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个月来,联邦政府针对《第九条》范围内高校及其他联邦资金受助机构,就特定反歧视法律的适用性与执行问题发布了一系列指令。
五月,美国司法部表示将实施一项新计划,该计划可能大幅增加实体因虚假证明符合联邦反歧视法律(包括《第九条》)而面临的法律风险。
七月,总检察长帕姆·邦迪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阐明其办公室关于采取特定最佳实践以规避违规风险的立场。
尽管许多美国人将《第九条》视为旨在实现大学体育运动性别平等的法定框架,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远不止于此,其效力不仅限于高校领域。
鉴于联邦政府重新重视反歧视法律的执行力度,并重点关注联邦资金受助方,各行业雇主应审慎评估《教育修正案第九条》是否及何时适用于其业务,同时需考量联邦上诉法院明确的若干相关分析因素。
若某组织确实处于《第九条》的管辖范围内,则应考虑总检察长提出的合规性"非约束性建议",并评估其政策和程序是否足以防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此外,即使《第九条》可能不适用于雇主,司法部长的建议仍能为我们提供一些洞见,即现政府将如何看待《第七条》下的性别歧视申诉,尤其是在提供中性或其他类型的卫生间及更衣室设施方面。
反歧视法律引发新一轮关注
5月19日,美国司法部宣布成立民权欺诈倡议,1 该计划声称将运用《虚假索赔法》来"调查并追究任何明知故犯违反民权法的联邦资金受领者的责任"。
在随公告发布的备忘录中,司法部阐明,当联邦资金受领方在明知存在种族歧视性优待、强制要求、政策、项目及活动(包括通过基于种族、族裔或国籍分配利益或负担的多样性、公平与包容计划)的情况下,仍宣称遵守包括《第九条》在内的联邦民权法律时,即触犯《虚假索赔法》。
鉴于此类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三倍赔偿金及重大处罚,该备忘录进一步鼓励私人主体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使成功的举报人能够分享追回的款项。
继5月司法部备忘录之后,7月29日,总检察长帕姆·邦迪针对联邦资金受助方发布了关于非法歧视的指导意见。2
与司法部备忘录类似,该指导意见重申:联邦财政援助的接受方——包括负责执行《教育法第九章》的机构——必须履行其法律义务,不得基于性别(或此前所称的性别)实施歧视行为。
此外,该指南指出,《教育法第九章》所指的性别歧视包括强迫“员工与异性共享私密空间,或允许男性参加女子体育赛事”。
因此,并根据唐纳德·特朗普总统签署的第14168号行政命令,3 该行政令明确承认仅存在男性与女性两种性别,且性别身份由出生时决定。因此,本指南中关于亲密空间的表述,其意图显然是禁止跨性别者使用与其出生时性别不符的卫生间或更衣室设施。
尽管司法部长的指导意见是针对《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发布的,但不难想象现政府会援引该分析与指导意见,将《民权法第七章》下的性别歧视调查纳入其中框架。
什么是第九条?
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禁止在接受联邦资助的教育项目和活动中基于性别进行歧视。为此,高校及其他特定联邦资金受助机构不得以歧视性方式执行机构政策,且必须采取措施防范性骚扰和/或性暴力行为。
通常认为该法律仅适用于教育机构——甚至仅适用于教育机构内的体育项目——但法律本身并未包含此类限制性条款。
相反,《第九条》禁止性别歧视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教育项目或活动"。因此,即使在传统学术领域之外的雇主,也应考虑其运营是否可能属于《第九条》的适用范围。
重要的是,实体必须运营教育项目或活动才能纳入《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的适用范围。然而,实体是否运营教育项目或活动则是一个更为微妙的问题。回答第一个问题较为直接;回答第二个问题——则不然。
《第九条》将"项目或活动"定义为包括下列各类实体的所有运营活动,只要该实体的任何部分接受联邦资金:
- 州或地方政府机构;
- 学院、大学及其他学校系统;
- 整个公司、合伙企业、其他私营组织及个体经营者,若援助是"整体性"提供,或其"主要从事教育、医疗保健、住房、社会服务或公园及娱乐"活动;
- 整个工厂或其他“可比的、地理上分离的设施……在任何其他公司、合伙企业、私营组织或个体经营者的情况下”。
因此,对于大多数组织而言,其是否接受联邦财政援助的判定依据是整个实体或组织整体。也就是说,例如即使某所大学仅有特定项目获得联邦资金,该大学整体仍须承担遵守《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的责任。
教育项目与活动
尽管上述定义相对明确,但企业是否运营教育项目或活动的问题仍引发了大量诉讼。这些诉讼导致若干上诉裁决的出台,雇主在评估自身是否受《第九条》限制时可参考这些裁决。
近三十年前,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对康涅狄格州、纽约州和佛蒙特州的联邦法院拥有上诉管辖权——审理了一起案件:一名学生因被大学要求在学校批准的组织之一工作而提起诉讼。
在奥康纳诉戴维斯案中,该学院安排学生在医院担任无薪实习生,其后该学生遭到上级性骚扰。法院驳回了学生关于在职培训足以构成职业教育、从而应受《第九条》保护的主张,理由是医院的主要目的并非教育。
