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S·韦斯贝恩是富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他曾为爱马仕国际、美国电影协会、罗伯特·哈夫公司、普华永道咨询公司、苹果唱片公司及Team Beans有限责任公司等客户处理商标、不正当竞争、版权及虚假广告诉讼案件。 罗伯特曾出庭参与联邦法院、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争议诉讼程序,并在法院指定调解员主持下进行调解,同时参与国际商标协会、商业改进局全国广告部及各类名称争议仲裁小组主持的私下调解。 罗伯特还为客户提供商标版权清查保护、广告实质性审查及清查等领域的法律咨询。他是本所知识产权诉讼及商标版权与广告业务部的成员。
代表性经验
罗伯特近期代表性案件包括:路易威登制箱公司诉伯灵顿外套工厂案,2006年美国地区法院判例汇编第32844号(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2006年5月23日判决)(在商标及商品装潢侵权与淡化诉讼中,第二次驳回了对方申请的初步禁令请求);夏普影像等诉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等案,案号C-02-4860 (CW)(北加州地方法院2002年10月8日立案)(在商业外观及专利侵权案中成功驳回临时限制令及初步禁令动议)。
奖项与荣誉
演讲与出版物
罗伯特曾在美国法律学会/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公司法律顾问协会、国际商标协会、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全球商业通讯、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知识产权协会等机构举办的活动中,以及包括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在内的多所法学院,就商标法相关议题进行过广泛演讲,涵盖商标诉讼、商业外观、淡化及互联网相关问题等领域。 罗伯特还为《今日知识产权》和《湾区律师》等刊物撰写过商标法多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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