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在三部曲系列《降低海关执法与虚假索赔法风险》第一部分所述,当前高关税环境、海关(及公众)数据挖掘能力的提升,以及司法部(DOJ)明确强调将重点运用《虚假索赔法》(FCA)等因素叠加,已显著加剧进口相关风险。 鉴于风险加剧,本系列第二部分及即将发布的第三部分将重点探讨针对特定领域的防范措施——这些领域存在更高的海关执法风险及FCA处罚风险。本文将聚焦因提交虚假7501表格入境摘要信息而引发的最常见FCA风险。
错误分类引发的风险
迄今为止,我们发现最常见的海关错误涉及7501表格进口摘要中的错误分类。若属故意行为,此类错误分类可能导致违反《联邦海关法》的责任——司法部基于所谓故意分类错误达成的和解案例频发即为明证。 相关《虚假索赔法》案例包括两起分别达2220万美元和230万美元的和解协议,均以进口商蓄意将进口货物归入较低关税等级以逃避应缴关税为前提。
此外,为规避中国301条款关税而采取激进商品分类的做法,可能引发《公平贸易法》责任风险。某进口商因屡次收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通知,明确指出其对同类商品的分类存在错误,却仍坚持使用不准确分类,最终导致该进口商以2280万美元达成和解。该进口商在外部顾问确认其分类错误后,仍持续使用错误分类长达三年多。
海关合规响应
- 保持定期更新的分类索引。完善且一致的分类体系是避免此类错误的关键。确保分类准确性的最重要工具是建立健全且定期更新的海关分类索引,该索引应列明常规进口商品的协调关税分类号,同时纳入分类决策依据,包括海关解释总则的应用、咨询意见、对清关异议的答复及其他相关支持文件。
- 进行商品分类审查。我们常发现进口商将商品分类决定权交给报关行,认为他们是专家且有责任确定正确编码。然而海关规定,准确提交所有7501表格信息的责任完全由记录在案的进口商承担,而非报关行。请定期审查商品分类,特别是高频进口商品,以确保准确性。
- 在进口后复核中评估商品分类准确性。海关允许进口商在货物进口后310天内修正任何分类错误。通过进口后核查确认所有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并在结案前利用进口后修正程序更正包括错误分类在内的各类失误。此举有助于发现错误,且经修正后可削弱FCA的故意性认定。
- 审查关税工程。随着关税税率上升,海关正积极追查那些试图通过机会主义性商品分类来降低进口费用的进口商。其中重点关注在新关税实施后更改商品分类的进口商。这并不意味着进口商应认为自己被锁定在不利且错误的分类中,但他们必须充分记录任何分类变更,并准备好及时回应海关的查询。
进口货物物理特性虚假陈述引发的风险
故意提供虚假陈述以错误申报较低关税分类,可能导致违反《反欺诈法》的责任。例如,某刹车部件进口商因被指控蓄意虚报进口商品的物理特性(声称其进口的是免征关税的未安装刹车片,而非适用2.5%税率的已安装刹车片),最终以800万美元达成和解。
海关合规响应
- 确认分类依据事实支持的准确性。在多数情况下,分类依据取决于:(1)产品的物理属性,以及在特定情况下(2)产品的主要用途。请确保针对上述各项问题,您拥有准确的佐证材料及一致的分类依据。
- 记录并保留分类决定。确保为所有分类判定建立详细记录,并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因原产国申报不实而产生的风险
由于对华实施301条款特别关税,因申报错误原产国(COO)而被查处的进口商数量急剧上升。报复性关税的实施更凸显了原产国申报的重要性。此类案件通常涉及使用高关税国家零部件在第三国组装的进口商品。 此类情况下需进行细致分析,确保产品具备充分的制造环节、附加值提升以及名称、性质和用途的改变,从而形成"实质性转变"的产品——即成为全新且不同的商业商品。
《虚假索赔法》案件揭示了错误的COO声明可能引发的双重风险。2021年,美国司法部以160,933美元达成和解,指控某进口商明知故犯地未声明特定进口商品产自中国,从而规避了301条款关税。
海关合规响应
- 确认实质性转变分析的准确性。 海关审查的最高优先事项之一, 是发现进口商通过以下方式逃避关税的行为:经由低关税第三国转运货物,或将零部件运往第三国后仅进行简单组装(例如从中国运往其他东南亚国家)。 若货物未实质性转化为全新且不同的商品,则无权主张较低关税的原产地证书。需全面审查所有使用高关税国家(如中国)零部件在低关税国家进行二次加工的案例,确保原产地声明具备合理依据,并完整记录分析过程以备海关质询。
低估风险
未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全部价值是另一常见错误。多数进口商采用交易价值法,该方法要求进口商以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为基础,加上某些强制性附加值(如辅助费用和特许权使用费),并准确反映任何允许的自愿扣除项。 近期案例包括:因故意低报进口价值导致关税短缴,涉及金额分别为21.7万美元、 72.9万美元 和130万美元的和解案;以及司法部介入《反欺诈法》举报诉讼后,涉及360万美元民事索赔的和解案。另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是:某进口商因蓄意低报货物价值,最终通过丧失所有进口特权的补救措施达成和解。
更具体而言,在申报价值中遗漏辅助工具(即客户提供的生产辅助设备,如工具、模具等)的行为已知会引发FCA责任。当美国公司提供此类辅助工具时,需在首次申报时全额申报其价值,或建立系统将辅助工具的全部价值按产品使用寿命进行分摊,从而分阶段申报。 这些价值不会出现在商业发票上,因此很容易忘记将这项强制性附加值纳入申报价值。但两起涉及未将辅助工具纳入申报价值的FCA和解案——分别涉及430万美元和760万美元的罚款——充分说明了明知故犯的风险。
海关合规响应
- 理解如何计算申报价值。多数 企业采用交易价值来确定申报价值。在涉及申报后价格调整、现金或数量折扣、间接付款、汇率转换及其他复杂情形时,估值过程较为繁琐。需确保所有申报项的估值均准确计算,包括将发票外强制性附加价值纳入计算范围。
