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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企业必须了解的……新第122条款关税与维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退税权利

美国最高法院大楼正面景观:高耸的柱廊、宽阔的台阶,入口上方镌刻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铭文——这里既是诉讼支持的标志性场所,也是知识产权法律里程碑式裁决的诞生地。

在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关税无效后,特朗普政府迅速采取行动,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以新的全面关税取代原有关税。 具体而言,2026年2月20日,特朗普总统发布系列公告及行政命令,依据第122条征收10%的全面关税,自2026年2月24日美国东部时间凌晨12:01起生效,同时指示IEEPA关税应"尽快"终止。 次日特朗普总统通过Truth Social发文声明,将实际将关税税率设定为122条款法定上限的15%。 随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于2026年2月22日宣布,将于2月24日美国东部时间凌晨12时终止《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征收,此举既终止了该法项下关税征收,也标志着美国正式启动第122条关税(该关税将很快被第232条与第301条关税组合所取代)。

这些发展标志着美国关税政策(又一次)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进口商如今面临着复杂的挑战:

  • 在新第122条关税下管理即时风险;
  • 在新的授权下保护您的企业免受关税影响;
  • 保留并追索先前已支付的IEEPA关税退款。

本文据此概述了新版第122条款关税,并列举了企业当前应采取的实际措施,以保障其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还方面的权益。

新第122节关税概述

新颁布的第122节关税规定,对广泛进口商品设定15%的基础关税税率(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落实特朗普总统在Truth Social社交平台公告中提出的15%关税数值后生效),该制度实质上以另一项法定授权取代了现已失效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体系。

主要特点包括:

  • 通过新增的《美国协调关税表》子目9903.03.01实施全面15%关税,取代了此前因国家而异、差异显著的全球性与互惠性关税体系。
  • 关税适用于2026年2月24日(凌晨12:01)及之后进入或从保税仓库提取供消费的货物。 需特别注意的是,本关税设有"在途货物豁免"条款,适用于2月24日前装船且在2月28日前完成进口申报的货物。这意味着进口商应密切关注临近或已抵达港口的货物,确保其进口申报流程及时完成。
  • 《美墨加协定》豁免条款,即符合《美墨加协定》优惠待遇条件的商品可享受豁免。
  • 一项规定明确,现行或未来依据第232条款征收关税的商品将免于适用第122条款关税,从而暂时提供特定关税减免(尽管未来第232条款关税可能大幅提高)。
  • 附件所列豁免条款,基本延续了既往的豁免框架。此前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制度适用的多项豁免条款得以保留,包括针对特定农产品的豁免,以及依据《内罗毕议定书》豁免条款适用于旨在应对残疾问题的相关产品。
  • 符合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规定的某些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也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 进入保税区的有覆盖货物必须以特惠外国地位申报,这限制了关税减免的灵活性。

特朗普政府指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密切关注相关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包括可能扩大、缩减或终止关税措施。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第232条款关税已成为新的基准关税制度,其实施迅速且覆盖范围广泛,但仍需持续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第122条关税最长有效期为150天,除非国会投票决定延长(可能性极低),因此该关税将实质上作为过渡性关税,同时政府正加紧在更持久的基础上实施关税措施,包括完成悬而未决的第232条调查、针对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产品启动新调查, 并可能针对特定国家启动《301条款》不公平贸易行为调查——部分依据或源自此前关于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征询意见结果。

进口商在应对向新《122条款》关税制度过渡的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如何保留先前缴纳《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权利。尽管最高法院已宣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无效,但并未建立任何退税机制。 该问题现已发回国际贸易法院(CIT)重审,其中关键争议点仍悬而未决,包括:

  • 是否需要退款以及退款依据;
  • 救济措施是否仅限于已提起1581(i)保护性诉讼的当事人(或这些当事人能否获得更快速的救济,例如通过成功推动获得简易判决);
  • 是否需要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例如抗议或PSC);
  •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是否以及如何实施任何退款流程;以及
  • 中央税务局在监督任何行政退税流程中将发挥何种作用。

因此,目前尚无明确的退款时间表或程序,最终结果可能取决于诉讼、机构指导、法院裁决以及潜在的国会行动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

