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供应链各环节均受到干扰,企业日益频繁地遭遇以法律论据为由推脱供应义务的现象。本文作为《供应链中断系列》的一部分,简要概述了常被援引以豁免合同义务履行责任的三种法律理论。
不可抗力
概述
不可抗力(法语“superior force”)的概念源于普通法。 然而在当今,不可抗力条款主要通过商业合同中的明文规定产生法律效力。该机制旨在重新分配因特定事件或情况导致履约失败所产生的损失风险。随着新冠疫情直接或间接引发的供应链中断、劳工停工怠工及货运延误日益频繁,不可抗力条款的重要性显著提升。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了合同义务人(即债务人)在特定情形下可免除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条件,通常因债务人无法合理控制的状况所致。尽管各州法律存在差异,法院往往对不可抗力条款作狭义解释。 若合同明确将某项不可抗力事件列为免责事由,则双方显然已预见到该风险,并决定将特定事件的风险转移给受益于该义务的一方(权利人)。 当约定期限内发生该事件时,债务人可免除履行义务,免除期限为事件持续期间或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其他时段。但若不可抗力事件未被列明或被明确排除,法院通常会认定该事件风险仍应由债务人承担。
任何特定情形要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而获得豁免,该事件必须实际阻碍了履约。此外,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该事件必须完全超出受影响方的影响或控制范围。换言之,如果受影响方本可预防该事件,或未尽一切努力避免该事件发生,则该情形可能不构成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履约豁免条件。
总括性条款
尽管法院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较为严格,但许多条款仍包含"或任何其他超出当事人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等概括性表述。 部分州法院对此类条款作极狭义解释,仅将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件纳入概括性条款的适用范围。¹而其他州法院则采取更宽泛的解释方式,重点关注事件是否超出当事人的合理控制范围。
减轻损害义务
即使合同规定当事人必须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轻损害的义务范围仍因州而异。在某些州,该义务仅在减轻损害所需费用或努力处于最低或合理水平时才产生。对于在不可抗力情境下缺乏损害减轻判例法的州,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遵循与违约案件相同的减轻损害一般标准。
除明确合同条款是否要求减轻损害外,当事人亦可特别约定部分履行是否可获豁免。若部分履行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且合理,法院可将其视为履行普通法规定的减轻损害义务之尝试。
商业不可行性
概述
若合同未对不可抗力作出规定,或事件不符合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仍可依据商业不可行性原则免除履行义务。当出现不可预见的状况,导致合同履行与缔约时双方合理预期的实质内容产生重大差异时,该原则即适用。 不可履行抗辩的法理基础在于:导致违约的情形已使履行内容与预期产生根本性差异,致使合同条款无法合理规制该情形。该抗辩机制实质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补救措施,故不改变合同中既有的风险分配格局。
不可行性是普通法中的一个法理。在某些州,该法理被称为"不可能性"而非"不可行性",其中"不可能性"的标准更高,要求义务必须完全无法履行,而非仅仅难以实现。
在采用《统一商法典》第2条规范货物销售合同的州,不可履行原则已作为《统一商法典》第2-615.2条予以成文规定。该条款规定,若合同义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变得不可履行,则可免除履行责任:(1) “因发生某一偶然事件,而该事件未发生是缔约时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或(2)“因善意遵守任何适用的外国或国内政府法规或命令,无论该法规或命令后来是否被证明无效”。
《统一商法典》下的四要素测试
在判定某事件是否构成《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所指的"商业上不可行"时,法院采用四要素测试标准,要求证明存在以下情形:
1. 一种未预料到的情况。
2. 该情况不可预见。
3. 违约方对该情况不承担责任。
4. 违约方已尝试所有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
判断事件是否可预见的测试标准,需考量该情形、事件或意外风险是否具有异常性或不可预见性,且其后果是否严重到履行义务将使对方获得合同未约定之利益。若意外事件具有可预见性,则商业不可行性原则不适用,因当事人可能已在合同中预见到该意外事件的发生。
《统一商法典》下的适时通知与合理分配
未能履约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延迟或未能交付的情况。4 若不可抗力原因仅部分影响供应商交付货物的能力,则该方必须在客户间分配生产和交付量,并及时通知相关客户其可获得的预计配额。5 在分配生产和交付量时, 未履行义务方可将当时未签订合同的常规客户及自身后续生产需求纳入分配范围,但分配须公平合理。
目的落空
概述
目的落空的法律理论规定,当特定条件或状态的终止或不存在导致履行变得不可能,且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时,当事人可免于履行义务。该理论适用于以下情形: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背景,当事人显然预期特定条件或状态将持续存在。若该条件或状态不复存在,法院可认定合同的全部目的已落空。
与侧重于债务人履行能力的不可抗力和履行不能不同,目的落空主要关注债权人能否享受契约利益。 一个简单例子可说明其差异:萨莉与游泳教练签约备战奥运会。签约后但训练开始前,萨莉遭遇车祸导致四肢瘫痪。尽管教练仍可提供训练服务,但萨莉订立合约的目的已然落空。
《合同法重述(第二次)》
《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265条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时,目的落空可免除履行义务(除非合同语言或情况另有规定):(1)一方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已实质性落空;(2)该当事人无过错;(3)合同订立时基于落空原因不会发生的根本假设。
两部分测试
该原则通常被狭义解释,适用时需审慎。此外,法院采用"严格"的两部分测试标准:必须证明(1)不可抗力事件在合理预见范围内;(2)该事件已导致合同履行的价值完全或几乎完全丧失。
结论
在应对供应链中断与不确定性时,企业应了解可用于免除履约责任的法律抗辩事由。企业可通过合同中的明确不可抗力条款分配特定风险。若未约定此类条款,则可依据成文法或普通法主张其他免责事由,例如商业上不可行或目的落空。
| 法律理论 | Source | 聚焦 | 哪些事件会引发借口? |
| 不可抗力 | 合同 | 执行能力 | 已列出的活动 |
| 商业不可行性 | 普通法(服务)
UCC(货物) |
执行能力 | 意外事件 |
| 目的落空 | 普通法 | 绩效价值 | 意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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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种方法遵循同类推论原则(拉丁语ejusdem generis,意为"同类之物")。根据该原则,概括性兜底条款的解释仅限于包含那些与列举事项同类型的未列举事件。
路易斯安那州是唯一尚未采纳《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的州。《统一法律评注》(2021年版编者注)。
《统一商法典》第2-615(1)条
4同上,第2-615(3)条
5同上,第2-615(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