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article was originally published December 5, 2025. It was updated on December 24, 2025 and January 22, 2026.
任何进口了特朗普政府基于芬太尼或全球/互惠关税(即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的"解放日"关税)所涉商品的企业,均需考虑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以保留追回这些关税退税的可能性。 此外,鉴于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提起诉讼的权利可能消失,应尽快考虑提交1581(i)条款的保护性诉讼。
At this point, over 2,000 complaints have been filed by a variety of importers, with filings increasing especially rapidly after the filing by 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n generated considerable press.1 The prospect of such refunds — which collectively total more than 60 billion dollars — stems from the ongoing U.S. Supreme Court consideration of whether IEEPA allows President Trump to imposed broad-based tariffs. During oral argument at the Supreme Court, the Justices identified numerous potential bases for striking the tariffs down, including the non-delegation doctrine, the “major questions” doctrine, consideration of whether an expansive IEEPA would eviscerate all other tariff statutes, and whether the influx of opioids and long-standing trade imbalances constitute the kinds of emergencies Congress meant for IEEPA to address.2
法院的裁决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包括将案件发回贸易法庭,要求就退税问题进行进一步审理。但美国进口商应谨慎准备的应对方案,是针对任何推翻关税的裁决。正如巴雷特大法官所言,退税问题很可能引发"混乱局面"。
一般而言,进口商可通过提交事后简易更正(PSC)申请退还多缴关税,或在清关完成后,于清关之日起180天内针对每批货物提交抗议申请。若海关对提出抗议的进口商作出有利裁决,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对该批货物进行"重新清关"并退还多缴关税。
但就《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而言,国际贸易上诉法院裁定这些关税目前不符合申诉条件。根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14条,仅当海关边境保护局行使自身决策权时才允许申诉,而国际贸易上诉法院裁定海关边境保护局无权将此权限延伸至《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合宪性的考量。 该裁定与多起贸易法院判例一致:当海关仅执行法定程序征收法律规定的关税时,此类关税征收属于非自由裁量行为,抗议权即被排除。3
在此背景下,向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诉讼是一种规避性保障措施,既能避免就《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是否可申诉展开争论,又能使进口商自主掌控退税状态。 美国政府已向CIT声明,对于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关税的进口申报(若最终被不可上诉的裁决彻底推翻),政府将不反对重新核定关税,但仅限于 已提起第1581(i)条诉讼的原告。CIT接受了该条款,部分原因在于其认定海关无权裁定关税是否合宪。 据此,CIT裁定:对于此类抗议,"海关不存在可作出且可被抗议的裁决类型"。
因此,关税上诉委员会裁定:(1)进口商无法就《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提出抗议;(2)在海关边境保护局无法受理抗议的情况下,清关即终局的理念不适用;(3)因此进口商寻求退税的唯一途径是提起1581(i)诉讼; (4) 一旦进口商就IEEPA进口申报提起1581(i)诉讼,CIT即拥有重新核算的固有管辖权; (5) 鉴于美国政府已声明不会反对任何关税上诉法院的重新核定命令,根据司法禁反言原则,美国政府未来不得采取相反立场,亦不得反对任何已提起第1581(i)条保护性诉讼的当事方所获重新核定命令。
最终结果是,寻求退税保证的进口商仅有一条途径可循,即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第1581(i)条诉讼。 法院目前受理所有此类申请后均予以暂缓审理,静待最高法院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件的裁决。待裁决结果公布后,法院将依据最高法院意见处理相关案件(若关税被裁定无效,法院可能下令重新核定关税)。
进口商无需再于12月15日前提起诉讼(该日期原为首次IEEPA关税清算的首个截止日),因为已提交保护性诉讼的进口商不再需要通过此举来避免清算。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2636(i)条规定,依据1581(i)条款提交申诉的截止期限为"自诉因首次产生之日起两年内"。 但一旦最高法院作出IEEPA裁决,国际贸易法院可能认定该裁决意味着申诉渠道重新开放,这将是一个漫长过程(海关边境保护局有两年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退税)。 进口商还认为,鉴于特朗普政府首年关税征收的不确定性,由独立的《宪法第三条》法院监督退税流程具有优势。最后,预计已提交1581(i)保护性申请的进口商将优先获得退税,鉴于可能存在超过1000万项索赔,这将构成巨大优势。
简而言之,鉴于涉及的退税金额巨大,许多进口商认为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来维护其退税权利,尤其是在关税法院已裁定不允许对《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提出抗辩的情况下。 此外,鉴于法院有权按既定时间表下令重新核算关税,众多进口商认为,在涉及巨额关税的情况下,争取优先获得退税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若您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文作者或您在Foley & Larder的对接律师。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解答 #1:IEEPA关税是什么?如何确定公司支付金额?
IEEPA关税系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实施的关税措施,具体包括:(1) 针对芬太尼类产品的关税——2025年2月针对中国、墨西哥及加拿大宣布实施,旨在遏制阿片类药物流入美国; (2) 全球互惠关税——2025年4月("解放日")宣布,旨在纠正美国与他国长期存在的贸易失衡;(3) 2025年7月至8月对印度和巴西实施的IEEPA关税。 前两类关税已直接提交最高法院审理,但我们预计最高法院的裁决逻辑将适用于IEEPA关税的普遍范畴,从而对依据IEEPA征收的所有关税产生影响。
IEEPA关税不包括:(1)第232条款的行业关税(如特种钢、铝、铜和木材关税);(2)针对中国的第301条款关税;(3)反倾销或反补贴税;(4)基于《协调关税表》第1-97章且已实施多年的常规关税。
最终结果是,寻求退税保障的进口商仅有一条途径可循,即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第1581(i)条诉讼。 悬而未决的问题在于何时 应提起此类诉讼 ——即是否可待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再提起第1581(i)条诉讼(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2636(i)条规定,第1581(i)条诉讼的提起期限为"自诉讼事由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因此存在推迟提起的可能性)。许多面临巨额IEEPA关税的进口商认为,既然无法再对清关结果提出异议,保障退税权利的最低风险途径就是立即提起诉讼,而非拖延至清关完成后——这样就能确保在货物清关前锁定退税权利。 进口商同时认为,鉴于特朗普政府首年关税征收政策的不确定性,由独立的第三条法院监督退税流程具有优势。鉴于退税金额巨大,众多进口商认为必须采取一切可能措施维护退税权利,尤其在关税上诉法院已裁定不接受《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抗辩的当下。
常见问题 #2:最高法院何时就《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作出裁决?
