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4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向技术中心2100、2600及3600的专利审查员发布新备忘录,就软件相关发明(含人工智能)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评估主题事项适格性(SME)提供专项提醒。 2600及3600技术中心的专利审查员发布新备忘录,针对软件相关发明(含人工智能与机器学习技术)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评估主题事项适格性(SME)提供专项指引。 该指导由专利副专员查尔斯·金发布,旨在强化USPTO现有实践,并澄清在应用该机构"爱丽丝/梅奥"框架第二步A分析时常见的争议点。
虽然该备忘录并未确立新政策,但它对四个关键审查主题进行了额外强调:
- 依赖于抽象思想的“心理过程”分类;
- 区分那些援引司法例外条款的主张与那些仅涉及司法例外条款的主张;
- 在第二步A项下对主张进行整体分析 第二项;以及
- 区分那些真正提升技术的专利主张与那些仅通过通用计算资源“应用”抽象概念的专利主张。
该备忘录还就何时应作出、何时不应作出依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对中小企业专利申请的驳回提供了指导,重申驳回决定仅应在专利不可专利性可能性大于可专利性时作出。
该备忘录预计将通过提供更清晰的指导方针并强调全面分析的重要性,为克服《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驳回提供更多途径。通过聚焦于明确列举司法例外与仅涉及司法例外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审查员能够更有效地识别符合专利条件的主题。 此外,备忘录强调在步骤2A第二项下"整体分析"权利要求,并区分真正改进技术的权利要求与仅运用通用计算资源实施抽象概念的权利要求,有助于确保创新性软件发明不被不当驳回。该指引最终将助力发明人应对主题适格性的复杂性,促进审查流程的可预测性与透明度。
- 步骤2A 第一部分:司法例外与心理过程归类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主题事项可专利性分析中确认了三类既定的抽象概念:(1)数学概念;(2)特定人类活动组织方法;(3)思维过程。该备忘录重申,"思维过程"涵盖可完全在人类头脑中或通过纸笔完成的概念,例如进行观察、评估、判断或形成观点等活动。
然而,该备忘录警告审查员不得将此归类扩大至涵盖人类思维无法实际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定。例如,涉及超越人类思维能力的人工智能处理的限定不属于此范畴。该备忘录援引了2024年7月发布的《AI-SME更新》,其中列举了特定AI硬件或流程不被视为思维过程的案例(例如硬件化的RFID序列号数据结构,详见ADASA Inc. v. Avery Dennison Corp., 55 F.4th 900 (Fed. Cir. 2022)案)。
- 区分司法例外中的“援引”与“涉及”
该备忘录重申了区分仅涉及例外情形的权利要求与实际阐述该例外情形的权利要求之必要性。例如,若权利要求限定未明确提出或描述例外情形(如"使用第一训练集训练神经网络"(例39)),则该权利要求可能涉及抽象概念,但其本身并未阐述抽象思想,因此无需在步骤2A下进行进一步的可专利性分析。
相比之下,如果权利要求明确列举了特定的数学算法,例如“使用反向传播算法和梯度下降算法训练人工神经网络”(例47),则其阐述的是数学概念,需要进一步分析。
- 步骤2A 第二部分:实际应用与改进
在第二项标准下,审查员必须评估权利要求是否将任何列举的司法例外融入实际应用中。这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整体分析,考虑所有限定要素如何相互作用,而非将其孤立于真空环境中。
该备忘录强调了两个常有重叠的重大考量因素:
- 技术改进或技术领域改进——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具体技术解决方案的权利要求可满足第二项要求。备忘录强调:“说明书无需明确阐述改进内容,但必须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理解的方式描述该改进,即使权利要求本身未明确记载该改进。”
- 避免“应用它”的权利要求——仅指示计算机执行抽象概念而未包含具体技术改进是不够的。建议审查员在适用此测试时避免过度简化权利要求,并考虑该权利要求是否提供了具体化的实施方式,而非泛泛的应用。
该备忘录指出,Recentive Analytics, Inc.诉Fox Corp.案(联邦巡回法院2025年判决)揭示了抽象概念自动化过程中附带步骤的不足之处,而美国专利商标局示例47中的权利要求3则展示了能够提升网络入侵检测技术领域水平的权利要求。
- 何时发出§101驳回通知
审查员需注意,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作出的可专利性驳回决定,不应仅因存在不确定性而作出。只有当根据"优势证据"标准判定某项权利要求很可能不符合可专利性要求时,驳回决定才属恰当。 此项"临界判断"指导旨在避免对边缘案例过度驳回,并促使审查工作聚焦于首次审查意见中完整、紧凑的审查程序——该程序需全面满足所有法定要求(《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102、103、112条)。
对企业的影响
对于软件、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领域的创新者而言,这份备忘录表明美国专利商标局重新强调了对软件相关发明专利适格性的判定。该备忘录通过缩小"思维过程"类别的过度适用范围,并重申示例39的效力, 为软件相关发明的专利化开辟了更清晰的道路——这意味着涉及软件(尤其是人工智能或机器学习)的发明本身不会在第一要素阶段触发抽象概念判定。此外,该备忘录允许软件相关发明基于其提供的技术改进更可预测地通过第二步A阶段审查——即使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未明确说明技术改进,只要"该改进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即可。 在审查实践中,>50%的"临界判定"标准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力依据,既可推翻基于《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初步驳回决定,又能将审查焦点集中于第102/103/112条。由此,申请人将面临更低的可专利性风险、更短的授权周期,并在预算规划与专利组合管理中获得更高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