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初发表于2025年12月5日。于2025年12月24日及2026年1月22日进行了更新。
任何进口了特朗普政府基于芬太尼或全球/互惠关税(即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的"解放日"关税)所涉商品的企业,均需考虑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以保留追回这些关税退税的可能性。 此外,鉴于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提起诉讼的权利可能消失,应尽快考虑提交1581(i)条款的保护性诉讼。
截至目前,已有逾2000份投诉由各类进口商提交,其中好市多批发公司提交的投诉引发大量媒体报道后,投诉数量增长尤为迅猛。1 这笔总额超过600亿美元的退税前景,源于美国最高法院正在审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是否允许特朗普总统实施广泛关税。 在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中,大法官们指出了推翻关税的多个潜在依据,包括非授权原则、"重大问题"原则、考量扩大解释的IEEPA是否会使其他关税法规形同虚设,以及阿片类药物涌入和长期贸易失衡是否构成国会制定IEEPA旨在应对的紧急情况。2
法院的裁决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包括将案件发回贸易法庭,以进一步明确退税问题的处理方式。但美国进口商应审慎准备的应对方案,是针对任何推翻关税的裁决。正如巴雷特大法官所言,退税问题很可能引发"混乱局面"。
一般而言,进口商可通过提交事后简易更正(PSC)申请退还多缴关税,或在清关完成后,于清关之日起180天内针对每批货物提交申诉。若海关对申诉进口商作出有利裁决,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对该批货物进行"重新清关"并退还多缴关税。
但就《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而言,国际贸易法庭裁定这些关税目前不符合申诉条件。《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14条仅允许在海关边境保护局行使自主裁量权时提出申诉,而国际贸易法庭认定海关边境保护局无权将此裁量权延伸至《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合宪性的考量。 该裁定与多起贸易法院判例一致:当海关仅履行例行程序征收法定关税时,此类关税评估属于非自由裁量行为,不得提出抗议。3
在此背景下,向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诉讼是一种规避性保障措施,既能避免就《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是否可申诉展开争论,又能使进口商自主掌控退税状态。 美国政府已向CIT声明,对于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关税的进口申报(若最终被不可上诉的裁决彻底推翻),政府不会反对重新核定关税,但仅限于 已提起第1581(i)条诉讼的原告。CIT接受了该条款,部分原因在于其认定海关无权裁定关税是否符合宪法。 据此,CIT裁定:对于基于此类理由的抗议,"海关不存在可作出且可被抗议的决定类型"。
因此,关税上诉委员会裁定:(1)进口商无法就《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提出抗议;(2)在海关边境保护局无法受理抗议的情况下,清关即终局的理念不适用;(3)因此进口商寻求退税的唯一途径是提起1581(i)诉讼; (4) 一旦进口商就IEEPA进口申报提起1581(i)诉讼,CIT具有命令重新清关的固有权限; (5) 鉴于美国政府已声明不会反对任何关税上诉法院的重新核定命令,根据司法禁反言原则,政府未来不得采取相反立场,亦不得反对任何已提起第1581(i)条保护性诉讼的当事方所获重新核定命令。
最终结果是,寻求退税保证的进口商仅有一条途径可循,即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第1581(i)条诉讼。 法院目前受理所有此类申请后均予以暂缓审理,静待最高法院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件的裁决。待裁决结果公布后,本院将依据最高法院意见处理相关案件(若关税被裁定无效,本院可能下令重新核定关税)。
进口商不再需要在12月15日前提起诉讼(该日期曾是首次IEEPA关税清算的首个截止日),因为已提交保护性诉讼的进口商无需再通过此举规避清算。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2636(i)条规定,依据1581(i)条款提交申诉的截止期限为"自诉因初始发生之日起两年内"。 但一旦最高法院作出IEEPA裁决,国际贸易法院可能认定该裁决意味着申诉渠道重新开放,这将是一个漫长过程(海关边境保护局有两年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退税)。 进口商还认为,鉴于特朗普政府首年关税征收的不确定性,由独立的第三条法院监督退税流程具有优势。最后,预计已提交1581(i)保护性申请的进口商将优先获得退税,鉴于预计将有超过1000万项索赔,这将带来巨大优势。
简而言之,鉴于涉及的退税金额巨大,许多进口商认为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来维护其退税权利,尤其是在关税上诉委员会(CIT)已裁定不允许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提出抗议的情况下。 此外,鉴于法院有权按既定时间表下令重新核算关税,众多进口商认为在退税申请中争取优先处理地位同样具有重要价值——毕竟涉及的关税金额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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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IEEPA关税是什么?如何确定公司支付金额?
IEEPA关税系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颁布的关税措施,具体包括:(1) 针对芬太尼类产品的关税——2025年2月对中、墨、加三国实施,旨在遏制阿片类药物流入美国; (2) 全球性互惠关税——2025年4月("解放日")宣布实施,旨在纠正美国与他国长期存在的贸易失衡;(3) 2025年7月至8月对印度和巴西实施的IEEPA关税。 前两类关税已直接提交至最高法院审理,但我们预计最高法院的裁决逻辑将适用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普遍范畴,从而对依据该法征收的所有关税产生影响。
IEEPA关税不包括:(1)第232条款的行业关税(如特殊钢、铝、铜和木材关税);(2)针对中国的第301条款关税;(3)反倾销或反补贴税;(4)基于《协调关税表》第1-97章且已实施多年的常规关税。
最终结果是,寻求退税保障的进口商仅有一条途径可循,即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第1581(i)条诉讼。 悬而未决的问题在于此类 诉讼的提交时机 ——即是否可待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再提起第1581(i)条诉讼(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2636(i)条规定,该诉讼的提交期限为"自诉因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故存在延迟提交的可能性)。许多面临巨额《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进口商认为,既然无法再对清关结果提出异议,保障退税权利的最低风险途径就是立即提起诉讼而非拖延,从而确保在货物清关前锁定退税权利。 进口商同时认为,鉴于特朗普政府首年关税征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由独立的第三条法院监督退税流程具有优势。鉴于涉及的退税金额巨大,许多进口商认为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维护退税权利,尤其在CIT已裁定不允许对IEEPA关税提出抗议的背景下。
常见问题 #2:最高法院何时就《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作出裁决?
