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税权利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备受瞩目的“Learning Resources, Inc.诉特朗普案”及合并审理的“特朗普诉V.O.S. Selections, Inc.案”作出裁决,认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并未授权总统实施广泛性关税。 法院宣布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实施的所有关税计划均无效,包括2025年2月的芬太尼相关关税以及2025年4月的“解放日”全球及对等关税。这些关税的全额退款将超过1300亿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就此前已缴纳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退款问题作出裁决,而是将案件发回国际贸易法院(CIT)进行进一步审理。此后,国际贸易法院已采取措施推进退款事宜,但同时也留下了若干重要问题,例如进口商是否需要向国际贸易法院单独提起诉讼以维护其退款资格(或加快退款发放)。
与此同时,最高法院推翻《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裁决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包括政府被迫转向使用新的关税授权、国际贸易法院(CIT)为强制退税而采取行动,以及各公司在幕后争相争取这些关税退税。
为帮助应对这一历史性决定带来的后续影响,富乐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及供应链团队将发布系列文章,概述企业当下应采取的关键行动以应对决议后的局势。该系列涵盖:
- 第一部分:解读新版第122条关税规定并维护《紧急经济权力法》退税权利(点击此处查看)
- 第二部分:维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税权利
- 第三部分:作为进口商记录的公司需注意的合同问题
- 第四部分:进口商的关税与供应链问题
- 第五部分:间接支付IEEPA关税企业的退税相关问题
- 第六部分:处理退款相关问题时避免常见陷阱
- 第七部分:解读关税的未来落脚点
- 第八部分:应退税款的进口商应采取哪些准备措施
因此,本文(第二部分)概述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在实施全面退税机制方面的进展,并阐述了企业当前应采取的实际措施以维护其在《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退税方面的权益,包括可能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交第1581(i)条保护性关税申请。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裁定,《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并未授权总统征收广泛性关税。错综复杂的附议和反对意见大致分为三派。首先,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罗伯茨大法官)与戈萨奇(戈萨奇大法官)和巴雷特(巴雷特大法官)持相同观点,他们主要依据“重大问题原则”以及《紧急经济权力法》历来未曾被用于支持和平时期关税征收这一悠久历史。 基于这些论点,他们认定国会无意让《紧急经济权力法》成为广泛关税的法律依据。索托马约尔、卡根和杰克逊三位大法官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但其依据是该法的字面表述、结构及上下文。最后,托马斯、阿利托和卡瓦诺三位大法官持反对意见,并主张维持《紧急经济权力法》所规定的关税。
发回CIT处理退款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就两个关键问题作出裁决:(1) 如何处理此前已征收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退还问题;以及 (2) 国际贸易法院(CIT)是否可以颁布全国性禁令或其他具有普遍效力的救济措施,要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退还所有《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相反,法院将案件发回国际贸易法院重审,该法院现需考虑:
- 是否需要退款,以及需要退款时应如何办理;
- 救济措施是否仅限于在CIT提起保护性诉讼的原告,还是将更广泛地延伸至未提起诉讼的进口商;
- 是否允许作出全国性或普遍性救济(这重新审视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此前的一项裁决;在最高法院审理该问题之前,该裁决曾质疑向未参与国际贸易法院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全国性救济是否恰当);
- 进口商是否必须首先寻求行政救济措施(如事后更正或申诉),抑或可以建立一种自动行政退税机制;
