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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与国际贸易资源

每家跨国企业都应了解的……如何应对最高法院关于《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案这一历史性裁决的后续影响(第七部分)

图片展示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楼的立面,其入口上方饰有科林斯式柱子和雕塑人物——这是芝加哥知识产权律师常引用的正义象征。

最高法院宣布《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条款无效的裁决具有历史意义。但这并非美国激进关税政策的终结,而仅仅是某种关税机制的终结。此后几天来,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美国政府已着手通过其他更传统的贸易法规来重建高关税壁垒。

这一转变对跨国公司而言意义重大。正如本八篇系列文章所探讨的,最高法院的裁决已造成了一个复杂的裁决后环境,其中涉及退税诉讼、合同纠纷、海关问题以及供应链调整。与此同时,企业现在必须为下一代关税措施做好规划,这些措施很可能比其取代的《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措施更为系统化、更具针对性,且可能更具持久性。

为帮助企业应对这一局面,福里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供应链团队特推出这套共八篇的系列文章,探讨如何应对最高法院就《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作出的裁决所带来的后续影响。本系列涵盖:

  • 第七部分:解读关税的未来落脚点
  • 第八部分:应退税款的进口商应采取哪些准备措施

第七部分如下。

解读关税的未来落脚点

高关税不会消失——它们正在依据新的法定授权被重新实施

最高法院的裁决驳回了将《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作为实施广泛关税的依据,但并未对依据其他贸易法规征收的关税提出质疑。这意味着该裁决只是取消了一种法律机制,而非最初推动征收关税的更广泛政策目标。因此,问题已不再是《紧急经济权力法》废止后关税压力是否会持续。

相反,问题在于今后将由哪些法律工具来承担这一压力。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之后,相关框架似乎围绕三大主要法律依据展开:第122条作为短期过渡措施;第232条作为主要基于行业的国家安全工具;以及第301条作为主要针对特定国家和政策的不公平贸易工具。

第122节:桥梁,而非终点

政府对最高法院裁决的即时回应是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征收临时关税。白宫于2026年2月20日宣布,总统已决定自2026年2月24日起征收10%的从价进口关税,有效期最长为150天。 该公告指出,除非提前修改或依法另行变更,否则该附加关税将持续生效至2026年7月24日。《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本身是一项国际收支条款,授权总统征收最高15%的从价临时进口附加关税,期限不超过150天,除非国会采取行动予以延长。

该法定期限至关重要。第122条显然只是作为过渡性关税措施,而非关税政策的长期稳定基础。它在短期内维持关税压力,同时政府依据其他授权制定更持久的替代措施。 实际上,这为政府提供了一种途径,既能防止最高法院裁决后关税杠杆作用突然瓦解,又能争取时间转向基于更完善调查程序、且在许多情况下具有更坚实法律依据的法规。3月11日的第301条款行动强烈表明,这种过渡已经开始。

第122条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涵盖的内容。与第232条或第301条不同,该条款并非围绕特定行业的国家安全调查,或特定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记录而设计。它是一项粗放且临时性的授权,旨在解决“根本性的国际支付问题”,而非用于实施多年期产业或地缘政治关税战略的持久框架。 这使得该条款作为临时措施颇具价值,但若要作为政府长期的主要关税架构,则并非理想选择。

第122条措施也体现出正在形成的关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结构特征:分层。白宫已声明,某些已受第232条约束的商品将被排除在第122条附加费之外。这一豁免条款意义重大。它表明,本届政府并非寻求一个能够完全替代《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的单一替代方案,而是希望建立一个更加分散的框架,让多个关税计划得以并存并相互作用。 部分产品可能仍受第232条约束;另一些产品可能面临新的第301条补救措施;而第122条则在此期间作为临时基准措施发挥作用。

从这个角度来看,第122条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过渡性机制。它维持了关税压力,保留了谈判筹码,并避免了政策上的立即真空。但它同时也指向了更长远的未来。其短暂的实施期限、宽泛的框架,以及政府同时启动新的第301条调查等举措,都强调了同一个观点:第122条并非关税故事的终点,而是下一章的开端。

第232条:B计划成为中央关税主管机构

第232条授权总统在认定进口产品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时,可征收关税、实施配额或其他贸易限制措施。该程序首先由商务部展开调查,评估进口产品对可能对国防或经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如果商务部认定进口产品威胁国家安全,总统则拥有广泛的权力来实施补救措施。

