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版第122条款关税政策与维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退税权利
最高法院推翻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关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包括特朗普政府被迫转向其他关税授权渠道,国际贸易法院(CIT)为争取关税退还而展开的诉讼活动,以及企业为争取关税退还资格在幕后展开的角逐。
为帮助应对这一历史性决定带来的后续影响,富乐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及供应链团队将发布系列文章,概述企业当下应采取的关键行动以应对决议后的局势。该系列涵盖:
- 第一部分:解读新版第122条款关税并维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退税权利
- 第二部分:维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税权利
- 第三部分:作为进口商记录的公司需注意的合同问题
- 第四部分:进口商的关税与供应链问题
- 第五部分:间接支付IEEPA关税企业的退税相关问题
- 第六部分:处理退款相关问题时避免常见陷阱
- 第七部分:解读关税的未来落脚点
- 第八部分:应退税款的进口商应采取哪些准备措施
本文(第一部分)据此概述了新版第122条关税条款,并列举了企业当前应采取的实际措施,以保障其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税中的权益。
什么是第122条关税?
就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被推翻数日后,特朗普政府便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采取行动,以新关税取而代之。 2026年2月20日,特朗普总统发布系列公告及行政命令,依据第122条规定实施10%的全面关税,自2026年2月24日美国东部时间凌晨12:01起生效,同时指示"尽快"终止IEEPA关税。 次日,特朗普总统在真相社交平台发文宣布,关税税率将改为122条规定的法定最高限额15%。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于2026年2月22日宣布,将于2月24日东部时间凌晨12时终止《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征收,此举标志着该法项下关税征收的实质终结,并正式启动第122条关税机制。 截至目前,15%关税公告尚未实施,据称是因其与美国与其他国家达成的部分低关税框架协议存在衔接问题。
这些发展标志着美国关税政策(又一次)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进口商如今面临着复杂的挑战,包括:
- 在新第122条关税下管理即时风险;
- 在新的授权下保护自己免受关税影响;
- 保留并追索先前已支付的IEEPA关税;以及
- 为转向新的关税机构和新的关税税率做准备。
新第122节关税概述
新颁布的第122节关税规定,对广泛进口商品设定10%的基础关税税率(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实施特朗普总统在Truth Social社交平台发布的15%关税方案——该方案后经斯科特·贝森特于2026年3月4日重申——则适用15%税率),此举实质上以不同法定授权取代了现已失效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制度。
主要特点包括:
- 全面征收10%关税(计划提高至15%),通过新增的《美国协调关税表》子目9903.03.01实施,取代了现行差异巨大的各国特定全球性及互惠性关税。
- 自2026年2月24日(凌晨12:01)起,对进入或从保税仓库提取供消费使用的货物征收关税。此前曾实施"在途货物豁免"政策,适用于在2月24日前装船且于2月28日前入境的货物,但该时间窗口现已关闭。
- 《美墨加协定》(USMCA)豁免条款,即符合该协定优惠待遇条件的商品可享受豁免。
- 一项规定:现行或未来第232条款关税所涵盖的商品将免于适用第122条款关税,从而暂时提供特定关税减免(尽管未来第232条款或第301条款关税可能大幅提高)。
- 附件所列豁免条款,基本延续了既往的豁免框架。此前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制度适用的多项豁免条款得以保留,包括针对特定农产品的豁免,以及依据《内罗毕议定书》豁免条款适用于旨在应对残疾问题的相关产品。
- 符合《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规定的某些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也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 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必须以特惠外国地位申报,这限制了关税减免的灵活性。
特朗普政府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包括可能扩大、缩减或终止关税措施。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第232条款关税已成为新的基准关税制度,其实施速度快、覆盖面广,但仍需持续调整。第122条款关税——根据法律规定最长有效期为150天,除非国会投票延长(可能性极低)——将在政府迅速建立更持久关税基础期间,有效充当过渡性关税。 这些举措可能包括:完成待决的第232条款调查;针对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产品启动新的第232条款调查;并可能针对特定国家启动第301条款不公平贸易行为调查——后者很可能部分基于此前关于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征询意见结果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相关历史报告。