因此,法院在1997年的裁决中认定,该医院并未开展《教育修正案第九条》所指的教育项目或活动。法院解释称,该医院既不收取学费,也没有教师,不提供评估程序,也不要求学生遵守固定上课时间或学习课程。
二十年后的2017年,美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对特拉华州、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在审理多伊诉慈悲天主教医疗中心案时,就《教育修正案第九条》是否适用于运营住院医师项目的医院问题,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第三巡回法院认同第二巡回法院的观点:若某项目或活动具有可合理认为其使命至少部分属于教育性质的特征,则该项目或活动即属于教育项目或活动。
但由于被告医院的使命至少部分属于教育性质——其与医学院的附属关系等证据可佐证——法院认定该医院运营医师住院医师培训项目属于《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的管辖范围。
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其上诉管辖权覆盖肯塔基州、密歇根州、俄亥俄州和田纳西州的联邦法院——在2022年审理的斯奈德-希尔诉俄亥俄州立大学案中,为该分析提供了更多背景信息。
该法院审理了数名个人提起的诉讼,指控某大学医师兼运动队医生涉嫌性侵。
在裁决非学生及非雇员是否可提起《教育修正案第九条》诉讼时,法院认定"教育项目或活动"的定义具有广泛性,涵盖诸如使用大学图书馆、参加校园参观或观看体育赛事等情形。
因此,曾在该大学参加夏季摔跤训练营的个人,完全有权依据《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提出申诉。
雇主考量
综合来看,这些裁决表明在评估某组织是否受《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约束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 该组织的宗旨或主要目标是否为教育?这强烈表明该实体运营的教育项目符合《第九条》的定义。
- 该组织是否与大学或其他学校系统存在某种关联?此类关联可能通过合同安排、共享人员或共同资金来体现。
- 该组织是否收取学费或其他类似费用?收取费用以换取教学的行为也往往表明该实体正在运营教育项目。
- 该组织是否雇佣教师或其他正式讲师?
- 该组织是否要求固定工作时间或课程学习?即使课程学习次于实践性、动手操作的体验式培训,这也可能表明该组织有责任遵守《第九条》规定。
- 该组织是否允许参与者在完成在职培训之外,获得或有资格获得学位、文凭或证书?
- 该组织是否为参与者提供评估流程?采用评分制度、合格/不合格评估及其他类似流程均可能与分析相关。
- 提供或认证该组织课程的实体是否将其定位为教育性质?
- 该组织是否利用大学或其他学校系统的资源或设施?例如,该组织是否在大学校园内提供任何项目?
虽然任何单一因素似乎都不构成必要或充分条件,但每个因素都应促使组织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是否受《第九条》合规要求约束。若该组织确实运营着法律范围内的教育项目,则应知悉司法部已明确表示将追究虚假合规认证者的法律责任。
在颁发任何此类认证之前,该组织应评估其政策和程序是否在法律上足以确保在组织运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因性别而被排除在参与之外、被剥夺福利或遭受歧视"。
该组织在分析其是否可依法认证合规性时,或可考虑总检察长的非约束性建议。
此外,无论《第九条》是否适用于该组织,现任政府提供的指导意见及非约束性建议均可用于协助评估依据《第七条》提出的潜在性别歧视申诉。
所有雇主均须遵守《民权法案》第七章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当美国司法部长指出性别歧视可能包括要求某一性别者与非同出生性别者共用卫生间时,所有雇主都应警醒并予以重视。
结论
与普遍认知相反,《第九条》的适用范围远超大学体育领域。尽管5月司法部备忘录和7月总检察长指导意见均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受《第九条》或其他联邦反歧视法律(如《第七条》)约束的雇主仍应借此机会审查现有政策,评估其是否符合联邦法律要求。
若雇主发现自己成为民权欺诈倡议或其他执法行动的目标,应了解自身在相关法律及不断演变的执法机制下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最初发表于 Law360 2025年9月10日,经授权在此转载。
[1]https://www.justice.gov/opa/pr/justice-department-establishes-civil-rights-fraud-initiative.
[2]https://www.justice.gov/ag/media/1409486/dl?inline
[3]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1/defending-women-from-gender-ideology-extremism-and-restoring-biological-truth-to-the-federal-gover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