- 建立识别和追踪援助的系统,并始终如一地遵循该系统。进口商 应建立系统化识别和追踪援助的机制,该机制可以简单到仅使用电子表格。若历史未建立此机制,则可通过审查公司试算表分类账来识别历史提供的援助。 所有辅助措施应在相关货物首次入账时确认,或按辅助措施预期有效期进行分摊。若采用后者,需建立追踪所有受益于辅助措施的相关入账记录的系统,并在计算入账价值时持续计入。将此类信息与报关行共享以实施二次核查。
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不当主张优惠待遇所引发的风险
我们发现的另一常见错误是未能满足自由贸易协定(FTA)要求,例如未满足原产地规则(COO)要求。与此相关的是,在一项《公平贸易法》诉讼中,某进口商支付了2220万美元以解决指控,其中包括其明知故犯地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申请不当优惠待遇。
海关合规响应
- 进口时务必备妥原产地证书。 在海关审计和申报中,我们发现最常见的错误之一也是 最容易纠正的:确保进口时始终备有《美墨加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该协定规定,进口申报后不得补办此类证书。
- 正确适用原产地原则。自由贸易协定 包含不同的原产地规则,这些规则通常基于关税转移分析,该方法被认为比海关常用的实质性转变测试更能提供确定性结果。 某些产品(如《美墨加协定》下的汽车产品)还设有特殊优惠待遇判定规则。需注意的是:在确定正常关税(第1-97章)适用原产国时,可能需遵循自贸协定原则;而在判定特殊关税(如特朗普总统实施的232条款或301条款关税)原产国时,则需采用实质性转变原则。
未履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AD/CVD命令)所产生的风险
除常规的第1-97章关税外,美国政府还依据600多项反倾销/反补贴令征收并行关税。由于反倾销/反补贴关税往往数额极高,未能如实申报并全额缴纳相关关税将迅速导致关税欠缴金额累积。
因此,海关《反欺诈法》索赔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就是未缴纳反倾销/反补贴税。一家家居用品进口商同意支付50万美元,以解决其违反《公平贸易法》的指控——该进口商被指控在海关申报单上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逃避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另有四家进口商也同意支付27.5万美元、 520万美元、1050万美元和1500万美元,理由是据称在同一订单中存在已知的分类错误。 另外三家进口商分别支付230万美元、65万美元和10万美元和解金,以解决其被指控在铝型材反倾销令下故意规避反倾销税的指控;另有企业支付4500万美元,以解决其被指控故意虚报原产地证明以规避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指控。
海关合规响应
- 使用《协调关税表》筛选。 反倾销/反补贴税的适用范围 由其书面范围决定,而非是否属于特定《协调关税表》子目。尽管如此,每份命令均提供《协调关税表》子目以方便进口商。请将所有申报单与这些《协调关税表》子目进行比对作为初步检查,并对任何潜在匹配项进行后续核查。
- 警惕反倾销税令的反直觉覆盖范围。需知 某些反倾销/反补贴税令(如针对中国的铝型材税令)无法通过HTS筛选,必须逐项审查。同时需注意,部分反倾销税令(如太阳能电池板税令)在确定产品范围时存在复杂规则。请明确哪些税令与您的进口业务密切相关,并据此对所有潜在匹配项进行严格筛查。
错误适用关税免税政策所产生的风险
多项海关计划可实现免税进口,例如美国商品返销和普遍优惠制。 为说明滥用免税豁免的潜在风险,某进口商因涉嫌"不当规避关税……将单批货值超额的货物拆分成多个低价值货运以逃避应缴关税",分别 支付61万美元和90.81万美元达成和解。
海关合规响应
- 请仔细确认所有关税减免计划的适用资格。每项关税减免计划均有其特定规则,可能包含特殊资格要求。在申请优惠待遇前,请仔细核查这些规则并记录其适用性。
因未对关联方商品进行适当估值而产生的风险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进口商在向关联方采购时,要么未建立转让定价研究以证明其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要么不当依赖美国国税局的转让定价研究(这种做法不可取,因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对转让定价研究有特定标准,与国税局标准存在差异)。 尽管我们尚未发现任何指控关联方定价不当的《虚假索赔法》案件,但此类行为普遍存在且可能影响大量进口申报,使已知的虚假申报成为潜在《虚假索赔法》责任的风险因素。
海关合规响应
- 确认是否存在海关专用的转让定价研究。若 尚未建立海关专用的转让定价研究,请考虑自行开展研究或聘请海关会计专家编制衔接备忘录以分析基础数据。若未持有美国国税局(IRS)的转让定价研究,则需获取该研究(同时确保满足IRS的转让定价要求)。
- 确保结果应用的一致性与准确性。 不仅需要 开展海关转让定价研究,更需 持续贯彻其研究结论。务必核对关联方每次进口申报的申报价值是否符合研究结论。
总而言之,司法部历来善于运用各类问题支持《虚假索赔法》诉讼,尤其针对已知虚假提交的7501表格入境摘要信息。通过参考上述合规措施,进口商可确保其入境摘要信息从源头准确无误,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已知虚假申报风险。本系列第三部分将聚焦因进口业务管理不当引发的《虚假索赔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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