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LLC)所有者常向我们寻求协助,希望为其公司服务提供者发行"利润权益"。乍看之下,利润权益似乎是完美方案——毕竟它为LLC所有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税务优化的激励机制,既能激励员工和顾问(适用资本利得税率且无即时税务影响),又能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现实情况是,尽管利润权益 可以 成为激励服务提供商的有效方式,但对于不完全理解其运作机制、低估合规要求、或未能认识到扩大资本结构表长期后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而言,它也可能引发税务与行政层面的棘手问题。这可能导致所有相关方遭遇"意外"税务纠纷,增加各方争议的可能性,甚至使未来买家对收购该有限责任公司产生顾虑。
本文为您提供了在将利润权益纳入有限责任公司激励薪酬计划前需自问的四个问题。根据您的回答,您可能需要考虑采用其他方式激励员工。
背景
作为合伙企业纳税的有限责任公司 是美国最受欢迎的企业实体形式之一尤其受到中小型企业的青睐。LLC兼具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优势,因为在税务处理上被视为合伙企业(即即作为穿透式实体),同时又像公司一样为所有者提供保护,使其免于承担公司债务的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双重性质为所有者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使其能够灵活决定如何最佳地奖励顶尖人才。LLC所有者正越来越多地向核心人才发放"利润权益",这既是作为长期激励薪酬策略,也是为了使管理层与所有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利润权益入门
“利润权益”是指在作为合伙企业纳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享有的权益,其特征为:
- 作为服务交换而授予的;以及
- 赋予受让人分享有限责任公司未来增值或利润的权利。1
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资本”权益不同,利润权益仅赋予持有人分享公司未来利润或收益的权利。2
利润权益可作为激励和留住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及顾问的手段。通常,利润权益不可转让且受归属限制。
当结构合理时(符合美国国税局收入程序 93-27 及 2001-43,该条款对利润权益设定了超出本文讨论范围的额外要求),利润权益获得者在权益授予或归属时无需缴税,即使其未能根据 《国内税收法典》第83(b)条 (即83(b)选择权)时,其利润权益亦不产生应税义务。(但如下文所述,要求利润权益受领人提交"预防性"83(b)选择权存在充分合理依据。)
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 我们之前的文章,其中对利润权益的优缺点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
你真的希望利润权益接收者成为你的合作伙伴吗?
若您向服务提供者(包括现有雇员)授予利润权益,该人员将立即成为您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合伙人(就联邦税务而言)——即使该利润权益需满足归属条件。3这可能令考虑向服务提供者授予利润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感到意外。
利润权益受益人的税务身份从雇员立即转变为合伙人,将产生若干实际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利润影响利息收款人: | 对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影响: |
| 收款人的补偿款项必须在K-1附表上申报(且不再通过W-2表格申报)。 |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向利润权益接收方签发K-1表格,将接收方的报酬列报为"保证金支付"。该K-1表格还须包含接收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净损益中的份额。 |
收款人必须按季度提交预估税申报表并缴纳季度预估所得税。收款人还须缴纳自雇税,包括联邦保险缴款法(FICA)税中的雇主和雇员两部分税款(即即社会保障税和医疗保险税)。 收款人的预估税款将基于其薪酬以及在有限责任公司(LLC)净损益中所占份额来确定。 | 有限责任公司将不再需要从受领人的薪酬中代扣所得税或雇员应缴的联邦保险贡献税(FICA)份额。此外,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再需要代受领人缴纳雇主应缴的联邦保险贡献税(FICA)份额。 |