除需在七月任期结束前公布裁决外,并无固定截止期限。我们预计法院将尝试加快裁决进程,因此将在数月内作出裁决(我们最优评估为一月底前)。
常见问题 #3:有多少公司被起诉?
是的。目前已有超过1,800起诉讼案件提交,涉及的公司数量可能超过2,500家(因公司通常会提起涵盖所有关联企业的诉讼)。其中绝大多数案件是近期提交的。
常见问题解答 #4:预计会有多少公司提交申请?12月15日已过 ,现在提交申请还有价值吗?
最初,为确保全面覆盖而提交此类申请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12月15日(即首次IEEPA关税实施后314天 ,该时间点基于常规清算流程推算)。 然而,国际贸易法院现已裁定可下令重新核算以确保退还IEEPA关税,这意味着无需再为规避清算而赶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故2025年12月15日的截止期限已不再适用。 即使在该日期之后提交申请的进口商,仍可受益于法院的裁定——法院可为任何已提交1581(i)保护性诉讼的当事人下令重新核算并退还关税。
常见问题 #5:为何考虑购买这份关于潜在IEEPA退税的"保险单"至关重要?
对众多进口商而言,潜在退税金额的巨额规模是决定性因素。2025年缴纳的IEEPA关税预计将远超300亿美元,频繁进口的企业通常面临七位数或八位数的关税风险,且该数额正逐日攀升。 提交1581(i)保护性诉讼相当于购买一份保险单,旨在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保障退税权利。鉴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已裁定常规退税途径(即提交抗议申请)对IEEPA关税不再适用,当前采取此举尤为关键。
常见问题 #6:IEEPA关税何时实施?何时开始清算?
IEEPA关税时间表如下:
- 最早实施的IEEPA关税于2025年2月4日生效(芬太尼类关税),因此该日入境货物的最早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5日,即该日期之后的第314天。
- 全球互征关税的最早生效日期为2025年4月5日,这意味着该关税措施的最早截止期限为2026年2月13日。
- 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其他关税的截止日期较晚,近期不会进入清算程序。
常见问题 #7:立案涉及哪些内容?
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 传票;(2) 诉状;(3) 所有支持性表格;以及 (4) 所有旨在获得司法裁决的行动,该裁决将禁止美国政府对立案进口商的重新核定提出异议。
常见问题 #8:进口商应收集哪些信息以支持申报?
- 进口商是否存在任何适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海关申报记录。(目前暂无需提供这些申报记录的详细信息,但若能提供最早相关申报记录的日期或预计日期将有所帮助。)
- 进口商的母公司(或母公司集团)、其所有公开持股公司、任何持有该实体10%或以上股权的公开持股公司,以及该实体的任何公开持股关联公司,并说明进口商与每家已识别公司之间的关系。
- 若实际利益相关方与申报进口商不一致,则需说明其身份。
- 客户是否已向海关边境保护局申请延长结关日期,以及海关边境保护局是否已对此申请作出裁决。
- 客户是否已就IEEPA条目提交摘要后纠正措施,以及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是否已就该纠正措施作出裁决。
常见问题 #9:我的公司是否应该对清算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所得税局的逻辑,一旦提交了1581(i)申请,就无需再采取此类行动。
常见问题 #10:我们能否申请将延期延长至365天,或提交事后摘要更正以申请IEEPA关税的潜在退税?
我们已从多家进口商处获悉,这两项申请均遭拒绝。鉴于CIT裁定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必须基于宪法理由驳回对IEEPA关税的抗议,CBP现阶段几乎没有理由开始批准此类抗议的延期申请。
- 参见珍妮·格罗斯,《好市多起诉特朗普政府要求退还关税》,《纽约时报》(2025年12月2日),
www.nytimes.com/2025/12/02/us/politics/costco-trump-tariffs-lawsuit.html; 《好市多批发公司诉 美国政府等案 》起诉书(2025年11月28日),国际贸易法院案号1:25CV00316。↩︎ - 口头辩论——美国最高法院《学习资源公司诉美国总统特朗普案》 音频及文字记录( 2025年11月5日),详见https://www.supremecourt.gov/oral_arguments/audio/2025/24-1287。↩︎
- 参见Rimco公司诉美国案,98 F.4th 1046, 1053 (联邦巡回法院2024年判决)(指出海关边境保护局(CBP)的决定仅在该机构实际"参与某种决策过程"时,方可依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14(a)条提出抗议);美国鞋业公司诉美国案,114 F.3d 1564(联邦巡回法院1997年),经最高法院维持,523 U.S. 360, 118 S. Ct. 1290, 140 L. Ed. 2d 453 (1998年)(当国会指示海关边境保护局将"港口维护税"按关税标准征收时,此类征收行为不构成《关税法》第1514(a)条所指的可申诉事项,因"海关未作出任何决定——其仅被动收取法定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