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斯康星州东区法院近期在汉斯·基斯尔公司诉回声湖食品公司案(案号:24-CV-484-SCD,2024 WL 4186678 (威斯康星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24年9月13日)对威斯康星州经济损失原则的例外情形进行了有益探讨,并重申该原则在供应链纠纷(包括涉及疑似受污染食品产品的争议)中对缩小索赔范围的关键作用。该判决主要有两点启示:
- 根据经济损失原则,因主要成分之一而受到污染的食品不属于"其他财产"范畴,且
- 威斯康星州不承认经济损失原则中存在普遍适用的“公共安全”例外条款。
该裁决强调,针对受污染原料或其他缺陷部件的潜在责任,最佳处理方式是通过供应协议条款进行主动规避,而非事后依赖过失等普通法索赔主张。
背景介绍
汉斯·基斯勒案的原告是一家早餐塔可馅料制造商,其产品主要成分为预制炒蛋,该原料由原告从被告处采购。2024 WL 4186678 at *1。 原告发现被告部分预制鸡蛋受李斯特菌、大肠杆菌等细菌污染后,立即停止使用该产品,并以过失、过失性虚假陈述、产品责任、违反默示担保及衡平法赔偿为由起诉被告。同上。被告 以威斯康星州经济损失原则为由,申请驳回过失及产品责任索赔请求。 同上,第*2页。原告反驳称经济损失原则不适用,因受污染鸡蛋既损害其他财产(即原告早餐塔可馅料的其余部分),又对公共安全构成不合理危害。同上。经 审慎审查威斯康星州经济损失原则的既定例外情形后, 地区法院准予驳回动议。
经济损失原则的“其他财产例外”
地区法院首先阐明了经济损失原则中"其他财产"例外条款的适用范围。正如法院所解释的:"经济损失原则禁止因'产品本身损坏及其衍生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索赔",但该原则"并不排除产品购买者就...产品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害提出索赔"。 同上,第*2页(引自Sunnyslope Grading, Inc. v. Miller, Bradford & Risberg, Inc., 148 Wis. 2d 910, 911, 437 N.W.2d 213, 213 (1989)),以及Wausau Tile, Inc. v. Cnty. 混凝土公司案,226威斯康星州第2卷235页,247页,593西北地区第2卷445页,451页(1999年))。
威斯康星州法院采用两种测试标准来判定受损财产是否属于"其他财产":即"整体系统"测试与"未实现预期"测试。 同上,第3页(引自Foremost Farms USA Coop. v. Performance Process, Inc.案,2006 WI App 246, ¶ 1, 726 N.W.2d 289, 291)。"集成系统"测试的核心问题在于"被指控存在缺陷的产品是否属于更大系统中的组成部分"。 同上。若属实,则"其他财产"例外条款不适用,审查至此终止。同上。
然而,若受损财产在“综合体系”测试中被认定为“其他财产”,则适用“未实现预期”测试。该测试要求判断“损害是否属于‘合理可预见’”;若属此类,买方“本可通过合同获得保护”,此时经济损失原则将适用以排除任何侵权索赔。
根据诉状所述指控,地区法院认定:原告早餐塔可馅料因掺入被告的污染鸡蛋而受到污染,根据以下任一标准均不构成对"其他财产"的损害:
- 首先,早餐塔可馅料构成一个"集成系统",因为受污染的鸡蛋"是早餐塔可馅料的关键成分,没有鸡蛋则无法发挥任何功能"。同上,第4页。
- 其次,污染是可合理预见的后果,本可在双方合同中予以规避,因为"[原告]从事食品生产业务,且要求[被告]进行微生物污染物检测"。同上,第5页。
经济损失原则不存在通用的“公共安全”例外
在认定"其他财产"例外条款不适用后,地区法院迅速驳回了原告的另一项主张,即"本案不适用经济损失原则,因为诉状指控受污染的熟制蛋制品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构成公共安全风险"。同上,第6页。
原告援引了Northridge Co.诉W.R. Grace & Co.案(162 Wis. 2d 918, 471 N.W.2d 179 (1991)一案,该案中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认定经济损失原则不应阻却商业购买者对含石棉防火材料制造商提起侵权索赔——该材料在安装于购物中心的过程中释放了有毒物质。 汉斯·基斯勒案原告主张,北岭案"确立了经济损失原则对不合理危险产品的例外"。2024 WL 4186678,第*6页。
地区法院持不同意见。其解释称,经济损失原则不适用于诺斯里奇案中的索赔请求,因为该案 诉状主张的是对其他财产的损害——即安装了缺陷防火材料的购物中心。同上。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后续判决中澄清,诺斯里奇案并未创设经济损失原则的广泛"公共安全例外"。 同上(引述《沃索瓷砖案》,226 Wis. 2d 264页,593 N.W.2d 458页)。地区法院最终明确驳回原告关于"经济损失原则在食品安全案件中不适用,尤其当涉案危险食品从未进入消费者流通环节时"的主张。同上,第*7页。
主要收获
汉斯·基斯勒提出 一个重要提醒:威斯康星州的经济损失原则仍是缩小供应链纠纷索赔范围的有力工具,其效力可早至诉状阶段便得以体现。食品制造商尤其应当注意该原则背后的政策考量——"维护侵权法与合同法之间的根本区别、保障商业主体通过合同自由分配风险、鼓励最适宜评估经济损失风险的一方(即购买方)承担、分配或投保该风险",至少在该原则其他公认例外情形均不适用时,同样适用于涉及疑似受污染食品产品的索赔主张。 更广泛而言,制造商应谨记:针对受污染原料或其他缺陷组件的潜在责任风险,最有效的应对方式是通过采购协议或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前瞻性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