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上台不到五个月,我们已见证了超过50项关税公告的发布。随着新关税的提出、实施、撤销、暂停乃至重新实施,进口商往往难以及时掌握所有公告动态。为此,我们特为进口商群体整理了一篇"常青"关税文章,其中包含三项关键要点:
- 关键关税及关税提案摘要,包括其当前状态[1]及各提案的核心议题。
- 一份资源清单,供进口商寻找应对关税和国际贸易不确定性的辅助工具;以及
- 关于新关税及其实施,我们收到客户最常咨询的问题汇总。
我们还注意到,2025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推翻了特朗普政府多项新关税措施(即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关税),裁定这些措施超出了总统的法定权限。商务部长卢特尼克近日强调"关税不会消失",并援引了多项可用于维持关税的法定授权。 特朗普政府已就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并获得暂缓执行令。 我们预计这些关税将维持至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而该过程将耗费时日。同时预计特朗普政府可能启动调查,为IEEPA关税寻找替代依据,包括依据《贸易法》第232条和第301条。我们将持续更新相关资源,反映新的关税提案及调整情况——部分关税政策正以每日更新的频率进行修订。
关于各项关税公告,我们进展如何?
各项关税的最新情况如下:
桶1:第1-97章 既有关税
- 它们是什么?第一类关税是存在数十年的“常规”关税。
- 它们是永久的吗?是的。
- 它们的价格是多少?通常在0%至7%之间。
- 关税是否叠加?这些关税是叠加的起点,因为所有关税都将加到这些初始正常关税之上。
桶2:全球10%关税
- 它们是什么?进入美国市场的准入门槛。
- 它们是永久性的吗?不太可能通过谈判取消,但加拿大和墨西哥作为《美墨加协定》审查的一部分可能是个例外。
- 它们多少钱?10%。
- 它们是否叠加?是的,全球关税叠加在第1-97章关税之上。
桶3:互惠关税
- 它们是什么?针对全球各国的关税,其税率依据各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规模而定。
- 它们是永久性的吗?目前因各国谈判而暂停。它们很可能恢复,但会降至较低的协商水平。
- 它们的价格是多少?最高可达50%。
- 它们是否叠加?互惠关税叠加于第1-97章关税之上。公布的互惠关税税率包含10%的全球性关税。然而,互惠关税对任何适用第232条行业关税的商品予以豁免,使互惠关税与行业关税形成互斥关系。
桶4:中国关税
- 它们是什么? 第四组关税包括专门针对中国征收的关税,其中既包含全球性关税和对等关税,也包含仅针对中国的附加关税。因此,计算对中国征收的总关税需将以下关税相加:
- 301条款关税:首批针对中国商品的关税由特朗普政府首任期实施。约半数对华贸易商品豁免于此类关税(即所谓"4B清单");其余中国进口商品需缴纳7.5%至25%的关税。 这些关税叠加在第1-97章关税之上。此类关税源自特朗普政府初期,并延续至拜登政府时期,因此除非在当前与中方谈判中达成取消协议(可能性较低),否则很可能成为永久性关税。
- IEEPA 20%中国关税:第二项针对中国的关税是20%的关税,特朗普政府称这是针对中国政府未能阻止芬太尼前体物质的运输,这些物质被用于支持芬太尼向美国的出口。这些关税目前尚未暂停,且叠加在第1-97章和301条款关税之上。 根据谈判进展及政府对中国是否采取充分措施解决芬太尼前体出口问题的评估,这些关税存在减免或取消的可能性。芬太尼关税叠加于第1-97章、第301条款及全球性关税之上。该关税未暂停实施,且可能成为永久性措施。
- 对等关税:中国第四轮关税措施是对等关税。在中方对美方关税采取反制措施后,特朗普政府将中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项下的对等关税上调至125%(其中包含10%的全球性关税)。 该报复性关税叠加于第1-97章关税、全球性关税及301条款关税之上。当前中国报复性关税处于暂停状态,需经中美谈判决定。在90天暂停期结束后,这些关税很可能恢复征收,但税率将通过谈判下调。