- 清算规则是否禁止对已清算的条目进行追偿;以及
- 任何重新清算程序的运作机制与时间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特朗普总统在白宫记者会上并未就退款问题表明明确立场,而是批评法院未提供退款实施指南,并暗示退款问题可能需要“两年”或“五年”的诉讼时间。 (我们认为,贸易法院很可能会以更快的速度推进此事,因为相比于建立退款机制,先解决《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是否授权征收关税这一更棘手的问题显然毫无意义。话虽如此,我们预计,即使行政部门本着善意执行最终退款方案,鉴于涉及的进口记录和退款数量庞大,相关行政流程仍可能耗时较长。)
CIT会议纪要
在最高法院裁定《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无效后,部分诉讼案件被发回联邦贸易法院(CIT),以便处理退税的具体操作事宜。该程序中的首个重要步骤发生在2026年3月4日,由理查德·伊顿法官主持的“Atmus Filtration, Inc.诉美国政府”案(案号:26-cv-01259(2026))听证会上。
在听证会上,司法部主张退税应主要通过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传统行政程序进行,例如在结关后提交异议。 然而,伊顿法官对此表示担忧,认为要求每位进口商单独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可能会造成巨大的行政负担并延误退款。伊顿法官指出,最高法院的裁决已明确认定《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违法性,并强调唯一符合该裁决的解决方案,就是自动退还依据《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征收的每一分钱。
听证会结束后,伊顿法官立即下达了一项命令,要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开始撤销针对许多报关单的非法关税。 具体而言,该命令要求海关与边境保护局:(1) 对所有尚未结关的进口报关单进行结关,且不适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从而退还此前已缴纳的任何IEEPA关税;以及 (2) 对已结关但结关尚未最终确定(即仍在申诉期内的已结关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报关单重新结关,且不适用IEEPA关税。
该裁决未涉及清关程序已最终完成的报关单,这意味着此类报关单可能仍需履行其他程序,例如提出异议。这一漏洞对非正式报关单(例如此前适用“微量”关税的报关单)尤为重要,因为此类报关单的清关流程通常更为迅速。伊顿法官还指出,救济措施不应仅限于本案的具体原告,并强调了联邦海关上诉法院在海关事务方面拥有全国管辖权。
作为回应,两天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该方案可作为发放退款的可行基础。 该提案中最关键的内容详见2026年3月6日声明第27段,其中概述了一种可扩展的退税管理机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不再试图处理超过5300万笔针对具体报关单的退税,而是提议在“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系统内开发新功能,以便按进口商逐一简化退税流程。 在此系统下,进口商需在ACE中提交申报,标明已缴纳《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报关单。随后,ACE将对报关单进行验证,自动重新计算不含IEEPA关税的应缴关税(含适用利息),并触发相关报关单的结关或重新结关。退税及利息将按进口商和结关日期汇总,由财政部通过电子方式发放款项。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表示,与逐笔手工处理退税相比,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流程自动化可为该机构节省超过400万工时。 该机构进一步表示,正全力以赴确保新版ACE功能在约45天内投入运行。CBP强调,该系统仅需进口商提交极少量的信息,同时能使该机构在发放退税前验证退税计算结果、解决差异问题,并确认不存在未决的执法或税收问题。 (就此而言,我们不确定要求进口商在初始步骤中指定哪些报关单已缴纳《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用意何在,因为IEEPA关税已有两个专门的《协调关税表》(HTS)子目,这些子目本身已将其标记为适用IEEPA关税税率。 此举将导致任何未被明确标记的关税被移交至美国财政部,从而无法实现伊顿法官关于退还每笔已缴纳《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每一分钱的目标。)
简而言之,2026年3月6日提交的申请的核心并非要迫使进口商走传统的申诉程序,而是请求给予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时间,以便其在ACE系统内建立一个专门的自动化退款机制,从而能够以更高效且可控的方式,对数量庞大的受影响报关单进行退款处理。 鉴于该提交文件,伊顿法官暂停了其先前命令中关于应立即退税的部分,转而接受该提议,并要求在一周内提交进展情况报告,说明相关工作如何推进。