| 该受益人将被禁止参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自助式福利计划"。因此,其医疗保险费用不得作为税前工资扣除项从薪酬中扣除。但根据适用计划条款,受益人可能获准以税后形式支付该费用,且该费用可由受益人自行申报抵扣。 | 允许利润权益获得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LLC)的自助福利计划(违反《税法》第125条规定)可能导致该计划丧失税收优惠资格。此举将影响所有计划参与者,理论上可能要求LLC为全体计划参与者重新签发W-2表格。 (这意味着所有参与者(不仅限于利润权益获得者)都将需要以税后收入支付其医疗保险费用。) 潜在买家可能会对有限责任公司将利润权益获得者不当纳入其自助福利计划持负面看法,从而质疑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专业能力和成熟度。 |
| 受赠人可能(也可能不)有资格参与该有限责任公司(LLC)的退休(401(k))计划,具体取决于该计划的条款。 | 有限责任公司应审查其退休计划(401(k)计划),以确定是否需要修订条款以允许合伙人参与。 |
在考虑发行利润权益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应评估其员工的专业素养,并考量利润权益获得者突然被视为合伙人时可能面临的困难。他们能否应对适用于合伙人的更复杂税务问题,包括必须每季度申报所得税?若不能,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应考虑其他激励员工的方式(详见下文)。5
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决定向雇员授予利润权益,却仍将其视为雇员,这将引发问题。首先,该授予可能不符合利润权益的认定标准,在授予时(或在适用情况下,在权益归属时)可能被视为应税薪酬。6即使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从受益人的薪酬中预扣税款(如同其仍是雇员),若预扣金额未能反映受益人应分担的亏损或利润份额,则预扣税款很可能不足,导致受益人存在税款缴纳不足的风险(可能引发罚款及利息)。
你能正确跨越“障碍”吗?
为使受让人享有在授予日之后分享有限责任公司未来利润/增值的权利,利润权益必须包含与该日有限责任公司公允市场价值(FMV)挂钩的"门槛"或阈值金额。 根据定义,若LLC在授予日清算,利润权益本身不具内在价值。7当LLC在授予日后以高于门槛值的价格出售时,利润权益受赠人可参与分配超出门槛值的部分。8
确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公允市场价值并非易事。若美国国税局在审计中认定(或潜在买家在尽职调查中发现)利润权益的门槛设定过低,受益人可能被迫追溯至授予日确认该利润权益的收入。这可能导致LLC需补发更正后的W-2表格,受益人需重新申报个人所得税,更可能引发一系列其他严重后果。
尽管利润权益通常不被视为《国内税收法典》第409A条所管辖的"递延报酬",我们仍建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借鉴该法典合规指南的做法,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师确定利润权益授予日当天的公司公允市场价值。采用经评估师确认的公允价值,将为所发行利润权益提供可辩护的门槛标准。 独立第三方评估的前期成本,几乎总低于应对国税局审计时为利润权益门槛(及LLC公允价值)辩护,或在尽职调查中向潜在买家解释该门槛所耗费的时间与成本。
利润利息收款人是否需要作出《国内税收法》第83(b)条规定的"保护性"选择?
若利润权益需满足归属条件,其收入确认时点取决于该权益是否符合《财政部条例》§1.83-3(b)条款中"实质上未归属"的定义。通常情况下,若未及时作出83(b)选择,股权奖励持有者(包括利润权益获得者)将在其股权奖励各部分归属时确认普通收入。
然而,《2001-43号税务程序公告》规定,若利润权益经合理设计,其授予或归属均不构成应税事件。 此外,利润权益受让人将被视为已及时作出83(b)选择(即使未实际提交该选择)。即便如此,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通常仍要求利润权益受让人就其授予权益作出"保护性"83(b)选择,尤其当该奖励需满足归属条件时。 若利润权益的门槛设定合理,受赠方作出该选择不会产生任何成本——授予时利润权益的价值为零美元。但提交保护性83(b)选择可为利润权益受赠方提供保障,以防该权益因任何原因未能满足《税务程序公告93-27》或《税务程序公告2001-43》的要求。
例如,根据《修订程序93-27》,若收益方在获得利润权益后两年内处置该权益,则该权益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安全港规则。但若利润权益获得者作出保护性83(b)选择,则该奖励在归属时将保持其税收优惠地位。 (若该奖励不符合利润权益资格,则收入将在授予日确认——此时奖励价值往往处于最低点。)此外,作出保护性83(b)选择将确保利润权益获得者的资本利得持有期自授予日起开始计算(无论该奖励是否实际符合利润权益资格)。
鉴于这些益处,通常有必要要求利润权益获得者作出保护性83(b)选择作为获得奖励的条件。
你是否能从容应对复杂性?