- 中国商品总关税/累加机制:因此,所有中国原产商品均适用145%的关税税率。这些商品仍需缴纳原有的301条款关税,这意味着中国原产商品的累加关税范围在145%至170%之间,外加特定产品适用的常规第1-97章关税税率。 鉴于互惠关税已暂停,当前基准为第1-97章关税加上全球性10%关税及芬太尼类产品20%关税,并附加任何适用的301条款关税。
桶5:第232节行业关税
第五类关税是根据第232条款对特定产品征收的行业关税。
- 它们是什么:这些行业关税目前包括钢铁和铝关税(截至6月4日为50%)以及汽车行业关税(25%),其中后者目前对符合《美墨加协定》的商品暂停征收。由于行业关税与互惠关税和全球关税 互为替代关系,在适用这些关税的情况下,它们将取代上述关税。
- 未来新行业关税:美国政府已宣布或明确表示将启动新的232条款调查,涵盖中型和重型卡车及零部件;铜及铜制品;关键矿产;木材;飞机、喷气发动机及零部件;药品;以及半导体产品。
- 行业关税扩大:针对现行第232条款关税,政府宣布美国生产商将有机会申请追加衍生关税。
- 如何叠加:当第232条款关税适用时,全球性关税和互惠性关税不适用。因此,这些关税叠加在常规的第1-97章关税之上。对中国而言,这些关税还叠加在20%的芬太尼类产品关税和第301条款关税之上。
桶6:IEEPA对加拿大和墨西哥征收25%关税
最后一批关税是对加拿大和墨西哥征收的25%关税,特朗普总统称这是针对两国未能有效阻止芬太尼和非法移民流入美国的举措。凡符合《美墨加协定》标准的商品,均可免征此类关税。
有哪些可用资源可帮助应对关税和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
为帮助进口商应对当前贸易环境的不可预测性,富乐律师事务所的国际贸易、供应链及虚假索赔法案团队提供专注实用的资源,助力国际贸易管理。这些资源包括:
- 关税与国际贸易资源: 富乐律师事务所的 关税与国际贸易资源页面提供各类信息,助力跨国企业把握瞬息万变的国际贸易格局,其中包含大量资源,帮助企业理解并应对快速变化的关税政策及其对国际供应链的影响。
- 白皮书:我们配套发布的《贸易战期间进口与关税风险管理》及《供应链完整性风险管理》白皮书,为进口商提供实用建议,帮助其识别并管理不断攀升的关税风险,以及因供应链完整性问题(如强迫劳动、人口贩卖及《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引发的风险。
- 文章系列:我们每两周发布的《跨国企业必知要点》系列文章,探讨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议题,包括关键关税提案。您可在"关税与国际贸易资源"页面浏览该系列所有文章,并按主题分类查阅。点击此处注册即可订阅,获取未来两周邮件通知。
- 总统过渡中心:为应对新政府接踵而至的政策公告,福里律师事务所特设"百日新政及后续:总统过渡中心",实时提供法律动态更新。您可在此注册订阅最新资讯。
服务项目
- 关税问题合同审查:福里律师 事务所供应链团队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协助评估您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中涉及关税成本分担的关键条款,包括交货条款和定价条款。
常见问题
在多次研讨会和网络研讨会上的演讲以及与客户的交流中,我们注意到某些问题反复出现。为协助进口商群体,我们整理了这些问题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常见问题解答
关税是否叠加?是的 ,所有关税均可叠加,但《232条款》的行业性关税与全球性/互惠性关税除外——这两类关税采取互斥原则。完整叠加规则详见上文。此外,若产品同时适用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令,则这些税款也将叠加征收。
关税叠加是否呈复利增长?不 。关税累加时不产生复利效应。若同时适用20%和25%的关税,最终关税增幅为45%。
您是否注意到客户正采取"中国+1"战略应对新关税?是的 。自最初的301条款关税实施以来,许多客户一直在推进在中国境外增加产能的战略。随着业界日益认识到对中国征收高关税已成为新常态,这些努力似乎正在加速。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拜登政府时期,最初的301条款关税仍持续生效。 此外,在拟议的对等关税方案中,中国很可能面临最大幅度的增税,因为其涉及众多品类——中国对本国产业提供大量补贴,多年来被美国财政部列为汇率操纵国,且美国商务部多次作出反补贴裁定,为识别补贴计划提供了明确路径。