为何我们仍建议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1581(i)保护性关税诉讼
伊顿法官迫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承诺建立一套可行的退款机制——以及CBP随后承诺在45天内实施该机制——这对寻求《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退款的进口商而言是一个可喜的进展。尽管如此,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就在上周,美国政府还坚称,除非进口商向CIT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缺乏为许多已结案的报关单提供退款的法定权限。 美国政府还明确表示将对伊顿法官关于立即退税的命令提出上诉(尽管两天后又提出了一项推进退税的方案)。鉴于这些不确定性,我们仍然认为,对于面临巨额退税风险的进口商而言,提起CIT 1581(i)保护性诉讼仍是维护退税权利的最稳妥途径。这一立场基于以下考量:
- 尽量降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裁定联邦国际贸易法院(CIT)无权提供全球性救济的风险。美国司法部已表示将对伊顿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诉,鉴于该部最新提出的按进口商而非按进口批次退还关税的方案,该命令目前已被暂停执行。 该命令最薄弱的一环在于其将救济措施同时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与非当事人,而当CIT推翻《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并试图广泛实施其裁决时,CAFC曾对此做法提出质疑。这种质疑部分源于最高法院一项不支持全国性禁令的裁决,而CAFC尚未就该裁决如何适用于CIT作出裁定。 避免针对非当事方的救济措施被推翻的唯一可靠途径,就是实际成为案件当事人。
- 尽量降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限制向非当事人提供针对已核定进口货物全球救济的可能性。尽管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出了一套为退款提供良好基础的流程,但美国司法部(DOJ)也已表示反对伊顿法官的裁决。 就在几天前的庭审中,美国政府重申了其立场,即只有进口商本人向联邦关税上诉法院(CIT)提起退税诉讼,才能就已核定税款的进口申报寻求退税。再次提起1581(i)条规定的个人诉讼,可规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采纳司法部立场的潜在风险。
- 这可能增加更快获得退款的机会。尽管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出了一项“在可行范围内尽快”发放退款的计划,但政府方面却采取了“拖延战术”的诉讼策略。这包括要求将取消该强制令的生效日期推迟九十天,并争取更多时间来制定其法律立场。 在以往的重大退税诉讼中,单独提起诉讼的进口商比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的进口商提前数年获得了退税。任何全球性的救济程序都将极其漫长且复杂,因为这将涉及超过50万家进口商和7000多万条报关记录。普遍预计,单独提起索赔将使进口商优先获得退税。
- 最大限度地降低特朗普贸易团队阻挠退税的可能性。本届政府的贸易团队显然更热衷于征收关税,而非退还关税。因此,许多进口商认为,由独立法官监督退税申请,有助于防范特朗普贸易团队可能对退税程序造成的破坏,这将是一道重要防线。鉴于这一现实,许多面临巨额退税款的进口商更倾向于将退税权利交由独立的《宪法第三条》法官来保障。
- 最大限度地拓宽追偿途径。许多面临巨额《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风险的进口商正采取规避风险的策略,力求最大限度地拓宽潜在的追偿途径。本质上,这些进口商将提交CIT申请的成本视为一种廉价的保险,因为相比之下,他们有望获得的《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税金额更为可观。
- 未来可能丧失依据1581(i)条款提起诉讼的权利。 若建立行政退税机制,这可能剥夺进口商依据1581(i)条款提起诉讼的权利,迫使他们转而采用行政退税机制(假设该机制得以建立),而该机制很可能更为繁琐、效率低下且存在适用限制。
鉴于上述考虑,向联邦税务法院(CIT)提起诉讼仍是维护权利、确保由《宪法》第三条法官进行司法监督、最大限度拓宽追偿途径,以及在可能复杂且漫长的过程中确保程序控制权的最直接途径。此举也有助于提高及时获得退税的可能性。
如有疑问,请联系本文作者或您的Foley & Larder关系律师。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1:什么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企业如何确定自己缴纳了多少关税?
