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HSR表格中的"来自受关注外国实体或政府的补贴"部分要求申报人说明,过去两年内是否曾从任何"受关注外国实体或政府"(如中国、俄罗斯、朝鲜、伊朗或外国恐怖组织)获得任何"补贴"。 申报人还须披露是否存在此类实体曾作出"未来提供补贴的承诺"。
此外,申报人必须披露其是否在"受限国家"(即中国、俄罗斯、朝鲜或伊朗)"全部或部分"生产任何产品,且该产品需遵守"任何司法管辖区征收的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是一种针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旨在抵消外国政府给予生产商的不公平定价优势的补贴。申报人若在受限国家生产此类产品,必须列明产品名称、征收反补贴税的管辖区及反补贴税额。 申报人还须披露是否在受限国家生产任何"正处于任何司法管辖区反补贴税调查程序中"的产品。
这些要求适用于申报人的整个组织,不仅限于所报告交易中涉及的特定业务部门或产品。
美国国会于2022年《合并现代化法案》中专门增设了披露来自受关注外国实体或政府补贴的要求。国会指出,此类国家或实体提供的外国补贴"可能扭曲竞争过程——使受补贴企业能够提交高于市场其他企业的报价,或通过改变企业激励机制来破坏竞争"。 具体而言,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将利用补贴及反补贴关税信息,评估来自特定国家或实体的外国资金支持是否可能影响合并后企业的竞争行为或市场地位,从而引发反垄断担忧。
联邦贸易委员会尚未就如何具体报告有关补贴、反补贴税或反补贴税调查的信息提供正式指导。但在适当情况下,申报人可考虑采用如下表述:



问:是否有可供参考的完整名单,列明哪些实体和人员符合“受关注外国实体或政府”的标准,以便协助确定应申报补贴的清单?
A.不,美国政府尚未发布涵盖所有符合外国实体或政府关注标准的实体及个人的完整清单。部分清单可查阅美国国务院及 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网站。 特别提醒:若您怀疑某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国有企业")或个人向您提供补贴,且该实体可能被认定为"受特定国家(中国、俄罗斯、朝鲜或伊朗)所有、控制或管辖",请咨询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是否及如何申报该补贴的指导意见。
问: 本公司在中国开展大量业务,包括多家当地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这些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享受各类我们视为"常规"的税收抵免和激励措施,包括研发常规抵免、出口商普遍适用的增值税退税,以及地方就业或薪资相关的激励政策。我是否需要申报所有此类抵免和激励措施,即使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
A. 从技术角度 而言,所有此类税收抵免和激励措施均应作为“补贴”进行申报。 然而,如上文第二个"示例"所示,对各类税收抵免和激励措施进行概括性描述通常可被接受——尤其当这些措施与交易涉及的业务单元或产品无关联时。在此类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添加特别说明,明确指出所披露补贴与交易中涉及的业务单元或产品并无关联。
问: 若中国政府实体在正常商业往来中,以市场常规费率支付产品或服务对价,此类款项是否构成应申报的补贴?
A.不,此类常规商业交易通常不被视为“补贴”。对于此类商业交易,只有当购买价格“超过合理报酬”时,所支付的对价才会被认定为“补贴”。然而,此类情况可能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若您有任何可能引发此类疑问的商业交易,请务必咨询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指导。
问: 从外国个人或完全私营实体收到的资金支付是否会被视为应申报的补贴?
A. 在 某些情况下,是的,这可能属于应申报的补贴。 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若某项支付可被描述为通过政府"委托"或"指示"支付的中介机构进行,且该支付属于"通常由政府承担的范畴,且其实质与政府常规做法并无二致",则可视为应申报补贴。
问: 我能否将补贴、反补贴税及反补贴税调查的报告范围限定于与交易中涉及的业务部门或产品直接相关的部分?
A.不——申报人必须报告整个组织范围内所有适用的补贴、反补贴税及反补贴税调查。例如,若某私募股权基金正在出售其一家投资组合公司,该基金还必须包含其旗下其他投资组合公司的补贴、反补贴税及反补贴税调查情况,即使这些其他投资组合公司与所申报的交易毫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