进口商在应对向新《第122条》关税制度过渡的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如何保留先前缴纳《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权利。尽管最高法院已宣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无效,但并未建立任何退款机制。该问题现已发回关税上诉法院审理,其中关键问题仍悬而未决,包括:
- 是否需要退款以及退款依据;
- 救济措施是否仅限于已提起1581(i)保护性诉讼的当事人(或这些当事人能否获得更快速的救济,例如通过成功推动获得简易判决);
- 是否需要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例如抗议或PSC);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是否以及如何实施任何退款流程;以及
- 中央税务局在监督任何行政退税流程中将发挥何种作用。
因此,目前尚无明确的退款时间表或程序,最终结果可能取决于诉讼、机构指导、法院裁决以及潜在的国会行动等多重因素。本系列第二部分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
此前曾有过相对快速的退税先例,例如通过追溯性续签普遍优惠制所涉及的数十亿美元退税。但目前尚不明确是否会在此案中采用类似的简化方案,尽管联邦国际贸易法院的伊顿法官正竭力建立合理的快速退税机制。与此同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正推动要求进口商采取一定程度的主动措施,并可能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查。
企业当下应采取的行动
在此环境下,企业应采取主动的"双重保障"策略,既要维护退税权利,又要管理新增关税风险。需考虑的要点包括:
1. 识别并量化《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风险敞口
- 从ACE系统中提取数据,以识别所有适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条目。
- 捕获所有实体、代理和端口的条目。
- 量化已缴纳的总关税,并建立集中化的追踪数据集。
为何重要:为支持任何退款申请并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追回金额,可能需要完整且准确的数据集。
2. 监控清算并保留管理权
- 追踪所有受影响条目的清算状态。
- 评估是否可对未结清条目申请事后修正(尽管现有信息均表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不允许仅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相关主张提交的事后修正申请)。
- 在适当情况下,对临近清算期限的条目提交异议。
为何重要:目前尚不清楚海关边境保护局(CBP)是否会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相关理由允许提出抗议。若未及时采取行动,结案可能导致关税最终确定。根据国际贸易法庭(CIT)对救济用尽问题的裁决结果,最终可能需要采取行政救济措施。尽管未来某个时间点可能明确此类进口申报的处理方式,但在明确之前,进口商应努力保留所有潜在的退税途径,包括对结案决定提出抗议。
3. 评估向CIT提交保护性诉讼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581(i)条,已有超过2000份申诉(因通常包含关联公司,实际涉及企业可能达3000家以上)提交,旨在寻求对退税流程的独立司法监督。 提起诉讼的潜在优势包括:锁定对退税主张的独立司法监督;增加潜在救济途径;规避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处理上诉问题的不确定性——特别是针对未自行提起1581(i)保护性诉讼的进口商。本系列第二部分将详细阐述这些问题。
鉴于这些考虑:
- 考虑根据第1581(i)条采取保护性行动。
- 与法律顾问协调,评估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对您退税状态的影响。
为何重要:保护性申报可保留管辖权,可能加快退税进程,并确保参与最终获准的任何救济措施,从而最大化潜在救济途径,同时降低与潜在上诉相关的不确定性。
4. 确保具备接收退款的运营准备状态
- 与报关行合作提取数据并管理申报事宜。
- 确认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ACH/支付机制已建立,并已在ACE系统中启用。
- 与经纪人和财务团队协调退款处理事宜。
- 注册CSMS更新服务,及时获取IEEPA退款、申诉要求及其他IEEPA相关动态的信息。
为何重要:即使退税已发放,企业仍需做好运营准备以接收并核对退税款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强调,退税处理困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极少进口商在ACE系统中启用了自动清算所(ACH)功能。此外,鉴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申报数量庞大,存在统计学上的可能性:部分关税申报可能被CBP遗漏,若未被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发现,这些申报款项或将永久流失。