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将生产转移出中国时,往往仍会继续使用中国产的零部件。采取这种策略的企业需要进行仔细分析,确保通过在第三国投入足够的工作量并创造足够的附加值,实现产品的"实质性改变"——从而形成具有新名称、新特性或新用途的全新商品,使其获得新的非中国原产地。
拟议关税中是否会对医疗器械等商品给予豁免? 根据《内罗毕议定书》,归类于第98章的医疗器械 将继续保持免税状态。是否会授予更多豁免尚不明确,因为关税政策已趋向普遍化——此前担忧(如最初针对钢铁和铝材的部门性关税所设豁免)往往削弱新关税措施的效力。 因此,宣布对铝和钢铁征收关税的目的之一,正是要消除多年来累积的特定产品豁免清单。这些因素使得宣布关税豁免变得困难重重。
进口用于美国国防工业的货物是否享有豁免?运往国防部的货物又如何?目前 既无此类豁免,也无迹象表明正在制定相关豁免政策。
是否有关于其他行业潜在关税减免的讨论?迄今为止, 唯一具有一定行业特性的缓冲措施是取消对符合《美墨加协定》标准商品的关税,首先是汽车制造业,随后扩展至其他领域。若其他行业的关税减免讨论正在进行,目前尚未公布相关消息。
关税行政令是否会面临诉讼挑战? 私营企业及加利福尼亚州等州政府已提起相关诉讼 。但总体而言,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国际贸易政策事务上往往倾向于尊重行政部门的裁量权。 此外,特朗普首任政府时期实施的特殊关税措施也普遍获得贸易法庭支持。关于总统能否在未经国会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扩大"国家紧急状态"定义来推行普遍性关税的核心争议,几乎可以确定将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
您是否听说过任何修改保税区(FTZ)法规的计划?总体而言, 没有。不过,具体的关税公告中包含了与保税区相关的条款,包括任何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都必须以"特惠外国地位"进入。 这意味着关税税率在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时即被锁定,即使货物在自由贸易区内进行二次加工,关税仍将依据其进入自由贸易区时的原始商品分类确定。
互惠关税常见问题解答
互惠关税是什么? 最初宣布时 ,“互惠关税”旨在实现关税税率对等,例如当某外国对美国征收的关税高于美国对同类产品的关税时。然而实际宣布的互惠关税几乎完全基于与各国的相对贸易逆差。
尽管如此,互征关税的原始概念正在关税谈判中得到应用,并可能产生多种结果。首先,由于美国关税总体较低,这意味着美国协调关税表(HTS)子目数额可能增加,或外国协调关税表(HS)的类似子目可能降低,具体影响因国家而异。 其次,鉴于即将实施的互惠关税公告声明将考虑任何歧 视美国企业或惠及外国企业的政策,最终互惠关税即使经谈判下调仍可能维持较高水平。例如,多数国家征收增值税,但出口商品时会退还已缴增值税。 特朗普政府已表明,此类退税将被视为应以报复性关税抵消的补贴形式。类似逻辑同样适用于电力补贴、汇率操纵等行为。若在统一协调制度税目分类的基础上叠加这些概念,可能导致关税大幅上调——或促使外国大幅降低关税及贸易壁垒。最终结果尚待关税重新谈判结果公布。
谈判关税何时公布? 90天互惠关税暂停期于 2025年4月9日宣布,这意味着90天期限将截止于2025年7月9日。特朗普政府已表示将优先处理贸易逆差较大的主要贸易伙伴,因此许多较小贸易伙伴很可能获得额外90天的延期,以便后续展开谈判。
关税是根据产品来源地还是出口国来确定的?关税 取决于产品的原始制造国或最后实质性加工地,而非出口国。因此,若某商品在中国制造后运往越南,进口商仍需缴纳中国关税。若商品在第三国仅经过轻微加工且未发生实质性转变,同样适用此规则。 采用"中国+1"策略的进口商需确保准确分析实质性改变要求,方能依据最终生产国正确申报关税。
如果我的产品包含美国制造的部件,能否享受关税减免?理论上 可以。若产品价值中至少20%来自美国原产部件(包括完全在美国生产或经过实质性加工的部件),则仅产品中非美国原产部分需缴纳互惠关税。
是否有任何商品不适用这些关税?以下几类 商品不适用:
- 任何适用第232条款关税的商品——即使该商品目前仅处于调查阶段——均被排除在外,因为豁免条款涵盖未来可能实施的第232条款行业性关税。这包括特定商品,如某些类型的铜、木材、药品和半导体,以及互惠关税附件二所列产品。
