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斯特恩(John Stern)在联邦所得税业务领域专注于私募投资基金、合资企业及其他集体投资工具的架构设计、设立和运营。他经常就组织架构及日常运营事宜为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和对冲基金的发起人提供咨询,并在为房地产基金发起人和投资者提供咨询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包括涉及复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和《外国投资房地产税收法案》(FIRPTA)相关问题。
约翰还代表有限合伙人处理其在各行业私募基金中的投资事务,并就收购、处置、融资、重组、二级市场交易及其他交易向客户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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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士顿律师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