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已被废止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诉讼仍在以惊人速度推进。就在美国最高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和V.O.S. Selections案中推翻关税仅两周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管辖权移交国际贸易法院(CIT)处理救济机制的数日之内,CIT已就退税处理方式迈出关键一步。 在2026年3月4日由理查德·K·伊顿法官主持的听证会上,法院命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停止清算IEEPA关税,并开始撤销已征收的关税。 这项在"Atmus Filtration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中作出的裁决,不仅因其高效而引人注目,更因其广泛影响:法院表明其考虑的救济措施可能延伸至所有进口记录方,包括未自行提起退税诉讼的进口商。
该裁决标志着《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终止后关税退还制度的重要进展,表明国际贸易法庭正致力于快速建立关税退还框架。 与此同时,该命令几乎肯定会面临上诉,且留下了若干重大悬而未决的问题,包括国际贸易法庭是否拥有向未出庭方提供如此广泛救济的权限——特别是针对已完成清算甚至可能已最终确定的进口货物(即超过清算异议期限的货物)。 为协助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概述该裁决要点,梳理IEEPA退税诉讼的现状,并探讨已缴纳IEEPA关税的进口商为维护自身权益应采取的措施。
发生了什么
2026年3月4日星期三,国际贸易法庭(CIT)命令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停止清算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征收的关税(IEEPA关税),并在可能情况下重新清算已清算的IEEPA关税。 该裁决适用于"所有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包括向CIT提起诉讼要求退还IEEPA关税的进口商,以及未提起诉讼的进口商。 理查德·K·伊顿法官在裁决书中指出:"若作其他裁定,将剥夺(已申诉进口商)高效解决索赔的权利,同时使(未申诉进口商)丧失'学习资源案'裁决带来的利益"——此处所指为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总统的IEEPA关税违法的判决。 法院虽未直接命令海关边境保护局立即退税,但伊顿法官已定于2026年3月6日(周五)美国东部时间上午10时召开案件进展会议,商讨退税流程的具体操作机制。
尽管此前预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2026年3月2日发布将管辖权移交国际贸易法庭(CIT)的指令后,CIT将开始处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退还事宜,但该法院的行动速度与覆盖范围均超出多数观察人士预期。 该裁决源于一起意外案件——Atmus Filtration公司诉美国政府案。该案原定于例行听证会上审理,旨在阻止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变卖美国过滤系统制造商Atmus Filtration已缴纳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 该案仅在一周前提起诉讼,最初处于暂缓审理状态。但在伊顿法官接手后,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亲自出席2026年3月4日的听证会,同时解除行政暂缓令,并指示各方就海关边境保护局征收《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的相关问题进行陈述。
实际上,伊顿法官似乎抓住了第一个可用的机会,迅速推进了《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税问题的处理,而阿特穆斯过滤公司成为解决该问题的载体。 听证会上,伊顿法官声明联邦国际贸易法院首席法官已将全部2000余起IEEPA关税案件移交其审理,并表示将以阿特穆斯案作为解决退税问题的示范案件,而非此前被视为退税诉讼风向标的V.O.S. Selections诉美国案——该案在Learning Resources案中已被最高法院裁决。
判决结果是什么?
法官当庭作出裁决,随即签发简短书面命令,指示如下:
-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必须停止清算《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
- 海关边境保护局必须重新核算先前核算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除非该核算已最终确定。
- 该命令适用于所有已缴纳IEEPA关税的记录在案的进口商,无论该进口商是否向CIT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当司法部律师请求暂缓执行该裁决(据推测是为争取时间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时,伊顿法官当即驳回了该动议。
该裁决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方面?
听证会的若干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洞察,揭示了CIT今后可能如何处理IEEPA退款问题。
- 该裁决源于一桩出人意料的案件,表明伊顿法官正寻求最快捷的解决途径。此前主要诉讼载体包括: Learning Resources案(作为IEEPA核心案件,已与V.O.S. Selections案合并提交至最高法院)以及AGS汽车解决方案公司诉美国政府案——后者是《1964年贸易法》第1581(i)条退税诉讼的代表性案例之一。鲜有观察者预料新近提起的AtmusFiltration案会成为获得广泛救济的载体。 事实上,政府律师在听证会上指出,美国政府两周后将在V.O.S. Selections案中提交简报,届时将阐明其退税立场。而伊顿法官连两周的等待期都不愿给予,转而宣布将在Atmus案中解决关键问题,这表明他认为该案不存在需要通过简报阐述的争议点——正如他在听证会中所述。
- 听证会期间救济范围大幅扩展。原定就临时限制令(TRO)举行的例行听证,演变为更广泛的议题。各方原预期政府将通过不反对法院命令重新清算的条款解决临时限制令问题,原告方甚至试图撤回临时限制令申请。 伊顿法官驳回了该动议,反而批准了远超请求范围的救济措施,表明他视此次听证为立即解决核心退税问题的契机——即便未进行书面陈述。
- 伊顿法官驳回了政府试图缩减或推迟退税程序的努力。 在听证会上,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旨在限制或推迟救济的论点。伊顿法官逐一驳回了这些论点:
- 关于关税的合法性:伊顿法官强调最高法院已就核心问题作出裁决,指出:"最高法院已明确告知我们,这些关税自开征之初即属非法征收……所有款项均系非法收取……必须退还给进口商。"对于任何暗示海关边境保护局可限制退税对象范围的提议,伊顿法官均表现出强烈不满。
- 关于进口商是否必须自行提起诉讼:政府律师主张,持有清算报关单的进口商"绝对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伊顿法官表示该问题将在2026年3月6日的后续进展会议上讨论,此举虽未解决争议,却凸显了对面临重大风险的进口商而言,保护性诉讼的重要性。
- 关于是否需要就退税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当政府辩称需要更多时间说明案情时,伊顿法官直截了当地回应道:"根本不存在案情可言。关税自开征之初便属非法。"
- 关于海关边境保护局是否需要时间就除《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还机制之外的其他事项形成"立场":当政府律师表示 需要时间最终确定其关于退税的"立场"时,伊顿法官 回应道:"你们的立场很明确。最高法院已经告知你们该持什么立场。你们的立场就是必须退还这笔钱。"
- 关于退税操作是否因"繁琐"而受阻的问题:政府曾辩称退税需 人工逐项审核。伊顿法官驳回该主张,指出:"我们身处计算机时代。海关完全有能力编程使其系统自动处理退还《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无需人工审核。"
- 关于救济速度:伊顿法官 驳回了政府要求提交补充书面材料的请求,同时驳回了暂缓执行该命令的动议。不过他表明,愿意审阅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就退税操作实际困难所作的声明。
尚未提起第1581(i)条诉讼的进口商是否应考虑现在提起?
