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纽森州长签署了七项关于数据中心的法案,这些法案主要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其中三项法案(SB 886、AB 2383 和 SB 1168)共同构成了由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事业委员会(CPUC)管理的统一费率体系。
SB 886
《加利福尼亚州技术创新与用户权益保护法》
SB 886 在《公用事业法典》中新增了第14.7条,规定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必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制定或更新数据中心费率,涵盖并网、零售服务、输电、配电和发电。 (SB 886,第1条;《公用事业法典》第945条及以下条款)这些费率必须防止搁浅成本和成本转嫁转嫁给未参与的客户。(第945.2(b)(2)条。)
该法案还要求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制定一项输电级并网费率(§ 945.3(a)),该费率应:
- 要求披露在其他公用事业辖区或管辖范围内提交的重复互连申请(§ 945.3(a)(2))。
- 根据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的方法,将所有输电升级及用电成本的责任归属于数据中心。在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享网络升级也将纳入其中(§ 945.3(a)(3))。
- 将预付费用的退款限额设定为公用事业公司从该客户处获得的年度输电净收入的75%,且该金额与实际负荷的实现情况挂钩(第945.3(a)(4)条)。
- 如果客户在10年内退出或未能逐步增加负荷,将收取提前终止费。该费用不得低于10年期限内的收入缺口(§ 945.3(a)(5))。
根据新规定,无论客户是否采用相关的自愿参与计划(第 945.3(b) 条),都必须证明其符合现行工资标准以及“熟练和受过培训的劳动力计划”的劳动标准(《加州法规汇编》第 25545.3.3(a)-(b) 条、第 25545.3.5(a)-(e) 条)。 公用事业公司还必须发布地图,标明数据中心无需进行重大升级即可实现并网的地点(§ 945.3(c))。该并网费率(第 945.3 节),包括劳动认证要求,仅适用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订新的输电级并网协议的数据中心(§ 945.3(d))。 SB 886法案的其余部分不受日期限制。对于在2027年1月1日之后、但在该费率最终获批之前寻求服务的数据中心(第945.9节),公用事业公司可就单个合同向CPUC申请批准。
AB 2383
数据中心输配电及发电电价
AB 2383 是 SB 886 的配套法案,该法案增加了某些定义术语、输配电(T&D)费率、发电费率,以及社区选择聚合商(CCA)和能源服务提供商(ESP)的义务(《公用事业法》 法典第945.1、945.4、945.5、945.6、945.8节)。
对于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IOUs),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必须要求每家IOU提交输配电费率表(§ 945.4)和发电费率表(§ 945.5(a)),其中应:
- 要求数据中心通过一项至少持续10年的机制,支付因其负荷所导致的增量发电成本(§ 945.5(a)(3))。
- 包括因未完成并网而产生的费用、提前终止费用、预付保证金或预付款,以及基于预计负荷确定的最低付款下限(§ 945.5(a)(3)(A)-(C))。
- 允许数据中心通过安装电表后端的零排放资源,从而减少其资金义务(§ 945.5(a)(3)(D))。
- 要求报告计划中的现场发电投资,并禁止因现场发电而将成本转嫁给他人以获取补偿(§ 945.5(a)(4)-(5))。
发电费率的门槛由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设定,但不得超过25兆瓦的峰值需求(§ 945.5(c))。输配电费率未规定具体门槛(§ 945.4)。
社区选择聚合体(CCAs)和能源服务提供商(ESPs)必须在2028年1月1日前制定各自的数据中心发电电价,相关要求应保持一致,且发电上限均为25兆瓦(§ 945.6(a)-(b))。
该法案规定,某些设施可免于缴纳发电费,包括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公共资金资助的国家安全设施(由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确定)、公有设施以及公用事业设施(第945.5(d)条)。输配电费、社区选择聚合(CCA)费和能源服务计划(ESP)费均未列出相应的豁免清单。
SB 1168
数据中心资费结构
SB 1168 要求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CPUC)评估费率结构方案,但并未强制规定任何具体的费率(《公用事业法典》第 901 条)。 该法案的明确目标是确保数据中心无论其并网级别如何,均承担合理的输配电成本份额,按比例分担负荷增长和电力采购成本,并帮助缓解居民用电用户(包括CARE和FERA客户)的成本压力(第901(a)-(c)条)。 该法案援引了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CAISO)的预测,预计到2030年能源消耗将增长2.3吉瓦(基于数据中心需求),并指出仅在2024年,通过太平洋天然气和电力公司(PG&E)提交的数据中心装机容量申请就约为2,300兆瓦(SB 1168,第1(a)节)。
AB 1577
向CEC和地方机构提交的数据中心报告
AB 1577 规定了某些报告要求,适用于装机容量为 10 兆瓦及以上的设施。相关义务适用于运营整个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商,而不适用于个别租户(《公共资源法》第 25302.10(a)(2)(B)、(a)(3) 条)。
该法案要求在并网时(以及此后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时),向加州能源委员会(CEC)提交一次申报,其中应包括名称、地址、运营商联系方式、投运日期、总建筑面积和IT楼层面积、根据并网申请确定的峰值容量以及现场发电量(第25302.10(b)(1)条)。
