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诉FemtoMetrix案 该案揭示了投票协议中常见的漏洞:该协议允许公司及控股股东在提名股东反对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协议并撤换董事会提名代表。 FemtoMetrix公司(简称FemtoMetrix或该公司)股东Avaco有限公司(Avaco)及其董事会指定人金先生提起诉讼,质疑该公司投票协议的修订条款——该条款允许解除金先生的董事会职务,而投票协议原本明确禁止此类解除行为。 原投票协议规定:Avaco有权提名一名董事,且未经Avaco同意不得撤换其提名董事(正当理由除外)。修订案新增条款禁止任何与公司存在商业诉讼的个人或其关联方担任董事,从而使金先生丧失董事资格——因Avaco正通过另一诉讼与公司进行商业诉讼。 该修正案实质规避了投票协议中"未经Avaco同意不得撤换其指定董事"的条款。法院作出有利于公司的即决判决,认可投票协议修正案的有效性并批准金先生的董事职务解除。此裁决揭示了众多投票协议中类似表述存在的重大漏洞,对股东协议项下的少数股东权益具有广泛影响。
该争议涉及投票协议第1.2条和第1.4条(涉及董事提名权与罢免权)以及第7.8条(修订条款)。法院未就其他原告主张作出裁决,因其未提出适当诉请。第1.2(a)条规定了惯例董事提名权。 第1.4(a)条规定,除非存在正当理由,否则未经Avaco同意不得罢免金先生。修订条款使第1.4(a)条受新设第1.4(d)条约束,该条款将董事会成员资格限定为非"利益冲突董事",即不属于与公司存在商业诉讼的个人或其关联方的服务提供者。 法院驳回原告关于修订案违反投票协议第1.2条及第1.4条的主张,指出两条均未禁止影响提名权的修订。法院认定提名权并非绝对,不排除对资格标准的变更。根据新资格标准,被认定为"利益冲突董事"者可因正当理由被解职。
第7.8条规定了修订的一般批准要求及若干例外情形,其中两项例外条款成为争议焦点。首项例外条款(第7.8(a)款)规定: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不得对其投票协议进行修订,除非该修订以"相同方式"适用于全体投资者。 针对原告主张"因Avaco是唯一受影响的投资者,故争议修订需获其同意"的论点,法院驳回该主张并裁定:该修订"表面上具有中立性",且"第7.8(a)条所指的平等适用不等同于平等效果。该条款并未要求修订对每位投资者产生完全相同的效果"。 争议的第二项例外条款第7.8(e)条规定,未经Avaco书面同意不得修订第1.2(a)条。法院认定该修订亦未违反此条款,因第1.2(a)条的措辞本身未被修改。 法院指出:"Avaco本可争取对所有影响其董事会指定人选的修订案行使否决权,但其并未如此。Avaco明确同意其仅对第1.2(a)条的修订案享有否决权。"
该裁决为少数股东投资者提供了重要启示,例如成长型股权或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者。争议条款与表决协议中的常见表述相似,包括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NVCA)的标准表决协议条款。 首要问题在于,提名与罢免权未能为Avaco提供其预期的绝对保障,原因有二:其一,引入董事任职资格的修正案可能削弱该权利效力;其二,未经Avaco同意不得修改条款的限制仅适用于第1.2(a)条,而非协议中所有影响Avaco提名与罢免权的条款。 鉴于Avaco当时正与公司陷入诉讼,此案结果或许不算严苛。但若修订案规定"姓名以字母'A'开头的股东"及其关联服务商均不得担任董事呢?这将使Avaco的所有服务商自动丧失董事资格,无论Avaco与公司是否存在诉讼。 该意见揭示了提名与罢免条款中一个潜在影响范围极广的漏洞。可通过以下方式规避:若修订案限制或干涉Avaco提名/罢免被提名人的权利,或赋予其他股东罢免Avaco被提名人的权利,则禁止未经Avaco同意的任何修订。Avaco的同意权不应仅限于对第1.2(a)条的修订。
第二个问题是第7.8(a)节规定的标准,即除非修订条款以"相同方式"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否则必须获得个别投资者的同意。 该标准为行业惯例,亦见于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范本。法院着重审查修订条款的表面中立性,却忽视其对投资者实际影响的考量,这暴露了"以相同方式"标准对少数股东保护力度之薄弱。 例如,若股东协议修订条款规定:"在公司任何出售交易中,若任何作为公开交易科技公司的投资者不同意为收购方及其关联方提供广泛的竞业禁止及普遍索赔豁免,该投资者将丧失在交易中获得任何对价的权利"。又如另一修订条款规定: "若任何作为公开交易科技公司的投资者与公司竞争对手开展业务,公司有权以每股0.01美元回购该投资者股份。"这两项条款表面上均属中立,因其未明确指向特定股东。持有法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可批准此类修订,从而损害任何作为公开交易科技公司的股东权益。 实务工作者需警惕"以相同方式"标准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力度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