除需在七月任期结束前公布裁决外,并无固定截止期限。我们预计法院将尝试加快裁决进程,因此将在数月内作出裁决(我们最优评估为一月底前)。
常见问题 #3:有多少公司被起诉?
是的。目前已有超过1,800起诉讼,涉及的公司数量可能超过2,500家(因公司通常会提起涵盖所有关联企业的诉讼)。其中绝大多数诉讼是近期才提起的。
常见问题解答 #4:预计会有多少公司提交申请?12月15日已过, 现在提交是否仍有价值?
最初,为确保全面覆盖而提交此类申请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12月15日(即首次IEEPA关税实施后314天 ,该时间点基于常规清算流程推算)。 然而,国际贸易法院现已裁定其有权下令重新核算以确保退还IEEPA关税,这意味着企业无需再为规避清算而赶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故2025年12月15日的期限已不再适用。 即使在该日期之后提交申请的进口商,仍可受益于法院的裁定——法院可为任何已提交1581(i)保护性诉讼的当事人下令重新核算并退还关税。
常见问题 #5:为何考虑购买这份关于潜在IEEPA退税的"保险单"至关重要?
对众多进口商而言,潜在退税金额的庞大性是决定性因素。2025年缴纳的IEEPA关税预计将远超300亿美元,频繁进口的企业通常面临七位数甚至八位数的关税风险,且该数额正逐日攀升。 提交1581(i)保护性诉讼相当于购买一份保险单,旨在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障退税权利。鉴于CIT已裁定常规退税途径(即提交抗议)对IEEPA关税不适用,当前采取此举尤为重要。
常见问题 #6:IEEPA关税何时实施?何时开始清算?
IEEPA关税时间表如下:
- 最早实施的IEEPA关税于2025年2月4日生效(芬太尼类关税),因此该日入境货物的最早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即该日期之后的第314天。
- 全球互征关税的最早生效日期为2025年4月5日,这意味着该关税措施的最早截止期限为2026年2月13日。
- 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其他关税的截止日期较晚,近期不会进入清算程序。
常见问题 #7:立案涉及哪些内容?
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 传票;(2) 诉状;(3) 所有支持性表格;以及 (4) 所有旨在获得司法裁决的行动,该裁决将禁止美国政府对立案进口商的重新核定提出异议。
常见问题 #8:进口商应收集哪些信息以支持申报?
- 进口商是否有任何海关申报单需适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目前暂无需提供这些申报单的详细信息,但若能提供最早相关申报单的日期或预计日期将有所帮助。)
- 进口商的母公司(或母公司集团)、其所有公开持股公司、任何持有该实体10%或以上股权的公开持股公司,以及该实体的任何公开持股关联公司,并说明进口商与每家已识别公司之间的关系。
- 若实际利益相关方与申报进口商不一致,则需明确其身份。
- 客户是否已向海关边境保护局申请延长结关日期,以及海关边境保护局是否已就该申请作出裁决。
- 客户是否已就IEEPA条目提交摘要后纠正措施,以及海关边境保护局是否已就该纠正措施作出裁决。
常见问题 #9:我的公司是否应该对清算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所得税局的逻辑,一旦提交了1581(i)申请,就无需再采取此类行动。
常见问题 #10:我们能否申请将延期延长至365天,或提交总结后更正申请以追索IEEPA关税的潜在退税?
我们已从多家进口商处获悉,这两类申请均遭拒绝。鉴于CIT裁定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必须基于宪法理由驳回对IEEPA关税的抗议,CBP现阶段几乎没有理由开始批准此类抗议的延期申请。
- 参见珍妮·格罗斯,《好市多起诉特朗普政府要求退还关税》,《纽约时报》(2025年12月2日),
www.nytimes.com/2025/12/02/us/politics/costco-trump-tariffs-lawsuit.html; 《好市多批发公司诉 美国等案 》起诉书(2025年11月28日),国际贸易法院案号1:25CV00316。↩︎ - 口头辩论——美国最高法院《学习资源公司诉美国总统特朗普案》 音频及文字记录( 2025年11月5日), 可访问:https://www.supremecourt.gov/oral_arguments/audio/2025/24-1287。↩︎
- 参 见Rimco公司诉美国案,98 F.4th 1046, 1053 (联邦巡回法院2024年判决)(指出仅当海关边境保护局实际"参与某种决策过程"时,其决定方可依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14(a)条提出抗议);美国鞋业公司诉美国案,114 F.3d 1564(联邦巡回法院1997年),经最高法院维持,523 U.S. 360, 118 S. Ct. 1290, 140 L. Ed. 2d 453 (1998年)(当国会指示海关边境保护局将"港口维护税"按关税方式征收时,此类征收行为不构成《海关法》第1514(a)条所指的可申诉行为,因"海关未作出任何决定——其仅被动收取法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