- 根据《美国法典》第50编第1702(b)条涵盖的物品,如个人通信、捐赠品和个人行李,均不包括在内。
- 来自与美国不存在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白俄罗斯、古巴、朝鲜和俄罗斯)的产品,已适用高额的第二栏税率,故不在此列。
- 未在国内采购的能源产品和关键矿产被排除在外。
进口商能否就互征关税申请退税?可以 。根据退税规定,若进口商品未留存于美国海关辖区(因后续出口或销毁),进口商可申请退还高达99%的已缴关税。 与某些其他关税公告(如《232条款》铝钢关税)不同,互惠关税公告未明确说明互惠关税是否符合退税条件。但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于2025年4月8日发布指引,确认互惠关税可适用退税政策。
第98章进口商品是否受新关税影响?大多数情况下 不受影响——第98章的优惠待遇依然有效。但针对出口维修/加工后再进口的商品,第98章存在例外规定:关税仅适用于境外加工部分的价值。 同时需注意:若境外加工环节使用了美国原产零部件,关税仅适用于最终产品价值中非美国部分。
那么对外贸区(FTZ)有何影响? 根据《联邦法规》第19编第146.43条获得"国内地位"的 美国原产货物或 已进口货物不受影响。 但自2025年4月9日起,任何进入FTZ的进口货物均按第146.41条规定视为具有"特权外国地位",这意味着即使货物在进入FTZ后经过进一步加工或改造,其入境时适用的关税税率仍将被锁定。
钢铁和铝关税常见问题解答
第232条款铝材和钢铁关税与2018年最初版本相比有何变化?
- 铝关税从10%上调至25%。
- 欧盟、日本和英国的所有协商关税配额,以及与阿根廷、巴西和韩国协商的配额均不再适用。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和乌克兰的先前豁免条款亦不再有效。
- 根据原铝钢计划授予的所有产品特定豁免均被撤销。
- “衍生文章列表”已大幅扩展。
- 6月4日,针对钢铁和铝产品的232条款关税上调至50%。
第72章商品是否仍适用第232条款关税?是的 。第72章中某些此前适用原始第232条款关税的税目仍被涵盖。此前适用于某些第72章产品的所有豁免现已撤销。
铁制品是否涵盖在内?根据 行政命令中对涵盖产品的描述,碳合金钢制品——而非铁制品——属于豁免范围。
对于那些属于“衍生产品”协调制度编码但实际上不含任何铝或钢的进口产品,我们应如何处理?在 某些情况下,衍生铝和钢协调制度编码中的特定分类涵盖了可能不含任何铝或钢的产品类型。 例如,某些金属家具虽被涵盖,但若其材质为非钢类金属,则即使属于钢铁公告附件1所列税则号,仍不适用该条款。此类情况下,外国生产商应在商业发票中声明产品不含铝或钢,以证明进口时无需缴纳关税。
在取消特定产品豁免后,是否还有其他豁免条款? 唯一保留的豁免 适用于由在美国熔炼/浇铸的钢材或在美国熔炼/铸造的铝材制成的衍生产品。 对于此类产品,进口商应要求在商业发票上注明产品含有美国冶炼/铸造的铝或美国熔炼/浇铸的钢材。若海关提出质询,应在7501申报摘要文件包中附上钢厂证明或铝材分析证书的复印件。
对于衍生产品,是否需按产品全额价值缴纳第232条款关税?行政命令规定 ,第232条款关税应按"衍生产品"中铝或钢"成分"的"价值"缴纳。 然而,关于该价值的计算方法并未作出具体说明。根据常规海关要求,应采用合理且可支持的方法进行价值计算,这可能基于外国供应商提供的计算结果。衍生产品的频繁进口商应密切关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公告,以获取该问题的具体指导。
铝和钢铁关税是否适用退税政策?不适用 。行政命令明确规定不得使用退税政策。
第98章是否对第232条铝材和钢材关税提供豁免?行政命令中 未列出针对新关税的第98章豁免条款。这与最初的第232条关税政策一致,该政策同样未包含任何第98章豁免条款。
是否会有排除程序?目前尚未 宣布或建立任何此类程序 。特朗普政府不太可能取消所有产品特定豁免,然后又重新建立这些豁免。
能否扩大"衍生产品"清单?行政命令要求商务部在2025年5月11日前建立审批流程,受理新增"衍生产品"的申请。该流程每年将开放数次为期两周的公众意见征询期。我们预计美国铝钢制造商将积极利用此机制,推动更多衍生产品获得豁免。