此外,还须提交年度CEC申报文件,其中必须按月分项列明峰值负荷、已安装IT容量、总用电量(千瓦时)、PUE、需求灵活性参与情况、制冷剂类型、冷却度日数、现场发电量、按类型划分的燃料消耗以及储能详情(§ 25302.10(b)(2))。
加州能源委员会(CEC)每年以匿名化、汇总的形式发布这些数据(第25302.10(d)条),并须在《2029年综合能源政策报告》以及CEC确定的后续每两年一次的报告中纳入数据中心负荷评估(第25302.10(c)条)。
运营商可指明其声称根据现行法律免于披露的信息(尽管该法案并未新增任何豁免条款)。运营商提交的材料并不构成对任何特权或商业秘密保护的放弃,且不得披露针对特定客户的能源数据(§ 25302.10(e);《政府法典》§ 7927.303(a)、(d))。
在申请酌情颁发的当地许可证时,运营商必须向市或县提交其预计年发电量(千瓦时)、按类型划分的现场发电量,以及在地产界线处的平均和最大声级(dBA)(《政府法典》第65909.3(a)条)。
与AB 2383号法案中关于发电费率的豁免规定类似,AB 1577号法案也豁免了某些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也包括有线电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适用(§ 25302.10(f);《政府法典》§ 65909.3(d))。
AB 2469
将水资源披露作为地方审批的条件
AB 2469 规定了促进用水信息披露的机制,明确要求各市、县不得批准新建数据中心或导致峰值用水量增加的扩建项目所申请的酌情许可或例行许可(《政府法典》第 65964.7(b) 条),除非申请人提供:
- 根据《水法》第2.10部分(第10910条及以下条款)(第65964.7(b)(1)(A)条)进行的供水评估。
- 一项包含分阶段干旱应对措施的水资源短缺计划(自2028年1月1日起必须实施)(§ 65964.7(a)、(b)(1)(B))。
- 预计用水量及节水措施(第65964.7(b)(1)(C)条)。
- 劳动力信息披露,包括劳动力构成、职位分类、雇佣期限、工资范围和福利待遇,以及居住在该县和该州的员工所占比例(§ 65964.7(b)(1)(D))。
申请人必须承担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输送、处理、储存或分配设施升级的全部费用(第 65964.7(b)(2) 条)。但是,仅满足这些条件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必然获得批准(第 65964.7(b)(3) 条)。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中既未对“数据中心”作出定义,也未明确规定任何规模门槛(第65964.7条)。
AB 2619
通过营业执照进行水资源报告
AB 2619 规定了额外的水资源报告要求,并涵盖了三个等级中各种规模的数据中心:
- I类数据中心(超大规模数据中心:服务器数量超过10,000台或功耗超过25兆瓦)
- II类数据中心(功耗2-25 MW)
- Type III Data Center (<2 MW power consumption)
(《商业与职业法》第16000.4(a)(1)条、第16100.4(a)(1)条)。
在申请首次市或县营业执照或同等许可之前,经营者必须向其供水方提供关于预期用水量、水源以及最大日用水量、最大月用水量和年平均用水量的善意估算,并须声明该估算真实无误,否则将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16000.4(b)(1)、16100.4(b)(1))。 上述估算数据必须在营业执照申请表上明确注明(§§ 16000.4(b)(2)、16100.4(b)(2))。
在许可证续期时,经营者必须按水源类别(饮用水、非饮用水、再生水)报告上一年度的总用水量和直接用水量,并说明冷却系统的类型(§§ 16000.4(b)(3)、16100.4(b)(3))。
该法案还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现在必须在年度供需评估中将数据中心的用水需求纳入考量(《水资源法》第10632(a)(2)(B)(i)条)。
SB 887
《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对数据中心的规定
SB 887 针对《加州环境质量法案》(CEQA)对“数据中心”一词进行了定义,并确认 CEQA 适用于数据中心的许可审批(《公共资源法典》第 21061.6 条、第 21080.08 条)。 该法案禁止对数据中心项目给予一揽子豁免,但对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公有资产、公用事业以及独立学院的研究设施予以豁免(第21084(f)(1)-(2)条)。
根据该法案,如果牵头机构证明该项目符合以下要求,州长可将该数据中心认定为环境领导力发展项目(§ 21180(b)(5)(A)):
- 预付全部互连费用(第21180(b)(5)(A)(i)条)。
- 不会增加本州化石燃料的消耗量(§ 21180(b)(5)(A)(ii))。
- 在预测峰值的100%水平下,保持至少4小时的零碳储能,用于需求响应(第21180(b)(5)(A)(iii)-(iv)款)。
- 在可行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依赖电表后端的零碳发电(§ 21180(b)(5)(A)(v))。
- 已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将支付所有电网投资(包括新建发电项目),并附有提前终止费(§ 21180(b)(5)(A)(vi))。
- 使用再生水以及节水型或无水冷却系统(§ 21180(b)(5)(A)(vii))。
- 在投入运营后的5年内,须使用100%零碳电力(按小时计),其中75%必须来自新建项目(§ 21180(b)(5)(A)(viii))。
- 与当地组织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社区利益协议(§ 21180(b)(5)(A)(x))。
- 符合能源委员会自愿参与计划的要求(《加州法规汇编》第25545.3、25545.3.3、25545.3.5节)(第21180(b)(5)(A)(xi)节)。
此外,该法案规定,土地利用与气候创新办公室必须针对这些条件制定全州统一的标准(第21180(b)(5)(B)条)。
Foley的数据中心团队将继续进行监测,并在适当时候报告相关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