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与国税局今日发布指导文件《2025-42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太阳能及风能项目在《国内税收法典》第45Y条规定的生产税抵免(PTC)及第48E条规定的投资税抵免(ITC)项下,何时构成工程开工的认定标准作出说明。
根据我们此前在此处所述的《一项宏伟法案》(简称OBBBA),太阳能和风能设施仅在2027年底前投入运营时才有资格享受生产税抵免(PTC)或投资税抵免(ITC)。但对于在OBBBA颁布一周年之前开工的项目,此截止期限存在例外。 特朗普总统于7月7日签署的行政命令(详见此处说明)要求财政部对风电及太阳能设施实施更严格的开工建设规则。本通知正是针对《一项宏大法案》的修订内容及该行政命令而发布。
在施工开始前的指导原则(分别涉及生产税抵免和投资税抵免的前身条款——税法第45条和第48条)为纳税人提供了两种启动太阳能或风能项目施工的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满足要求:(i) 证明已开展实质性实体工程(实体工程测试),或 (ii) 已支付或发生符合条件设施总成本至少5%的费用(5%安全港规则)。实体工程测试不考量工程量或成本,仅关注所实施工程的实质性特征。 此外,无论是场外工作(包括非库存组件制造)还是现场工作(包括地基挖掘和合格设备安装),均可计入实体工程测试范畴。历史性指引还包含连续性要求,即纳税人须在工程启动后持续推进合格项目的建设。 根据先前指引,若适用项目在开工建设年度后的第四个日历年末投入使用,则视为满足连续性要求("连续性安全港")。
以下是该通知的若干重要要点:
- 体力工作测试基本得以保留,无论是在场外还是在场内进行的具有实质意义的体力工作,仍可计入满足体力工作测试的要求。
- 四年连续性安全港政策得以保留。例如,若符合条件的项目于2025年开工建设,只要该项目在2029年底前投入使用,纳税人即满足连续性要求。
- 5%安全港条款已被废除,但"低输出太阳能设施"除外——该术语指净输出功率不超过1.5兆瓦的太阳能设施。关于输出测量的"综合运营"新规现已生效。
- 本通知仅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设施,因此对于其他寻求生产税抵免(PTC)或投资税抵免(ITC)的技术,其建设启动规则仍应遵循先前指导意见。
- 不具有追溯效力。纳税人曾担忧可能存在追溯适用情形,但该担忧并未成为现实。本通知适用于2025年9月2日前尚未开工的项目。
福莱团队将继续关注生产税抵免(PTC)和投资税抵免(ITC)的相关进展。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以下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