中国产钢铝产品是否仍需缴纳原有关税?是的 。受《232条款》关税影响的产品——如钢铁和铝制品——将继续被征收原有的20%《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但这些产品可免除新实施的对等关税。因此对中国产钢铝产品而言,总关税仍维持在20%,同时还需额外缴纳《232条款》关税。
汽车及中重型卡车关税
为何关税措施能如此迅速地实施?针对汽车关税 (涵盖乘用车、轻型卡车如SUV和皮卡,以及汽车零部件)的 依据,是2019年美国商务部一项调查结论——该调查认定外国汽车进口(包括零部件)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特朗普政府得以援引该结论直接征收关税,无需开展进一步调查,其依据正是2019年5月17日发布的第9888号公告中详述的既有调查结果。而其他依据《贸易法》第232条启动的调查则需从零开始,必须完成全新调查程序。
企业若将进口货物再出口,能否获得关税退还?不能 。这些关税不适用退税政策。
使用保税区是否是应对这些关税的可行策略?是的 。关税生效后,所有进入保税区的适用车辆及零部件均须依据《联邦法规》第19编第146.41条获得特权外国地位,除非该物品符合第146.43条规定的国内地位资格。
这些新关税是否叠加在现有关税之上?是的 ,但互惠关税除外。根据第232条征收的汽车关税将叠加在现有关税之上 ,包括第301条、第201条(保障措施)以及第1-97章项下的任何关税。然而,全球性关税和互惠关税属于互斥性关税,其适用范围由互惠关税公告明确排除。
是否会增减清单中的部件? 前者会 ,后者则不太可能。该公告要求商务部在90天内建立一套流程,允许美国生产商或行业团体申请将产品纳入原有协调关税税目分类子项清单。目前尚未公布进口商申请产品豁免的具体途径。
中型和重型卡车行业关税何时公布?本次 232条款调查始于2025年4月23日。根据法规规定,232条款调查周期为270天,按此推算公布日期应为2026年1月18日。但有迹象表明,232条款调查结果可能在270天期限届满前提前公布。
《美墨加协定》/加拿大与墨西哥关税常见问题解答
关税将如何影响墨西哥的IMMEX/加工贸易进口?由于 加工贸易、制造业和出口服务行业(IMMEX)计划是墨西哥法律的组成部分,我们预计墨西哥将竭尽全力保护参与该计划的企业。
当《美墨加协定》进行审查时,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关税是否会被取消?尚不明确。 但我们注意到,在特朗普政府第一任期内,美国曾作为《美墨加协定》谈判的一部分,取消了此前对铝和钢铁征收的关税。 我们预计,尽管特朗普政府第二任期在关税和国际贸易问题上采取更强硬立场,但仍将推动建立"北美堡垒"以抵御中国商品(包括中国零部件),这将形成USMCA区域内的某种自由贸易格局,同时对华商品筑起相互强化壁垒。最终结果需待2026年USMCA审查结束方能明朗。
不可抗力与附加费常见问题解答
福莱供应链团队还发布了一套关于合同问题的常见问题解答,为方便起见,我们在此予以重复。
在合同履行中,哪些关键法理可构成免责事由? 合同履行存在 三项主要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抗辩事由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价格上调的法律依据。它们的作用(若成立)是使援引方免除合同履行的义务。然而,这些抗辩事由仍可在谈判中作为议价筹码。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抗辩事由。因此,每种情形都需根据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表述进行个案分析。尽管如此,基本构成要素通常保持一致:(a) 发生列举事件;(b) 该事件超出援引不可抗力一方的合理控制范围;(c) 该事件导致无法履行义务。

商业不可行性(货物)
对于货物,商业上不可行性在《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中予以规定(该条款规范货物销售,几乎所有州均以某种形式采纳)。 《统一商法典》第2-615条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免除履行义务:(a)延迟交付或未交付系因合同基本假设中未发生的意外事件所致;(b)援引商业不可行性的一方已及时发出通知。 普通法(适用于非货物交易,如服务)存在类似概念,即"不可能或不可行原则",但其适用门槛更高。无论依据《统一商法典》或普通法,证明标准均相当严苛。在缺乏其他因素佐证的情况下,单纯的无利可图甚至重大经济损失通常不足以证明合同履行不可行。