伊顿法官出人意料的裁决立即引发一个问题:尚未提起《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1581(i)条诉讼的公司应如何应对?我们仍认为,因《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面临重大风险的公司应考虑维持或提起单独诉讼,理由如下:
- 首先,政府已明确表示某些退税需通过个人诉讼途径解决。在听证会上,司法部律师主张进口商必须自行提起诉讼,才能为已结案的进口货物申请退税。因此政府极可能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已单独提起诉讼的进口商将能避免卷入这场争议。
- 其次,联邦巡回法院此前已驳回国际贸易法庭试图向非当事人广泛延伸救济的尝试。在V.O.S. Selections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国际贸易法院先前部分裁决,理由在于该裁决实质构成普遍禁令,对未参与诉讼的第三方产生约束。政府在任何上诉中都可能援引此先例。即便联邦巡回法院最终缩小Atmus令的适用范围,该法律依据仍将持续约束已作为《1581(i)条款》个案诉讼当事方的进口商。
- 第三,CIT本身已指出,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企业,仍存在其他待解决问题。 伊顿法官已安排进一步的案件进展会议,以解决影响未提起诉讼进口商的问题。这位正全力推进退税问题审理的法官认为,未提起诉讼的进口商仍需进一步考量,这一事实凸显出:已自行提起1581(i)诉讼的进口商处于不同且可能更受司法倾向的有利地位。
- 第四,鉴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此前已驳回全国范围救济请求,对于当前未在该法院出庭的企业而言,可能面临额外的程序性复杂性。任何对伊顿法官命令范围的缩减,最可能发生在削弱美国国际贸易法庭向未出庭方下达广泛救济令的能力方面,尤其针对已裁定并最终确定的进口商品。
- 第五,作为诉讼当事方的企业将有权强制执行任何退税命令。若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实施退税的方式产生争议——包括退税适用的进口货物范围、关税计算方式或退税时间安排——仅诉讼当事方有权向国际贸易法庭(CIT)申请强制执行或寻求澄清。非诉讼当事方企业对CBP实施退税的挑战能力可能受到限制。
- 第六,若退税采取分阶段或优先处理的方式,诉讼各方可能处于更有利地位。若海关边境保护局最终选择分批次而非一次性处理退税,正在诉讼中的进口商可能获得优先权,或拥有更明确的途径对延误提出异议。而未提起诉讼的企业则可能陷入依赖海关行政程序的境地,丧失直接诉诸司法的途径。
简言之,在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作为原告,很可能比依赖更广泛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退款程序中可能出现的诸多争议解决途径,获得更快、更简洁的退款通道——这无疑比政府明显倾向于将争议导入传统(且往往冗长)的抗议程序更为高效。提起诉讼有助于确保进口商始终处于退款申请的首位。
提起诉讼的进口商还规避了非当事人可获得救济范围的法律不确定性。Atmus案中美国被告方的律师表示,政府计划主张退税应仅限于向国际贸易法庭提起诉讼的进口商。 同样地,若政府以"CIT无权颁布类似普遍禁令的救济措施"为由上诉Atmus案裁决——联邦巡回法院在V.O.S. Selections案中暂停CIT 2025年5月禁令时曾援引此论点——该理由将不适用于已作为第1581(i)条个案诉讼当事方的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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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伊顿法官的裁决是一项重要且值得欢迎的进展,已提起《1581(i)条款》诉讼的企业可放心,这些案件现已很可能集中由伊顿法官审理。 但该命令远非《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关税退还问题的最终定论。关于未申报进口商的处理方式、已结案且生效的进口申报如何处置,以及联邦巡回法院将如何应对政府几乎必然提出的上诉等问题,核心争议仍悬而未决。
若您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本文作者或您在富乐律师事务所的对接律师。
请注意,截至本文发布之时,Atmus案中的美国被告方已就执行伊顿法官关于停止清算IEEPA关税的命令提交了拟议框架。我们将于近期就此提供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