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财政部与国税局已根据第45Z条发布拟议法规,明确清洁燃料生产税收抵免的计算、证明及申报方式,其中包含关于排放率、认证及记录保存的详细规定。
拟议法规通常仅适用于在规则最终确定后结束的课税年度内的合格燃料销售,但关于使用年度排放率表的指导意见除外——该指导意见将追溯适用于2025年1月10日或之后结束的课税年度。
针对第6417条和第6418条的配套修正案确认,纳税人无需拥有燃料所有权即可选择直接支付或转让第45Z条抵免额,待法规最终确定后,这将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灵活性。
财政部与国税局上周就《国内税收法典》第45Z条规定的清洁燃料生产税收抵免发布了拟议法规。该条款为适用于车辆和飞机的"运输燃料"生产提供税收抵免,由2022年《通胀削减法案》设立,并经2025年《一项宏大而美好的法案》修订。
新颁布的拟议法规仅适用于《税法》第45Z条规定的合格销售,且该销售发生在法规最终确定之日或之后结束的课税年度内。但拟议法规第1.45Z-2(e)条除外,该条款适用于2025年1月10日或之后结束的课税年度内发生的合格销售。 该条款规定了适用排放率表的计算指引,根据第45Z(b)(1)(B)(i)条要求,美国国税局须每年公布该表以计算45Z抵免额。
第45Z条拟议法规包含以下内容:确定抵免额与时点的规则、涉及美国境内注册生产的特殊规定、记录保存与证明要求、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率认证程序,以及清洁燃料生产抵免申请程序。 如前所述,除拟议法规第1.45Z-2(e)条外,该法规仅适用于《税法》第45Z条规定的合格销售行为,且该销售行为须发生在法规最终生效之日或之后结束的课税年度内。
与《税法》第45Z条拟议法规同时颁布的,还有对《税法》第6417条和第6418条法规的相应修订。此类修订将明确:根据《税法》第45Z条进行可选付款选择或抵免转让选择时,所有权并非必要条件。这些修订适用于在法规最终确定之日或之后结束的课税年度。
福莱团队将继续关注《税法》第45Z条规定的清洁燃料生产税收抵免政策的最新进展。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以下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