- 确定当前适用新第122条关税的产品,以及哪些产品可能符合所列豁免条件。
- 更新分类、原产地和到岸成本模型。
为何这很重要:企业正在同时寻求退税,却又面临新的关税风险。
6. 考虑游说政府和国会
- 考虑就新的和正在进行的关税调查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 请考虑是否以及如何以最佳方式直接向相关机构阐述贵公司的立场。
- 争取国会代表团对关税优先事项的支持。
为何此事至关重要:关税决策正在实时形成,而主动发声的企业更能有效规避风险并影响最终结果。
7. 将退款策略与更广泛的供应链规划相结合
- 根据新关税政策评估采购策略。
- 考虑减缓措施(例如:保税区、退税、采购渠道调整)。
- 协调采购、法律和财务团队。
为何重要:IEEPA的裁决并非终点,而是更广泛趋势的一部分——关税波动性将持续存在,其依据是尚未明确的关税权限和尚未确定的关税水平。
* * *
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向新《122条款》关税制度的过渡,标志着美国贸易政策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快速转变。企业如今必须同时应对既往关税退还机会与未来关税风险的双重挑战。
那些迅速采取行动保护权益、整理数据并协调内部团队的企业,将最有可能在未来实现显著的资金回收并有效管控风险。而行动迟缓的企业则可能错失退款机会,或无法有效控制新增关税风险。
若您对这些新政存在疑问——包括如何维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下的退税权利、如何遵守新版第122条款关税规定,或如何调整供应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关税环境——福里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团队及供应链团队随时为您提供协助。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1:总统依据何种法定权限实施新关税?
新关税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美国法典》第19编第2132条)实施,该条款授权总统在美方面临国际收支压力或国际货币储备显著恶化时,可实施临时关税或配额限制。 第122条允许征收最高15%的关税,有效期最长150天,除非国会采取行动延长该措施。
常见问题 #2:第122节关税涵盖哪些产品?
第122条关税普遍适用于大多数进口商品,除非适用豁免条款。与针对特定行业或国家的某些关税计划不同,第122条关税作为基准关税运作,覆盖绝大多数进口商品,无论其原产国为何。
常见问题 #3:符合《美墨加协定》标准的商品是否适用第122条关税?
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优惠关税待遇的商品可免征第122条关税,前提是进口商正确申报USMCA待遇并保持所需的认证和文件。
常见问题 #4:第122条关税与第232条关税如何相互作用?
受现行或未来232条款关税约束的商品将免于122条款关税。这意味着已适用钢铁、铝、铜或其他232条款国家安全关税的产品,通常不会在原有关税基础上额外征收122条款关税。 进口商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因预计将有更多第232条款调查启动,且相关关税税率可能远高于第122条款的关税水平。
常见问题 #5:第122节关税是否存在产品豁免?
是的。政府已延续了实施公告附件中包含的多项豁免条款,其中包括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制度下先前适用的豁免条款基本一致的条款。
例如,某些产品可豁免适用,包括:(1) 农产品;(2) 符合《内罗毕议定书》规定的残疾人专用商品;(3) 符合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要求的特定纺织品和服装。进口商应仔细查阅附件,以确定是否存在任何特定产品的豁免条款。
常见问题 #6: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如何处理?
进入保税贸易区(FTZ)且适用第122条关税的商品,通常必须以特惠外国商品身份进口。这意味着当货物进入美国商业流通时,将适用进口时的关税税率,从而限制了利用保税贸易区程序降低关税风险的可能性。使用保税贸易区的企业应重新审视其进口策略和合规程序,以满足此项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7:在150天期限届满前,是否可以修改或终止第122条关税?
是的。政府已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监测经济状况并提出调整建议。因此,在150天的法定期限届满前,关税措施可能扩大、缩减或终止。与此同时,政府预计将寻求更长期的关税授权,这意味着即使第122条关税措施终止,其他关税措施仍可能取而代之。
福莱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业务组
富乐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团队提供全方位的国际贸易法律服务,涵盖关税、海关、供应链/供应链完整性、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以及CFIUS国家安全申报等领域。 我们的关税与国际贸易博客定期发布实用指南(如本客户提示),涵盖所有国际贸易议题,并按主题分类收录于《福里关税与国际贸易资源》博客。点击此处注册邮件列表,即可接收未来邮件及实用国际合规建议,包括我们每两周发布的《跨国企业必知要点》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