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实施了IEEPA关税。这些关税包括:
- 2025年2月宣布对来自中国、墨西哥和加拿大的芬太尼相关产品征收关税;
- 2025年4月(解放日)宣布的旨在解决贸易失衡问题的全球性及互惠关税;以及
- 针对印度和巴西的具体关税将于2025年下半年公布。
尽管最高法院仅直接审查了前两个关税计划,但法院裁决的逻辑——即《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并未授权实施广泛性关税——很可能对依据该法征收的所有关税产生影响。
重要的是,《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关税不包括:
- 第232条行业关税(例如:钢铁、铝、铜、木材、汽车关税);
- 针对中国的301条款关税;
- 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或
- 第1至97章中的常规HTS税率。
企业可通过查阅海关“自动化商业环境”(ACE)系统中的数据,确定其受《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影响的范围。这通常需要生成自2025年2月1日起的报告,并筛选出包含与IEEPA措施相关的第99章关税条款(例如9903.01.xx或9903.02.xx)的报关记录。
如果某家公司没有ACE系统访问权限,其报关行通常可以生成所需的报告。
常见问题 #2:企业是否会自动获得《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退款?
未必如此。尽管最高法院宣布这些关税无效,但并未建立退款机制,而是将该案发回联邦税务法院重审。联邦税务法院现在必须裁定:
- 是否需要退款以及应如何办理;
- 救济措施是否仅限于本案原告,还是将范围扩大至更广泛的人群;
- 进口商是否必须首先寻求行政救济,例如提出异议或进行简易更正;以及
-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如何落实退款流程。
政府方面也已公开表示不愿退还税款,并暗示此事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通过诉讼解决。因此,企业不应认为退税会自动进行,而应考虑立即采取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3:公司是否仍可在国际贸易法院提起第1581(i)条诉讼?
是的——对于许多进口商而言,这样做可能仍然是明智之举。《美国法典》第28编第1581(i)条规定,在无其他适当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对因关税法规而产生的诉讼拥有残余管辖权。尽管最高法院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规定的关税属于非法,但该裁决并未解决若干关键程序问题,包括:
- 退款是否仅限于本案当事人;
- 进口商是否必须首先寻求行政救济;
- 已结清的分录是否可以重新开启;以及
- 鉴于最高法院的裁决,行政救济措施是否会被视为充分。
鉴于这些问题尚未解决,进口商仍可提交第1581(i)条的保护性申请,这可能使他们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时,能够直接向法院陈述立场。
常见问题 #4:提起第1581(i)条诉讼的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581(i)条提起的诉讼,通常受《美国法典》第28编第2636(i)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限制。但关于该时效期间自何时起算,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包括其是否可能与以下因素相关:
- 关税缴纳日期;
- 清算日期;或
- 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日期。
鉴于政府可能依据上述任何一种理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进口商或许应尽早提交申请,以规避时间风险。此外,如果日后建立了行政退税机制,这一变化可能会限制甚至排除未来依据《关税法》第1581(i)条提交申请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希望通过司法途径寻求退税索赔监督的企业而言,尽早提交申请更为有利。
在时间方面,还有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关于早期事态发展是否会阻却提起诉讼的时效,存在几种可能的理论。这些理论的核心在于:只有当进口商无法依据第1581(a)至(h)款提起诉讼时,第1581(i)款规定的诉权才成立(因为(i)款是当不存在其他提起诉讼的依据时才适用的残余诉权)。 一旦进口商能够对清关决定提出异议,就不再存在依据第1581(i)条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因为根据第1581(a)条,对异议的驳回可构成诉讼理由。 因此,如果存在一项明确确立抗议权的CIT命令,或一项具有相同效果的行政命令,那么可以说已不再存在依据第1581(i)条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意味着仅允许通过行政退税途径进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旦最高法院的裁决于3月17日(即申请重审的期限届满之日)生效,进口商便可依据该裁决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 尽管我们认为前一段的分析是正确的(因为最高法院的裁决甚至未提及退款问题),但出于谨慎起见,我们建议进口商在3月17日之前提交申请。
常见问题 #5:如果企业的申报已结清,还能申请退税吗?
