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就 马里兰州人民法律顾问办公室等诉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案号:24-1353,)一案作出裁决,认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此前认定某项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使其无法依据《联邦电力法》(FPA)第206条向因PJM互联公司(, L.L.C.,简称PJM)容量拍卖重启而面临异常高昂电力容量价格的客户提供救济,该结论存在错误。 法院在作出此裁决时认为,提供此类第206条救济属于“备案费率原则”的一般规则下的例外,该原则禁止对已备案费率进行追溯性修改。 法院在上诉中撤销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的命令,并将案件发回重审。此项裁决厘清了《联邦电力法》(FPA)第205条与第206条的各自职能,并强调了“备案费率原则”在限制FERC补救权限方面的局限性。
由于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对该裁决进行复审,法院于2026年3月10日签发了执行令。除非其中一方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并获得复审,[1] 本案现将发回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该委员会必须就实质问题进行审查,即根据第206条,重新举行的拍卖结果是否不公正且不合理;若属实,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
背景
PJM是负责管理大西洋中部和中西部十三州及哥伦比亚特区 全部或部分地区的电力传输和市场的区域输电组织,服务范围覆盖超过6700万用户。它是美国最大的有组织批发电力市场。PJM 通过在预计需要发电容量的数年前就举行拍卖,来采购发电容量——即在必要时发电的能力。 这些容量拍卖的结果直接影响消费者支付的电价。
案的争议源于PJM于2022年举行的2024/ 25年容量拍卖。 投标截止后,PJM发现其在计算德尔马瓦电力与照明公司南区(DPL South Zone)的“区域交付区可靠性要求”(LDA Reliability Requirement)时存在错误。该南区是DPL定价区的一个子区域,覆盖特拉华州、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的部分地区。 PJM此前预测某些大型发电厂和太阳能设施将参与此次拍卖,且由于PJM认为风能( )和太阳能(solar facilities)均属于相对不可靠的电源,因此预先计算了相应的大量备用容量需求。当这些供应商完全拒绝参与拍卖时,额外的备用容量便不再必要,但虚高的LDA可靠性要求却依然存在。
为避免支付超过1亿美元的过剩产能费用,PJM根据《联邦电力法》第205条和第206条,向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提交了救济申请(),[2] 请求FERC批准一项费率修正案,授权PJM在拍卖结果最终确定前修改LDA可靠性要求。 2023年2月,FERC批准了PJM依据第205条提出的请求,并以该申请已失去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了其依据第206条提交的申请。随后,PJM修订了其费率表,调整了LDA可靠性要求,并采用调整后的LDA可靠性要求完成了拍卖。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关于“备案费率原则”的裁决
原本在首次拍卖结果中本应因更高的清算价格而获益的容量供应商,对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批准PJM的费率修订案提出了异议。在 PJM电力供应商集团诉FERC案一案(96 F.4th 390(第三巡回上诉法院,2024年)),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依据案确立的“备案费率原则 ”撤销了FERC的命令。该原则要求受监管实体仅能收取已向FERC备案的费率,且费率变更仅对未来生效。 正如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所阐释的,该原则“无论公平考量如何,均不可动摇”,且“无论公平考量多么令人信服,均不作让步”。重要的是,该原则不仅适用于费率 本身 ,还涵盖“直接影响费率的事项”,包括任何“与此相关的规则、条例或合同”。这直接源于第205条的条文,该条不仅禁止在未经适当事先通知和FERC批准的情况下变更费率,还禁止变更任何分类、服务,或与该等费率相关的规则、条例或合同。
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认为,PJM的费率修订因具有追溯效力而违反了“备案费率原则”。具体而言,法院裁定,在拍卖进行中更改LDA可靠性要求属于追溯性变更,因为PJM的费率规定要求在进行拍卖前计算并公布该参数,然后在拍卖中使用。
根据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指示PJM使用最初的、被虚高的LDA可靠性要求重新进行拍卖。 当PJM重新进行拍卖时,未能确保获得足够的容量使拍卖自然清算,导致其以预先设定的价格上限完成清算。与未采用虚高LDA可靠性要求的早期拍卖版本相比,PJM多花费了1.828亿美元,却仅获得了比之前多出不到2%的容量,即。
第206条投诉
