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兰州保险管理局(MIA)近期提议修订一项法规,该法规涉及个人汽车保险承保和费率制定过程中信用记录的使用与披露。[1]具体而言,拟议法规将修订《马里兰法规汇编》(COMAR)第31.15.11.06(A)条[2],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若使用信用记录为新个人汽车保险单定价时,必须向投保人披露的信用记录使用情况。拟议法规将按下文所示修订该条款子项。[3]
.06 私家乘用机动车保险信用记录使用披露保费报价。
- A. [目录必填 披露。
- (1) 保险公司若在 核定私人乘用机动车保险新保单时,全部或部分依据投保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定价,应在投保申请时告知投保人。 [在申请表上填写] 那个:
- (2) 披露应:
- (a) 在申请人填写的电子或纸质申请表的显著位置印制;或
- (b) 由代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保险公司代表口头告知申请人。
- (3) 若由代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保险公司代表口头向申请人传达披露内容,该代表应在申请文件中记录披露内容的提供日期、时间及方式。
- B. 保费报价。应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提供书面保费报价,其中需单独标明因投保人信用记录所产生的保费部分。
增设的第(2)款和第(3)款要求以醒目方式书面披露信用记录的使用情况,更重要的是,对于代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的代理人和经纪人,还要求必须向申请人口头说明该披露内容(并记录披露的日期、时间及方式)。 该法规将保留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费报价时单独标明信用记录所占比例的条款;但代理人和经纪人的口头告知要求似乎不适用于该条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拟议修订仅适用于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依据申请人信用记录核定私人乘用车保险新保单费率"的情形, 而当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基于申请人信用报告信息,未向其提供最优惠费率或折扣"实施不利措施时,则适用独立且额外的通知要求,该通知要求与《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规定的要求相一致。[4]对《马里兰州行政法规》(COMAR) 31.15.11.06(A)的修订提案,似乎旨在解决马里兰州保险协会(MIA)认为的不利行动通知流程或内容中的缺陷,并/或使申请人在比较和报价流程的早期阶段就能理解并可能比较不同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方法。
COMAR 31.15.11.06(A) 条款依据马里兰州保险法典第27-501(e-2)(4)条的表述制定,该条款原文如下(重点标注部分):在拟议法规中,马里兰州保险局(MIA)援引第27-501条作为其修订提案的法律依据。
- (4) 对于私人乘用机动车保险,保险公司若在核定新保单费率时全部或部分依据投保人的信用记录:
- (i) 不得使用发生于新保单签发前超过5年的申请人信用记录因素;
- (二)
- 1. 须在申请人申请时告知其信用记录将被使用;
- 2. 应申请人要求,提供一份保费报价,其中单独标明因申请人信用记录而产生的保费部分;
该拟议法规的公众意见征询期已于2025年7月26日截止;然而截至本文发布之日,我们未能找到任何公开可查的意见反馈。建议马里兰州持牌代理商和经纪商持续关注该拟议法规的进展,以确保遵守最终通过的修订内容。
[1] 参见MIA 监管活动网页,网址: https://insurance.maryland.gov/Pages/newscenter/RegulatoryActivity.aspx(拟议法规草案;本文发布之日首次发布)。
[2] 参见马里兰工业管理局 (MIA) 对《马里兰行政法规》(COMAR)31.15.11.06.A条款的拟议修订,详见: https://insurance.maryland.gov/Documents/newscenter/legislativeinformation/31.15.11.06-Draft-6262025.pdf
[3]此视图通过比较当前版本的COMAR 31.15.11.06.A与MIA在上述链接中发布的拟议版本生成。
[4]不利行动通知受《马里兰州行政法规》(COMAR) 31.15.11.09.E 条款约束,该条款规定如下:"E. 不利行动通知。若保险公司因申请人信用报告信息(无论全部或部分原因)未向申请人提供最优惠费率或折扣,则保险公司应:(1) 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a) 向保险公司提供信用报告的消费者报告机构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b) 若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收集维护消费者档案,须提供其设立的免费电话号码;(c) 声明该机构未作出不利行动决定,且无法提供具体原因;(2) 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告知申请人下列权利: (a) 依据《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第1681j条,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向消费者报告机构免费获取申请人的信用报告副本;以及(b) 依据《联邦公平信用报告法》第1681i条,就消费者报告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任何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向该机构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