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阅艾莉森·格兰德于《法律360》发表的这篇关于昨日《人工智能安全、可靠与可信发展及应用行政命令》的极具参考价值的摘要时,我深感其内容之匮乏。下文引述似乎道出了核心问题:这更像是组建研究小组来成立委员会开展事实调查,与实质性监管相去甚远! 这正是试图监管未知领域的困境所在。
鉴于该行政令的广泛性,拜登政府似乎选择通过"对人工智能政策采取包罗万象的策略来应对,这种策略既极其雄心勃勃又可能过度热忱",R Street研究所技术与创新团队高级研究员亚当·西尔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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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事项的具体实施细则基本都交由各联邦机构自行制定,而这些机构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扩大法定权限来执行诸多规定,目前仍不明朗。"蒂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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