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股权激励系列文章的第四篇,旨在帮助雇主解答一个常见问题:哪种股权激励方案最适合我们的公司和员工?系列首篇可在此处查阅,第二篇可在此处查阅,第三篇可在此处查阅。
本文将概述限制性股票、股票结算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及绩效股票单位(PSUs)。作为概述性内容,本文仅涉及限制性股票、RSUs和PSUs的若干关键方面,并非旨在全面探讨此类奖励所涉及的所有问题或考量因素。 本文聚焦私营企业,未涉及上市公司需遵循的额外或不同的证券法规、会计准则及治理考量。此外,所有税务讨论均限于美国联邦所得税范畴。
说明
什么是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一种附带限制条件的股票奖励,这意味着在限制解除(即限制期届满)之前,该股票既不可转让,又存在重大丧失风险。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在授予时即为该股票的登记持有人,这意味着除非受到公司限制,否则该持有人享有表决权、分红权及其他股东权利。
什么是股票结算的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和期权单位(PSUs)?
股票结算型限制性股票单位(RSU)代表在特定归属日或后续支付日获得公司股票份额的权利。与限制性股票不同,授予时不会实际发行股票;授予RSU被视为一项未预先拨付资金且无担保的承诺,承诺在未来授予股票。 除非且直到奖励结算,否则RSU的受赠人并非该股票的登记持有人。绩效单位(PSU)与RSU运作方式相同,区别在于其归属条件是达成特定绩效目标,而非基于持续服务至指定日期。
税务处理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授予时并不自动产生普通所得税。相反,当限制性股票可转让或不再受没收限制时(以先发生者为准),受赠人将被征税并需预扣税款。
然而,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3(b)条的规定,受赠人可选择在股票授予时就其价值缴纳税款(即"83(b)选择权")。 83(b)选择权对受赠人具有吸引力,尤其当授予日股票价值极低时——因股票出售时,所有授予后的增值部分均可按资本利得纳税(且归属时股票价值无需缴税)。
当收款方确认普通收入(如有)时,该公司将有资格享受扣除。
限制性股票单位和期权单位
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RSU)或绩效股票单位(PSU)时不产生税务后果;相反,当奖励结算时,单位价值将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并可能需预扣所得税。受奖人不得就限制性股票单位或绩效股票单位奖励作出83(b)条款选择。
当收款方确认普通收入时,该公司将有资格享受扣除。
注:若限制性股票单位(RSU)或期权股票单位(PSU)受《国内税收法》第409A条(第409A条)约束,则联邦保险贡献税(FICA)将适用特殊征税规则。具体而言,该奖励价值将在归属时而非结算时计征FICA税。第409A条及特殊FICA规则的适用较为复杂,超出本文讨论范围。
优势
限制性股票
授予限制性股票具有以下潜在优势:
- 尽管存在限制条款,限制性股票的受赠者仍可立即拥有所授予的股份,因此相较于限制性单位(RSUs)或绩效单位(PSUs),限制性股票奖励更能传递强烈的所有权意识——尤其当所授予的股票包含表决权和/或股息权利时。
- 限制性股票享有灵活的税收政策,因为受赠人可延迟纳税,或根据需要通过83(b)条款选择在授予时纳税。
- 限制性股票无需受赠者进行个人投资。
- 从公司角度来看,若受赠人在限制期届满前离职则可能丧失股权,这种风险显著有助于留住人才——尤其当受赠人已提交83(b)选择并缴纳相关所得税时。
限制性股票单位和期权单位
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和期权(PSUs)作为激励性薪酬工具也具有潜在优势:
- 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和期权单位(PSUs)通常不要求受赠人进行个人投资。
-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授予受让人限制性股票单位(RSU)或绩效性股票单位(PSU)并不赋予受让人任何股东权利。
缺点
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潜在缺点包括以下几点:
- 除非受赠人通过83(b)条款选择提前纳税,否则当限制解除时,股份的价值将作为普通收入而非资本利得征税。
- 提前纳税并不能防止股份被没收。若在作出83(b)选择后股份被没收,相关税款可能无法追回。
- 除83(b)条款选择权外,该税务事件无法提前安排。任何预扣税款均需从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报酬中扣除,因为预扣税款不能直接从限制性股票本身扣除。
-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无需市场价值的增长,即可为受赠者提供激励或价值。
- 股东可能对限制性股票持负面看法,因为这看似让获得者"不劳而获"。
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和期权(PSUs)具有相似且额外的缺点,例如以下几点:
- 限制性股票单位在授予结算前不提供任何资本增值机会。
- 如上所述,限制股和绩效股可能受第409A条约束,该条款限制了设计灵活性,并使联邦保险贡献税(FICA)的征税时机变得复杂。
- 若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的支付仅在雇佣关系终止时或超过十年后发生,则可能引发《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下的合规问题。
- 若公司在绩效期内难以达成既定绩效目标,则绩效股可能不如其他股权激励措施更能激励员工留任。
- 从公司角度来看,授予限制性股票单位(RSUs)或绩效股单位(PSUs)时,无需市场价值上涨即可为受奖者提供激励或价值。
其他考虑因素
证券法
限制性股票及以股票结算的限制性单位(RSUs)和绩效单位(PSUs)在适用美国联邦及州证券法规时均被视为“证券”。这意味着任何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以股票结算的RSUs/PSUs的行为,均须符合《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该法案通常要求:凡证券发行与销售行为,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完成注册登记,或符合豁免条款的适用条件。
在私营公司背景下,限制性股票、限制性单位和绩效单位常采用的豁免条款称为第701条规则。该规则通常豁免符合特定要求的证券注册义务,这些证券需通过书面薪酬福利计划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员工、顾问或咨询师提供及出售。公司应审阅第701条规则及其他可用豁免条款,以确定特定授予是否适用任何豁免。
除美国联邦证券法外,在美国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单位或绩效单位时,必须符合各州"蓝天法"规定的豁免条件或遵守其要求。通常适用的是员工或顾问在授予奖励时所在州的"蓝天法"。 部分州份可能要求在向当地服务提供者授予此类奖励时进行通知备案或缴纳费用。企业在向特定州份的雇员或顾问授予奖励前,应审阅该州适用的"蓝天法"规定。
文件与股东协议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单位和绩效单位通常通过书面计划进行记录,该计划包含适用于限制性股票、限制性单位或绩效单位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每位受奖者提供单独的奖励协议,其中载明其奖励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例如授予的股份或单位数量、行权价格(如适用)以及归属期或绩效标准。 公司董事会通常负责批准计划并核准每次授予,但此类权限可授权给公司高管行使。
当限制性股票、限制性单位或绩效单位以私营公司股票形式授予或结算时,从雇主角度出发,要求员工签署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以规范行权后股票所有权,通常是审慎之举。 股东协议可为雇主及其他股东提供重要保障,例如:限制股票转让(通常通过设置优先购买权实现)、确保雇主在员工离职时有权回购股票,以及要求雇主参与其他股东支持的合并或其他出售交易。
正如本文开篇所述,由于本文旨在提供概述,仅涉及限制性股票、限制性单位和绩效单位的若干关键方面,并未进行全面探讨。若您对本文概述的主题存有疑问,或希望了解其他股权激励方案,敬请关注本系列后续文章,或联系您的福里律师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