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发起人可自行承担《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的计划费用,或在特定情况下动用计划资产支付。厘清哪些费用可计入计划支出——哪些支出应由雇主自掏腰包——往往颇为复杂。本文提供评估费用是否可由计划资产支付的指南,并阐述计划受托人使用计划资产支付费用时需重点考虑的因素。
《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法律框架
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404条规定,养老金计划必须专为计划参与者及其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该规则通常被称为《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专属利益规则",禁止雇主挪用资产为自身谋利。 与多数规则类似,专属利益规则存在例外情形,例如使用计划资产支付合理计划费用。尽管计划支付费用并非对参与者的利益,但若费用合理且与计划的行政或受托运营相关,则符合专属利益规则的许可范围。
美国劳工部(DOL)将费用分为受托性质或管理性质的费用,以及"设立人"职能相关的费用——即雇主作为信托设立人所承担的费用。管理费用可由计划或雇主支付,而设立人费用必须由雇主承担,绝不能动用计划资产支付。
该计划可支付哪些费用?
根据《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条款及劳工部指导意见,需通过审慎分析确定计划可支付的费用范围。下表列举了常见费用项目,并说明其是否符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的计划支付条件。
| 费用类型 | 描述 | 谁来承担费用? |
| 制定计划 | 与方案初步设计相关的费用 | 雇主 |
| 计划文件的采用费用 | 雇主 | |
| 为获取有利的国税局裁定函或意见函而产生的费用 | 雇主或计划 | |
| 持续维护 | 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费用(例如:记录保管费、受托人费、5500表格编制费) | 雇主或计划 |
| 为通过非因法律变更而提出的酌情修正案所收取的费用 | 雇主 | |
| 为反映法律变更而通过修正案的费用 | 雇主或计划 | |
| 信托资产年度估值费用 | 雇主或计划 | |
| 雇主股票(例如员工持股计划)独立评估师产生的估值费用 | 雇主或计划 | |
| 投资费用(例如:受托人费用、托管费用、投资咨询费用) | 雇主或计划 | |
| 忠诚保证保险费 | 雇主或计划 | |
| 美国国税局或美国劳工部的罚款(例如消费税或5500表格逾期提交罚款) | 雇主 | |
| 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自愿合规计划(EPCRS)纠正计划失误的成本(例如:自愿合规计划申请费) | 雇主,除非雇员养老金补救计划(EPCRS)允许使用没收账户中的恢复性缴款。 | |
| 终止计划 | 在决定终止计划过程中产生的咨询或法律费用 | 雇主 |
| 为实施计划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例如清算投资和信托) | 雇主或计划 | |
| 遵循PBGC终止程序所产生的费用(适用于固定福利计划) | 雇主或计划 | |
| 美国国税局关于计划终止的裁定函 | 雇主或计划 |
计划费用分配至参与者账户(请阅读计划文件!)
通常情况下,计划发起人在确定计划应付费用如何分配方面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然而,如果计划文件规定了某些费用的分配方式,计划管理人必须遵循计划文件的规定。如果计划文件对此未作规定或存在歧义,计划管理人必须选择适当的分配方法。
费用分摊方法必须审慎确定,应权衡各类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不同费用分摊方式对这些利益的影响。只要选择该分摊方式具有合理依据,计划管理人即使采用的费用分摊方式对某类参与者不利,也不构成未以计划参与者最佳利益行事。
计划管理人采用的费用分摊方法主要取决于费用计入计划的方式及费用产生的原因。在固定缴款计划(如401(k)计划)中,费用分摊主要有三种方式:(i)按比例分摊,(ii)按人头分摊,或(iii)根据参与者使用情况分摊。
- 比例分配法——比例分配法通常是最公平的分配方式。该方法根据每位参与者的账户余额将费用分配至其账户。例如,若投资相关费用按账户余额计算,则计划管理人应采用比例分配法进行费用分摊。
- 人均法——人均法将费用平均分摊给计划参与者,可作为固定行政费用(如记录保管费)的合理分配方式。例如,若计划需根据参与者人数支付第三方服务费,按人均方式分摊该费用即属合理。
- 参与者使用费——正如劳工部在《现场援助公告2003-3》中所阐述,某些费用可根据使用情况计入个人参与者账户。例如,当计划因处理困难提款、参与者贷款、分配选择或判定国内关系命令是否符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规定的合格国内关系命令(即QDRO)而产生费用时,计划可向个人参与者账户收取相应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劳工部法规要求计划摘要说明(SPD)必须包含任何可能导致参与者账户被收取费用或收费条款的摘要,且支付该费用是获得福利的条件。 SPD必须包含声明,明确可能导致参与者或受益人福利被抵消或削减的情形——这些福利本应基于福利说明合理预期由计划提供。若费用存在变动可能,SPD可引导参与者查阅其他费用披露文件(如投资费用披露)。 此外,若计划对QDRO裁定向个人参与者账户收费,则QDRO程序及SPD必须说明将向个人参与者账户收取费用。更多SPD要求与建议,请参阅《401(k)合规检查#10:魔法词汇——401(k)计划SPD最佳实践》。
关于近期没收账户诉讼的说明
近年来,围绕计划发起人如何使用计划弃权账户的诉讼案件日益增多。通常而言,弃权账户(包含离职员工连续中断服务满五年后账户余额中未归属的部分)可用于支付计划费用、减少雇主缴费或增加雇主缴费。 计划发起人必须在发生放弃的计划年度结束前,或在发生放弃的年度之后的年度结束前,决定如何使用放弃账户余额。
大多数计划文件都包含关于计划发起人如何使用弃权账户余额的条款。这些条款要么规定弃权款项必须以特定方式使用(例如用于抵扣计划费用),要么赋予计划管理人决定弃权账户用途的裁量权(例如可用于抵扣雇主缴款或降低计划费用)。 近期案例中,原告主张:当计划文件赋予管理人裁量权时,若管理人将弃权账户资金用于抵扣雇主缴费而非抵扣参与者账户的计划费用,即构成违反《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的受托人职责。
计划发起人应审查其计划文件条款,以确定计划管理人是否拥有决定弃权账户使用方式的裁量权。 若计划文件授予计划管理人此项裁量权,计划发起人应考虑修订计划条款,取消该裁量权,并要求计划管理人按指定方式使用弃权账户资金。由于计划管理人必须遵循计划文件条款,若其不具备裁量权,则对弃权账户相关索赔具有强有力的抗辩依据。
结论
了解哪些计划费用属于《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规定的计划应付费用,对计划管理人至关重要。当费用属于计划应付时,计划管理人必须为其选择的分配方法提供合理依据。 计划发起人应仔细审查其计划文件中关于计划应付费用、分摊方法及弃权账户使用的规定。若存在任何模糊条款或自由裁量权(特别是涉及弃权账户使用时),计划发起人应考虑修订计划文件以降低法律风险并保障参与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