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巡回上诉法院于2026年6月25日在“Fraase诉Advantage Credit Bureau案”(案号:25-1872)[1]中作出的裁决,强化了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CRAs)在《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诉讼中的一项关键抗辩理由。该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维持了对Advantage Credit Bureau(ACB)作出的即决判决, ——首席法官科洛顿、格伦德法官和科贝斯法官(撰写意见书)——裁定,ACB在将原告双胞胎兄弟的超速罚单纳入原告报告时,并未违反《公平信用报告法》第1681e(b)条,因为其依据的是将两名兄弟视为同一人处理的州法院官方网站信息。
该裁决遵循了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亨森诉CSC信贷服务公司案”(Henson v. CSC Credit Services, 29 F.3d 280 (7th Cir. 1994))中的开创性裁决,确认《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并非严格责任法,且在没有证据表明官方法院记录系统存在系统性不可靠性的情况下,信用报告机构无需对该系统进行事后质疑。
背景:法院内部系统中发生的一起双胞胎身份混淆事件
原告奥斯汀·斯图尔特·弗拉塞于2023年5月向法戈公园管理局申请了一名全职维护技术员职位。作为标准招聘流程的一部分,法戈公园管理局委托ACB进行背景调查。一名ACB员工使用原告的名字、姓氏和完整的出生日期,在北达科他州法院的官方公共网站上进行了搜索——这些正是ACB自身程序所要求的身份识别字段。
搜索结果仅有一条:以“Fraase, Aaron Stuart”名义登记的一项超速驾驶定罪——此人正是原告的同卵双胞胎兄弟。由于两人的姓名极为相似且出生日期完全相同,西法戈市法院将兄弟二人归入同一份“案件档案”中。 北达科他州法院网站将“Fraase, Austin Stuart”列为原告的孪生兄弟亚伦·斯图尔特·弗拉塞(Aaron Stuart Fraase)的“别名”(AKA)。ACB的一名员工在审查案件卷宗时,看到“Fraase, Austin Stuart”被列为别名,便将该超速定罪记录纳入了原告的背景调查报告中。第二次背景调查通过相同流程得出了相同的结果。
重要的是,法戈公园管理局(Fargo Parks)在招聘原告时,并未因背景调查而造成任何延误。他于2023年6月19日开始担任新的全职职位。 ACB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不利行动通知,告知其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享有对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但他从未行使该权利。尽管如此,原告仍提起诉讼,指控ACB未按照《美国法典》第15编第1681e(b)条的规定“遵循合理程序以确保尽可能高的准确性”。 地区法院(首席法官彼得·D·韦尔特)基于两项独立理由裁定ACB胜诉:(1) 从法律角度而言,ACB制定并遵循了合理程序;(2) 原告并未因ACB的所谓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害。
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对法院记录的合理信赖可免除责任
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基于第一项理由——合理程序——维持了原判,未涉及损害赔偿问题。该法院确认:“《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并非严格责任法。”Rydholm 诉 Equifax Info. Servs. LLC 一案,44 F.4th 1105, 1108(第八巡回上诉法院,2022年)。 当“信用报告机构从其合理认为信誉良好的信息源处获取的信息被证实不准确时,该机构不承担责任,除非该机构收到关于其程序存在系统性问题的通知。”同上。
法院裁定,从法律角度来看,ACB依赖北达科他州法院官方网站的做法是合理的。法院援引亨森案指出,若要求信用报告机构对法院系统的错误承担责任,“将迫使信用报告机构不仅要依据大量法院记录的表面内容,还需进一步核实信息是否准确无误”——这种负担将“大幅增加其服务成本”。
法院驳回了以下主张:即ACB本应制定针对双胞胎的书面具体程序,或者名字上的差异本应引发进一步调查。此类细微差异并不构成需要深入调查的“表面不准确之处”,尤其是当法院网站本身已将相关信息归入同一案件卷宗时。 法院将本案与“科尔特斯诉Trans Union, LLC案”(617 F.3d 688(第三巡回上诉法院,2010年))进行了区分,在后者中,姓名、出生日期和国籍方面的显著差异为认定过失提供了依据。
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合规专业人员的实际影响
弗拉塞为CRA们提供了几点重要启示:
- 官方法院记录系统仍被推定为可靠。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将“亨森案”(Henson)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面向公众的官方法院网站。依赖此类门户网站的信用报告机构(CRAs),只要未被提醒存在系统性问题,且记录表面未出现明显错误,便应有充分把握应对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第1681e(b)条提出的索赔。
- 有据可查的程序和培训至关重要。ACB经验丰富的筛查人员、交叉培训实践以及标准的匹配政策,是法院分析的核心。信用报告机构(CRAs)应持续对员工进行培训,并记录查询公共记录的步骤。
- 系统性问题的通知是关键所在。本案的裁决关键在于缺乏证据证明ACB已获悉北达科他州法院官方网站的系统性可靠性问题。信用评级机构应对其供应商进行审计,并密切关注可能构成此类通知的消费者投诉——一旦出现此类情况,应立即采取行动。
- 仅凭信息不准确尚不足以构成责任。《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并非严格责任法,仅凭报告信息不准确的证据,本身并不能证明存在违反第1681e(b)条的行为。原告还必须证明信用报告机构在编制报告时未遵循合理程序。
- 损害赔偿和因果关系要素是重要的保障措施。尽管上诉中未涉及此点,但地区法院独立认定,原告并未因ACB据称不准确的报告而遭受任何实际损害——既未失去工作,也未延迟入职,且无医疗证据证明存在精神痛苦。这表明,在未发生任何不利措施的情况下,即使是技术上不准确的报告,也可能不会引发《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下的法律责任。
结论
“Fraase 诉 Advantage Credit Bureau”案是一份重要的已公布判决书,信用报告机构、背景调查公司及其法律顾问均应仔细研读。该判决在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管辖范围内重申并扩展了“亨森框架”,就对法院网站等公共记录信息的合理依赖范围提供了具体指导。尽管该判决对信用报告机构而言是一个有利的判例,但也提醒各机构应审核供应商、加强员工培训并记录相关流程,以降低诉讼风险。
[1]福莱·拉德纳律师事务所(Foley & Lardner LLP)在地区法院诉讼及上诉程序中代表Advantage Credit Bureau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