近年来,《232条款》已发展成为行政部门可动用的最具威力和灵活性的关税授权之一。在特朗普政府第一任期内,该条款成为对钢铁和铝进口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此举重塑了全球供应链,并引发了美国贸易伙伴的报复性措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维持了这些关税措施,这进一步巩固了行政部门在涉及国家安全认定事务上历来享有的重大裁量权。

这种法律上的稳固性使得第232条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之后的环境中尤为具有吸引力。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紧急权力法规不同,第232条关税措施有正式的行政调查、证据记录以及关于国家安全风险的明确法定认定作为支撑。这些程序性要素使得由此产生的关税措施在法庭上更难被挑战。

《232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大延续了既有的趋势。2026年1月,白宫宣布了针对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以及加工后的关键矿物及其衍生产品的《232条款》相关措施。这些措施是在此前针对钢铁、铝、汽车、铜以及木材和锯材的《232条款》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的。综合来看,这些举措表明,美国在贸易背景下对国家安全的界定正发生更广泛的战略转变。

从历史上看,第232条调查主要针对传统国防工业。如今,国家安全的内涵已大幅扩展。最近的调查和政策声明表明,国家安全现已涵盖广泛的经济和产业考量,包括:

  • 关键供应链的韧性;
  • 在国内制造先进技术的能力;
  • 获取基本原材料和生产资料;
  • 对战略重要商品依赖外国制造能力;以及
  • 关键国内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这种扩展性解释极大地扩大了可能被纳入第232条调查范围的行业领域。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一转变具有重要的实际影响。第232条关税通常针对特定行业,这意味着整个行业或供应链可能会突然面临关税上调。此外,一旦实施,第232条关税很可能长期维持,因为其依据的是结构性的国家安全认定,而非暂时的经济状况。

简而言之,《第232条》已不再仅仅是针对金属产品的关税工具。它正日益成为美国政府实施关税政策的主要机制,这些关税政策与产业战略、技术领导力以及供应链韧性密切相关。

第301条:C计划这一广泛适用的不公平贸易工具的兴起

除了第232条外,《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正逐渐成为美国关税政策的第二大支柱。

第301条授权美国针对被视为不合理、具有歧视性或以其他方式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的外国政府做法,采取包括关税在内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工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负责,通常包括广泛的公众意见征询、证据提交以及与受影响利益相关方的磋商。

《301条款》在特朗普第一任期内备受全球瞩目,当时它成为2018年起对华进口商品实施全面加征关税的法律依据。这些关税针对数百亿美元的商品,并成为中美贸易政策的一大显著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最终裁定这些措施合法,从而巩固了第301条作为应对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而实施关税的强有力且持久工具的地位。

2026年3月1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正式针对16个经济体的制造业领域结构性产能过剩及生产问题,启动了新的301条款调查。此次调查的对象包括中国、欧盟、新加坡、瑞士、挪威、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韩国、越南、台湾、孟加拉国、墨西哥、日本和印度。

这些调查的范围值得关注。调查并非针对某个特定国家或特定行业的做法,而是旨在查明某些经济体是否存在结构性特征——例如持续的贸易顺差或大量闲置的工业产能——这些特征可能扭曲全球市场并损害美国制造业。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已就这些调查启动正式意见征询程序,意见征询登记将于2026年3月17日开启,书面意见及听证请求的提交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5日,听证会将于2026年5月5日开始。

这些调查的启动预示着《301条款》未来适用方式将发生更广泛的转变。该条款不再局限于处理具体的贸易争端,而是将越来越多地被用作解决系统性经济问题的工具,例如产业产能过剩、国家补贴或政府主导的生产政策。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一发展具有若干重要意义。

  • 首先,301条款的风险已不再仅限于针对中国的既有关税。新的调查涉及众多经济体,包括主要贸易伙伴和关键制造业中心。
  • 其次,301条款关税具有固有的灵活性。它们可以针对特定产品、行业或国家实施,并可根据谈判结果或外国政府政策的变动,随时间推移进行调整。
  • 第三,该法案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一种强大的地缘政治工具。通过实施定向关税,美国可以对贸易伙伴施加经济压力,从而试图影响其工业政策、贸易惯例或监管框架。

与目前正接受调查的经济体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涉及全球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一旦301条款调查势头增强,可能很快就会走向加征关税,受影响的行业通过意见征询程序影响调查结果的机会可能十分有限。

其他交易工具依然重要

尽管第122条、第232条和第301条似乎是新兴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后关税架构的核心支柱,但它们绝非政策制定者可用的唯一贸易授权手段。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2026年贸易政策议程》表明,美国将继续致力于运用广泛的法定工具,以应对结构性贸易问题、供应链脆弱性,以及美国认为会扭曲全球市场的外国经济行为。 实际上,这意味着本届政府仍掌握着丰富的贸易工具库,可根据所涉行业、国家或政策目标灵活运用。