此前曾有过相对快速的退税计划先例,例如通过追溯性续签普遍优惠制所实施的退税计划,涉及金额达数十亿美元。但目前尚不明确是否会在此类情况下采用类似的简化方案,这可能需要白宫发布具体指令才能推进。与此同时,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预计将要求进口商采取一定程度的主动措施,并可能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查。

企业当下应采取的行动

在此环境下,企业应采取主动的"双重保障"策略,既要维护退税权利,又要管理新增关税风险。需考虑的要点包括:

1. 识别并量化《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风险敞口

  • 从ACE系统中提取数据,以识别所有适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条目。
  • 捕获所有实体、代理和端口的条目。
  • 量化已缴纳的总关税,并建立集中化的追踪数据集。

为何这很重要:完整且准确的数据集对于支持任何退款申请至关重要,可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追回款项。

2. 监控清算并保留管理权

  • 追踪所有受影响条目的清算状态。
  • 评估未结清条目是否可进行事后摘要更正(PSCs)。
  • 在适当情况下,对临近清算期限的条目提交异议。

为何重要:目前尚不清楚海关边境保护局(CBP)是否会基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相关理由允许提出抗议。若未及时采取行动,结案可能导致关税最终确定。根据国际贸易法庭(CIT)对救济用尽问题的裁决结果,最终可能需要采取行政救济措施。尽管未来某个时间点可能明确此类进口申报的处理方式,但在明确之前,进口商应努力保留所有潜在的退税途径,包括对结案决定提出抗议。

3. 评估向CIT提交保护性诉讼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581(i)条,已有超过2000起申诉(可能涉及3000家以上企业,因通常包含关联公司)提交,旨在寻求对退税流程的独立司法监督。 提起诉讼的潜在优势包括:锁定独立司法对退税申请的监督权、增加潜在救济途径、提供加速退税的可能途径,以及避免对持续入境保证金担保要求产生潜在影响。完整信息请参阅此处

鉴于这些考虑:

  • 考虑根据第1581(i)条采取保护性行动。
  • 与法律顾问协调,评估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对您退税状态的影响。

为何重要:保护性申报可保留管辖权,可能加快退税速度,并确保参与最终获批的任何救济措施。

4. 确保具备接收退款的运营准备状态

  • 与报关行合作提取数据并管理申报事宜。
  • 确认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ACH/支付机制已到位。
  • 与经纪人和财务团队协调退款处理事宜;
  • 注册CSMS更新服务,及时获取IEEPA退款、申诉要求及其他IEEPA相关动态的信息。

为何重要:即使退税得以发放,企业仍需做好运营准备以接收并核对退税款项此外,鉴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申诉数量庞大,存在统计学上的可能性——部分关税申诉可能被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遗漏,若未被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发现,这些申诉将面临丢失风险。

5. 管理向第122节关税(及新替代关税)的过渡

  • 确定目前适用15%关税的产品。
  • 更新分类、原产地和到岸成本模型。
  • 评估豁免条款的适用性。

为何这很重要:企业正在同时寻求退税,却又面临新的关税风险。

6. 考虑游说政府和国会

  • 考虑就新近及正在进行的关税调查事宜与行政部门进行磋商。
  • 请考虑是否以及如何以最佳方式直接向相关机构阐述贵公司的立场。
  • 争取国会代表团对关税优先事项的支持。

为何此事至关重要:关税决策正在实时形成,而主动发声的企业更能有效规避风险并影响最终结果。

7. 将退款策略与更广泛的供应链规划相结合

  • 根据新关税政策评估采购策略。
  • 考虑减缓措施(例如:保税区、退税、采购渠道调整)。
  • 协调采购、法律和财务团队。

为何重要:IEEPA的裁决并非终点,而是更广泛趋势的一部分——关税波动性将持续存在,其依据是尚未明确的关税权限和尚未确定的关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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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向新《122条款》关税制度的过渡,标志着美国贸易政策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快速转变。企业如今必须同时应对既往关税退还机会与未来关税风险的双重挑战。

那些迅速采取行动保护权益、整理数据并协调内部团队的企业,将最有可能在未来实现显著的资金回收并有效管控风险。而行动迟缓的企业则可能错失退款机会,或无法有效控制新增关税风险。

若您对这些新动向存在疑问——包括如何维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下的退税权利、如何遵守新实施的122条款关税,或如何调整供应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关税环境——福里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团队及供应链团队随时为您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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