由马里兰州和特拉华州政府机构、PJM客户以及代表客户利益的私营实体(,统称“DPL客户”)组成的团体,根据第206条向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提交了投诉,要求FERC宣布重拍结果不公正且不合理,并将其替换为原始拍卖中得出的有效市场结果。 FERC驳回了该申诉,理由是其无法作出与第三巡回上诉法院裁决相悖的裁定。在随后驳回重审请求的命令中,FERC主张其无权批准任何可能不符合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关于溯及力测试标准、并导致结果与该法院裁决相悖的救济措施。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分析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受理了针对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相关命令的复审申请( ),并适用 重新审查 审查,因为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的驳回决定完全基于其对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的解释,而法院对行政机构对司法先例的解释不予推崇。
法院强调了第205条与第206条之间的“重要区别” ,并指出虽然两条均要求受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管辖的公用事业公司所收取的费率必须公正合理,但二者执行该要求的途径却有所不同。 第205条要求受监管实体向FERC申报其费率,主要涉及新申报的费率;而第206条则侧重于现有费率,授权FERC修改其认为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费率。法院将FERC根据第206条所扮演的角色描述为“更为积极”,而第205条所设想的角色则“基本上是被动和反应性的”。
法院认定,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仅被提交了一个“具体法律问题”,并对此作出了否定答复:即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在行使 第205条 的授权修改PJM采购容量的流程是否合法。” (强调部分由笔者添加。) 关键在于,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根本未被提交、也未就以下问题作出裁决:FERC随后行使第206条授权修改由此产生的拍卖价格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更遑论是否不合法[.]”事实上,当容量供应商主张该费率修正案因允许PJM无视拍卖结果而具有不合法的溯及力时,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拒绝受理该主张。
结论:备案费率原则并不绝对禁止 所有 费率追溯性调整 ;第206条可能提供例外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的主张,即根据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推理,对PJM拍卖确定的容量价格所作的任何修改均具有追溯效力。法院解释称,“备案费率原则”不能脱离其依据的法定条款而独立运作。虽然“备案费率原则” 通常 禁止对费率进行溯及既往的修改,但这“仅是一项默认规则”,而第206条则规定了例外情形。
根据第206(b)条,如果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认定某项费率不公正且不合理,则可在第206条程序期间就“已支付金额”提供退款,其退款生效日期依据该程序的启动日期确定(参见)。法院将此退款视为“追溯性的……费率下调[.]”。 因此,若“备案费率原则”完全禁止“所有‘追溯性’费率调整”,则第206(b)条将形同虚设。相反,法院裁定,将第206(b)条解读为对备案费率原则中关于追溯性费率调整的一般性禁止规定的“狭义例外”,方能实现国会的立法意图。
法院还驳回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关于“给予救济将使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在经济上失去意义”的论点。法院指出,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是一个法院,而非经济监管机构”,当法院认定某机构基于不当的法律依据作出决定时,该机构日后可能出于其他理由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果。 此外,在考虑解决PJM预测错误所引发问题的不同方案时,FERC无需采取“用则得、不用则失”的做法,且法院拒绝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加新的要求。
影响
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了重要指导:
首先,本案重申了《联邦电力法》第205条与第206条之间的结构性区别。认定根据第205条无法获得救济,并不意味着根据第206条自动无法获得救济。各方应评估可采用何种法定途径来解决相关问题。
其次,本案明确指出,尽管“备案费率原则”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监管框架的基础,但它并非对 所有 的费率调整。第206(b)条规定的退款机制即为一例外情形,可在适当情况下提供救济。
福里能源监管团队将继续关注发回重审程序,并欢迎就相关问题提出咨询。
[1] 根据默认规定,各方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而非裁定书签发后)有90天的时间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鉴于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重审,这种情况似乎不太可能发生。
[2] 《联邦电力法》(FPA)第205条规定,所有涉及州际贸易的电力传输或销售的费率和收费必须公正合理,且不得存在不当歧视或优惠。相比之下,第206条允许相关利益方或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依职权启动程序,指控某项费率或服务条款及条件不公正、不合理,并可能违反第205条。 例如,任何一方均可向FERC提出申诉,指控某项费率不公正、不合理、具有不当歧视性或存在优惠待遇。若申诉成立,FERC必须依据充分证据制定公正合理的替代费率。在根据第206条进行的任何程序中,举证责任在于委员会或申诉方,需证明所涉费率不公正或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