其中一项法律依据是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该条款规定了所谓的“保障”措施。第201条允许美国在进口激增导致或威胁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时,实施临时关税或配额。尽管保障措施相对罕见,但它们偶尔会引发广泛的贸易限制,例如近年来对太阳能电池板和洗衣机征收的关税。

另一项仍具法律效力的条款是《1930年关税法》第338条,该条款允许美国对那些对美国贸易实施歧视性限制的国家,对其进口商品征收最高达50%的报复性关税。 在现代贸易政策中,第338条鲜少被援引,这主要是因为其他法规(尤其是第301条)为应对不公平贸易行为提供了更为规范的程序。尽管如此,在政策制定者需要迅速应对外国歧视性贸易措施的情况下,理论上仍可援引该条款。

除了上述机构外,反倾销(AD)和反补贴(CVD)法律在美国贸易执法体系中仍发挥着核心作用。这些法律允许美国对低于公平价值销售或享受政府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反倾销/反补贴案件通常由国内产业提交请愿书启动,并涉及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详细调查。尽管这些措施的适用范围比更广泛的关税计划更为狭窄且更具产品针对性,但它们可能导致极高的关税税率,并持续生效多年。

综合来看,这些法律依据揭示了一个重要现实:美国的贸易法律体系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多种选择,而不仅仅是《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等紧急权力。虽然这些工具中的任何一项都无法单独复制《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曾提供的广泛灵活性,但它们共同使美国能够对多个行业和贸易伙伴保持显著的贸易压力。

新关税很可能将伴随更严格的执法措施

企业不应认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取消会带来更宽松的关税执法环境。随着关税的提高,企业降低关税风险的经济动机也随之增强。企业可能会通过对商品分类规则、估价方法、原产地认定进行激进的解读,或通过调整产品设计、优化供应链路线等策略,来尽量降低关税成本。

执法机构对此类诱因了然于胸。过去几年间,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大幅扩大了贸易数据分析、自动化监控工具及定向执法行动的应用范围,以识别进口交易中的异常情况。这些系统使CBP能够对比不同企业、入境口岸及供应链间的进口数据,从而识别可能表明逃税或申报不实的模式。

因此,企业应做好准备,海关合规方面的多个关键领域将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包括:

  • 原产地认定,特别是当供应链涉及适用较高关税的司法管辖区时;
  • 关税分类决定,尤其是当重新分类可能大幅减少关税负担时;
  • 估值方法,包括转让定价安排以及对辅助项目或其他法定加项的处理;
  • 关税工程策略,即通过修改产品使其不属于特定关税的征税范围;以及
  • 潜在的中转风险,包括通过第三国转运货物以规避对其实际原产国适用的关税。

除了越来越多地使用海关查询(例如根据《第28号表格信息请求》进行的查询)外,执法行动还将更积极地运用诸如《出口行政程序法》(EAPA)调查等工具,并对电子指控(eAllegations)采取更强硬的应对措施。 对于在全球供应链中运营的企业而言,关税上调、执法力度加强以及被查获风险增大的综合影响意味着,在持续面临高关税、高处罚、高执法力度的进口环境下,海关合规、供应链透明度以及关税风险管理将成为企业贸易战略中愈发关键的组成部分。

企业当下应采取的行动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措施被撤销,并不意味着推动美国采取贸易行动的政策动因就此消失。企业在下一轮关税措施成形之前,应利用这一过渡期,重新评估自身的关税风险、合规状况及供应链策略。

首先,在关税体系较为分散的情况下,由于多项法规可能规定了相互重叠或针对特定行业的关税,企业应考虑制定一份综合关税风险图,其中应明确:

  • 主要进口产品及其相应的关税税率;
  • 采购地点和供应商依赖关系;
  • 受特定关税制度的影响,例如第232条、第301条以及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 不同进口品对收入或生产的相对重要性;以及
  • 与战略供应链相关的潜在关税风险。

其次,企业还应密切关注第232条和第301条下的最新动态,这两项条款似乎是极有可能影响美国下一阶段贸易政策的两大主要关税授权依据。企业应考虑参与意见征询程序,特别是当企业希望:

  • 突出显示可能因关税而中断的供应链依赖关系;
  • 提供关于下游经济影响的数据;
  • 主张排除某些内容或针对特定产品提供保障;或
  • 影响潜在贸易措施的范围和设计。