目的落空
根据普通法,当发生重大情势变更时,合同履行可获豁免。此类变更须具有根本性与必要性,以致当事方若预知变更发生,则绝不会缔结该交易。 要确立目的落空,当事人须证明:(a)该事件或事件组合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b)该情况已造成根本性且关键性的变更;(c)若知悉该情况将发生,当事人绝不会按当前条款订立协议。
我们能否援引不可抗力(包括条款涉及法律变更的情况)、商业上不可行或目的落空等事由来免除合同义务?在 法庭上 ,答案很可能是否定。这些法理原则仅适用于完全阻碍履约的情形。 此外,法院通常将成本增加视为可预见的风险。《统一商法典》第2编第2-615条关于商业上不可行的官方评注指出(该条款在多数州管辖货物销售):
成本增加本身不能成为履行合同的理由,除非成本上升是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意外情况导致,且该情况改变了履行的本质性质。市场行情的涨跌本身亦不能构成正当理由,因为这恰恰是固定价格商业合同旨在规避的商业风险类型。但因战争、禁运、当地作物歉收、主要供应源意外停产等突发事件导致的原材料或物资严重短缺,若造成成本显著上升或完全阻碍卖方获取履行合同所需物资,则属于本条款所涵盖的情形。 (参见福特父子公司诉亨利·利瑟姆父子公司案,21 Com. Cas. 55 (1915, K.B.D.))"(强调为原文所加)。
话虽如此,在疫情和特朗普关税1.0时期,我们确实看到企业利用不可抗力/商业不可行性原则,以此迫使对方回到谈判桌前分担成本。
我们能否因不可抗力而提高价格?不能 ,不可抗力通常不允许提高价格。不可抗力仅适用于特定事件导致履约受阻的情况。不可抗力是免除履约责任的理由,而非转嫁成本增加负担的依据。不过,主张不可抗力仍可作为谈判筹码。
关税是税吗?是的 ,关税是税。
附加费是价格上涨吗?是的, 附加费属于价格上涨。若签订的是固定价格合同,收取附加费即构成违约。
话虽如此,在疫情和特朗普关税1.0时期,我们仍看到许多企业照常加价。客户通常在抗议中支付了附加费。我们原本预期事后会出现客户大规模诉讼浪潮,但最终并未发生,这表明争议要么通过商业途径解决,要么客户只是默默承担附加费后继续交易。
能否将关税成本转嫁给客户?要 确定能否转嫁成本,需对每份合同进行单独分析。富乐律师事务所的供应链团队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从您的合同中提取关键条款(包括交货条件、定价和税费),并分析每份合同对关税责任的具体规定。
若您在缺乏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提高价格,客户有哪些选择?
客户有五种主要选择:

接受涨价:虽然 明确接受涨价的情况 较为罕见,但从卖方角度来看却是最理想的结果。

在保留权利的前提下接受涨价:客户 将同意在保留 权利的前提下支付款项。 此举使客户有权在日后追索多付的金额。理想情况下,双方继续开展业务往来,且客户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通常为六年,具体取决于适用法律)不会寻求追索。

拒绝涨价:客户将拒绝接受价格上涨。需注意客户可能在初步拒绝涨价后,经进一步协商同意支付。若客户坚持拒绝涨价,供应商需在权衡潜在损失与收益后,决定是否采取更强硬措施(例如威胁停止供货)。

寻求宣告性判决和/或禁令:客户可寻求宣告性判决和/或禁令,要求卖方按当前价格发货/履行义务。

终止合同:客户 可根据合同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请注意,各项关税计划的实施仍处于动态调整中,因此应密切关注这些计划的最新动态。本文所附表格信息截至本文发布之日为最新状态。
若您对此主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本文作者或您的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如需获取关于"跨国企业必备知识"的最新动态——了解当今复杂国际贸易环境下的运营要点,请订阅我们的关税与国际贸易博客—— 点击此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