股价设定期权行权价。 然而该做法违反税务法规且通常导致会计违规,因此实质上已被禁止。当前仍存在回溯问题:当企业向新员工承诺期权但延迟完成审批流程时,可能错误地将期权授予日追溯至员工入职日,并视其为更早授予。此类操作应予避免。 公司可允许新员工从入职日起累积股票期权归属进度,但除归属进度计算外,不得将期权视为在获得必要批准日期之前授予。
- 行权价格不应低于授予日的公允市场价值(私营公司与上市公司适用规则不同)。
- 对于私营公司:关于递延薪酬(《税法》第409A条及相关法规)以及法定或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税务规则,实质上规定了为设定行权价格而确定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允许方法。未遵循这些方法可能导致面临潜在的罚款税及其他不利税务后果。 最佳实践通常是采用独立评估(有时称为"409A估值"),该估值具有推定有效性。 法规亦允许采用其他合理估值方法(如公式估值),但建议不得依据授予日前12个月以上的估值数据设定股票期权行权价。即使对初创企业而言,确保采用适当估值方法确定股票期权行权价也至关重要。
- 对于上市公司:2021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工作人员会计公告,就"弹簧式"股票期权授予的会计处理提供指引——即在发行人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可能导致股价低于所有重大信息公开时的水平)时授予期权的行为。 该公告指出,若公司在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期间(例如内幕交易禁售期)授予期权,且未对授予日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该信息对股价的潜在影响,则可能面临监管审查。 上市公司宜评估其授予时点惯例或政策,确认授予行为是否普遍发生于禁售期内;若存在此类情况,则应考虑调整相关惯例或政策,确保授予行为发生于交易窗口期内。
- 对于私营公司:关于递延薪酬(《税法》第409A条及相关法规)以及法定或激励性股票期权的税务规则,实质上规定了为设定行权价格而确定股票公允市场价值的允许方法。未遵循这些方法可能导致面临潜在的罚款税及其他不利税务后果。 最佳实践通常是采用独立评估(有时称为"409A估值"),该估值具有推定有效性。 法规亦允许采用其他合理估值方法(如公式估值),但建议不得依据授予日前12个月以上的估值数据设定股票期权行权价。即使对初创企业而言,确保采用适当估值方法确定股票期权行权价也至关重要。
2. 所需批准
- 董事会层面的批准与授权(适用于私营及上市公司)。 根据公司法要求,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通常需经董事会 批准。 部分公司会寻求将授予权限委托给高管(如首席执行官)。但根据某些州法律,此类授权仅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方为有效:需明确规定可发行股份的上限、最低对价要求及授予期限;或当首席执行官同时担任董事会成员时,可作为董事会单人委员会行使职权。 在向高管授权授予权限前,公司应确保该授权符合注册地州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注册证书的规定。
- 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及《证券交易法》第16条(适用于上市公司)获得委员会批准。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等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设定了特定的审批要求。这些要求通常规定,必须由独立薪酬委员会批准或向董事会全体成员提请批准高管人员的薪酬(包括股权激励)。
此外,上市公司应注意必须满足的预先批准要求,以使交易免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b)条规定的潜在短期交易利润匹配。 第16(b)条规定的短期交易利润追缴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包括高管)在六个月内出售和购买或购买和出售公司股票所获的任何利润予以返还。 经由两名或以上非雇员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或全体董事会预先批准,可使内幕人士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如期权授予或期权行权)免于适用这些短期交易利润追缴规则。
3. 其他检查清单项目
其他几个有时会被忽略、但应列入任何资助实践检查清单的项目包括:
- 核查股权计划条款的合规性(适用于私营及上市公司)。确保 任何拟议的期权授予符合适用股权计划条款:核查整体股份储备以确认充足股本,验证计划剩余期限以确保其仍有效,并确认其他限制条件(如特定奖励类型对参与者的限额)。
- 核查激励性股票期权规则的合规性(适用于私营企业和上市公司)。对于激励性股票期权,需评估授予行为是否需满足针对持股比例达10%及以上股东的特殊要求,并根据授予期权的价值及归属时间表,判断是否会超出每年10万美元的归属限额。
- 证券法合规(对私营公司和上市公司适用规则不同)。
- 对于私营公司:确保遵守《1933年证券法》第701条的规定,包括提交计划文件;若任何12个月期间内授予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还需提交财务报表及风险因素说明。同时应审查各州证券法("蓝天法"),确保满足所有备案要求。
- 对于上市公司:确保在期权可行权前将招股说明书交付期权受让人,且若期权授予对象为内部人士,须在授予后两个交易日内提交表格4。
- 对于私营公司:确保遵守《1933年证券法》第701条的规定,包括提交计划文件;若任何12个月期间内授予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还需提交财务报表及风险因素说明。同时应审查各州证券法("蓝天法"),确保满足所有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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