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朗普总统上周签署了《一项宏大而美好的法案》(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对《国内税收法典》第45Y条规定的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PTC)、第48E条规定的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ITC)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税收抵免条款进行了多项修订。 以下是该法案中与PTC、ITC及其他税收抵免相关的重要条款摘要。
PTC和ITC变更
- 对于太阳能和风能项目,《法案》规定其生产税收抵免(PTC)或投资税收抵免(ITC)的适用期限将提前至2027年底前投运,而非原定的2032年或之后逐步取消。但若项目在《法案》颁布一周年之前已开工建设,则可豁免此截止期限。 根据现行开工指导原则,此类项目若在开工当年后的第四个日历年底前投入运营,通常仍可享受生产税抵免或投资税抵免(视具体情况而定)。然而,特朗普总统于7月7日签署的行政命令(详见此处)暗示,历史性的开工规则可能面临重大调整。
- 该法案明确规定,即使关联的风力或太阳能设施不符合条件,与之配套安装的储能技术仍可享受投资税收抵免。
- 该法案修正了《通胀削减法案》中关于投资税收抵免(ITC)国内成分附加值的技術漏洞。对于2025年6月16日及之后开工建设的符合ITC资格的设施,其制造产品门槛仍维持在40%;此后,对于2026年12月31日之后开工建设的任何合格设施或储能技术,该门槛将逐步提高至55%。
- 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资产可享受30%的投资税收抵免,且不受以下因素影响:(1)温室气体排放率;(2)该资产的建设是否满足现行工资和学徒培训要求。 但此类资产仅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工建设时方可享受30%的ITC,这意味着今年开工的项目将无法享受第48E条规定的ITC或第48条规定的历史投资税收抵免。
- 存储技术(适用于ITC)、水电项目、海洋及水力动能项目、地热、核裂变及其他符合PTC或ITC资格的项目(风能和太阳能除外),若在2033年底前开工建设,仍可适用相应的PTC或ITC政策。 此后,对于2033年后开工的项目,其税收抵免将逐步递减。
- 该法案还采用了针对被禁止外国实体的限制措施,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对此进行阐述。
其他精选变更
- 针对第45X条制造业生产税收抵免政策实施了多项调整,包括:取消2027年12月31日后生产销售的风电设备零部件抵免资格;对关键矿产抵免额度实施递减机制;限制生产多种合规零部件的制造商叠加抵免;并新增涉及禁止外国实体的相关限制条款。
- 根据第45V条规定的氢气生产税收抵免政策已修订,仅适用于2028年1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尽管该截止日期早于《通胀削减法案》设定的2032年日落条款,但最终法案较草案版本有所改进——后者曾计划取消今年后开工项目的税收抵免资格。
- 根据第45Z条规定的清洁运输燃料生产税收抵免政策已延长至2029年,但可抵免额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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