利润权益使受益者获得“分一杯羹”(即即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份额),但这类权益安排结构复杂,需遵守繁琐的税务申报要求。其设立时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采取特定行动,且后续需持续履行公司治理与税务合规义务。 因此,您必须明确当合伙人(包括利润权益获得者)退出、被解雇(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丧失工作能力或去世时,您的有限责任公司将面临何种状况。同时,您还需做好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结构表扩展所产生影响的准备。
至少,您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协议应明确规定在公司出售、合并、首次公开募股及/或资本重组时如何处理利润权益。协议还应清晰阐述利润权益在分红机制中的具体安排。若这些条款存在模糊之处,极可能在最不恰当的时机(通常是您试图出售公司时)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您需要建立相应的流程和程序,以确保您发行的利润权益符合联邦税法。除其他事项外,您还必须保留证明文件,表明您:
- 获得了准确及时的公允价值评估;
- 采取了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
- 及时获得 利润权益接收方作出的有效§83(b)选择;以及
- 正确分配了损益,并及时发放了K-1表格。
我们是否提到过利润权益必须遵守州级和联邦证券法?(确实如此!)跨州申报关联、股权权益重新定性及其他证券法要求可能随之而来——所幸这些内容超出本文讨论范围,但可能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投入大量精力处理。
若您对上述四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回答“否”,请考虑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
如果这一切听起来过于复杂,您或许可以考虑采用更简单的股权或类股权工具,以使您的利益与员工及顾问的利益保持一致。关于股权替代方案的精彩概述可参见 此处,而关于增值型股权奖励和全额价值股权奖励的信息则详见 此处 及 此处分别进行说明。
您还可考虑设立一项 现金结算股权奖励计划 甚至设立虚拟股权计划。虽然这些计划在结算时可能无法为奖励获得者提供资本利得税待遇,但仍能为获得者带来可观的价值和激励。(此外,它们通常更易于管理,且引发的税务问题较少。)
最终结论
在适当情况下,利润权益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提供了一种具有税收优势的方式,既能激励服务提供者,又能使所有人的利益与公司持续成功紧密相连。然而,利润权益的优势背后伴随着真实的法律、税务及行政成本,唯有通过周密的架构设计和严格的合规管理方能实现。仓促设立或管理不当的利润权益,未来可能引发代价高昂的合规问题。
归根结底:实施并维持符合规定的利润分成计划并非不可能——但绝非易事。在向服务提供商承诺利润分成之前,请务必确保您能够应对这类奖励固有的复杂性,并愿意投入前期及持续的成本与精力来妥善构建和维护该计划。
[1]利润权益也可由州法合伙企业发行。为简化起见,本文仅讨论作为合伙企业纳税的州法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利润权益的情况。但所述问题同样适用于这两类实体。
[2]相比之下,持有有限责任公司(LLC)的“资本”权益,赋予持有人分享该企业当前价值的权利。
[3]美国国税局长期以来坚持认为,被视为企业合伙人的个人不能同时担任该企业的雇员。参见国税局税收裁定69-184号。
[4] 根据美国国税局规定,《国内税收法》第125条规定的"自助式福利计划"允许参与者选择:(i) 领取应税现金报酬;或 (ii) 以税前方式支付特定健康福利和福利计划的费用。参与《国内税收法》第125条"自助式福利计划"的资格仅限于"雇员"。
[5]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常询问是否存在既能授予员工利润权益,又能使其保持雇员身份的方案。答案是肯定的……但操作较为复杂。 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者选择建立"分层"合伙结构:创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或S型公司,使受益者在更高层级实体中获得利润权益,同时仍保持在较低层级运营公司的雇员身份。此类安排的设立成本高昂,且通常会为利润权益的发放增添更多行政复杂性(及潜在错误风险)。
[6]《税务程序公告》93-27号和2001-43号的一项要求是,利润权益获得者在授予日必须被视为合伙人。
[7]正因如此,在符合规范的利润权益授予中,受益人无需就该权益的授予确认收入。
[8]这将取决于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红分配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