第三,企业应重新评估,目前未受第232条影响的产品是否有可能被纳入未来的行业性措施。从历史上看,第232条措施主要针对传统的国防相关产业。然而,如今“国家安全”的概念已被赋予更广泛的内涵,涵盖了供应链韧性、技术领导力、能源安全以及关键工业投入品的获取。

美国政府近期采取的行动及释放的政策信号表明,《贸易扩展法》第232条调查的潜在范围现已远远超出了钢铁、铝和汽车领域。 已宣布或正在考虑进行第232条审查的行业包括: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加工后的关键矿物、铜、木材及锯材、药品、商用飞机及航空航天零部件、风力涡轮机及其他能源系统、机器人、无人机系统(无人机)、个人防护装备,以及中重型车辆及相关零部件。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最大的风险敞口可能并非源于其成品的直接覆盖范围。相反,风险可能源于那些属于未来调查范围的上游投入品或零部件。即使最终产品类别本身并非调查重点,但凡含有半导体、芯片制造设备、铜原料、关键矿物或其他战略性材料的产品,都可能面临间接关税风险。

因此,在先进制造业、能源系统、运输设备、工业机械、生命科学及科技领域运营的企业,应评估其产品或供应链中的关键投入品是否可能被纳入未来国家安全调查的范围。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的适用范围正在以许多企业可能尚未充分预料的方式不断扩大;那些现在就开始评估潜在风险的企业,一旦启动新的调查,将能更好地应对。

第四,企业应针对原产地认定进行压力测试,并重新审视定价模型、采购安排和合同框架中是否充分考虑了关税波动因素。《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引发的关税波动周期暴露了一个事实:商业协议往往未能预见到关税的快速变动。 许多企业发现,其合同对关税上调的处理要么含糊不清、不完整,要么根本未作规定。而考虑到关税逆转、退税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复杂的关税分摊问题,此类合同更是凤毛麟角。

因此,企业应审查其商业架构是否充分解决了以下问题:

  • 供应商与采购方之间关税风险的分配;
  • 关税变动时的价格调整机制;
  • 处理关税退还或冲回的程序;
  • 与关税相关价格调整相关的通知要求;以及
  • 针对新的贸易限制措施,提升供应链的灵活性。

与此同时,企业应重新审视其原产地分析。在高关税环境下,原产地认定往往成为海关合规中最关键的环节。制造工艺、零部件采购或生产顺序上的细微差异,都可能对关税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确保原产地认定准确、记录详实且符合海关规则,可显著降低关税风险和执法风险。

第五,企业在新的关税措施实施前,应评估关税缓解策略。一旦关税措施生效,供应链调整往往成本更高且更难实施。潜在的缓解策略可能包括:

  • 将采购渠道分散到多个国家或供应商;
  • 通过调整生产环节来改变原产地归属;
  • 重新设计产品以获得更有利的关税分类;
  • 在海关法律框架内评估关税优化方案;
  • 利用保税区(FTZ)或保税仓库来推迟缴纳关税;以及
  • 利用进口后转口出口的退税计划。

尽管这些方法可能需要调整运营方式,但在关税措施频发且难以预测的政策环境下,它们能够显著降低关税风险。

最后,企业应加强海关合规计划,以应对日益严格的执法。在当前高关税、高执法力度、高处罚的背景下,企业应确保其海关合规计划包括:

  • 一份量身定制的合规手册;
  • 准确且依据充分的关税分类流程;
  • 一份海关分类索引,以确保对进口货物进行一致且准确的分类;
  • 针对关键产品的可追溯性分析,特别是当公司实施了“中国+1”战略——即使用中国零部件并在第三国进行进一步加工制造时;
  • 在海关估价中对辅助费用和转让定价安排的适当处理;
  • 严格的入库后检查,旨在发现并纠正潜在错误;以及
  • 完善的记录保存制度。

在高关税环境下,商品分类、原产地、估价、自由贸易优惠主张等方面的错误,以及其他疏漏,更容易引起监管机构的审查。现在加强合规体系建设,有助于企业避免日后面临执法问题。

* * *

本届政府最近的举措明确了未来关税政策的走向。临时性的第122条过渡性关税、不断扩大的第232条框架以及新的第301条调查,都预示着一个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时代的制度,该制度很可能比其取代的制度更加系统化、更具行业针对性、更注重政策导向,且更具持久性。 那些现在就开始评估风险敞口、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在适当情况下参与行政程序、并调整采购和定价策略以及实施强化合规策略的企业,将在美国贸易政策的下一阶段占据最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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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国际贸易与国家安全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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