通常情况下,结关即意味着关税已最终确定,除非进口商及时提出异议。然而,联邦关税上诉法院(CIT)指出,在进口商已根据《关税法》第1581(i)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有权责令对受影响的报关单进行重新结关。这意味着即使报关单已完成结关,仍有可能追回关税。
话虽如此,对于尚未提出异议的进口商而言,结案可能会给申请退税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此外,就连伊顿法官也指出,一旦结案成为最终裁决,还可能出现其他问题,导致退税变得更加困难。因此,我们建议进口商密切关注潜在的结案日期,并考虑提出异议,直到我们获得明确的司法指示表明此类申诉已无实际意义为止。 大多数报关行均可批量提交异议申请,因此此类申请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保障措施。
常见问题 #6:退还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是否包含利息?
极有可能——是的。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此前曾在国际贸易法院(CIT)承认,如果《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最终被认定为非法,退款将包含利息。在2025年12月15日的一项裁决中,国际贸易法院裁定,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可能因法律限制而无法采取与先前表态相悖的立场。此外,在其最新提出的建立“按进口商逐一退款”行政退款机制的提案中,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再次提及退款将包含利息。
尽管如此,该问题仍可能继续通过诉讼解决,且可能取决于以下因素:
- 退款的法律依据;
- 进口商是否是诉讼当事人;以及
- CIT最终将如何设计退款补救措施。
常见问题 #7:是否有许多公司正在采取预防性措施?
是的。国际贸易法院已收到超过2,000起申诉,涉及的企业数量远超2,500家,因为进口商通常会在单起诉讼中将多家关联企业一并列为当事人。申诉数量持续增加,其中包括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一些大型进口商提交的申诉。
常见问题解答第8条:提起第1581(i)条诉讼需要哪些信息?
典型的立案材料通常包括传票、起诉书和辅助披露文件。为了完成立案,进口商通常必须提供:
- 进口商的身份及其主要营业地点;
- 进口商的公司所有权结构,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 如实际利益相关方与进口商不同,应予以指明;
- 进口商是否已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申请延长清关期限;以及
- 进口商是否就《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下的报关单提交了简易申报后的更正或异议。
常见问题 #9:如果进口商未提交保护性措施申请,会有什么后果?
未提交申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多种不确定性,包括:
-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上诉审理中可能将退款范围限定于本院审理的当事人;
- 清算终局性的影响;以及
- 依赖可能效率低下或结果不确定的行政退税机制。
此外,仅通过提出异议来申请退款,可能会导致大量报关单被暂停,从而影响连续报关保证金的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 #10:非记录进口商能否追回《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
通常情况下,只有记录在案的进口商才有资格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申请退还关税。尽管如此,下游方(例如最终承担关税经济成本的客户)仍可依据合同提出索赔,或与进口商协商达成协议,以分享所追回的退税款。本系列的第三至第五部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11: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征收《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何时正式结束?
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特朗普总统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停止征收《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随后,CBP宣布将于2026年2月24日美国东部时间凌晨12:00停止征收IEEPA关税。 自该时间起,CBP开始征收新的第122条关税。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可以就最高法院裁决至2026年2月24日期间征收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提出异议;该问题很可能由国际贸易法院(CIT)在其对退税问题的整体监督中予以处理。
常见问题解答 #12:除《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外,政府还可能使用哪些关税授权?
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政府表示打算援引其他贸易授权,包括:
- 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该条款允许为解决国际收支问题而征收临时关税(税率最高为15%),期限最长为150天;
- 扩大适用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该条款允许以国家安全为由对特定行业征收关税;以及
- 扩大适用《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该条款旨在应对不公平的外国贸易行为。
这些法律依据可能会成为政府未来关税政策的基础。在本系列关于应对最高法院就《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裁决所产生影响的第七部分中,我们将分析关税最终可能落定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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