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2012年9月25日,纳斯达克股票市场(Nasdaq)发布了一项提案(提案),该提案需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旨在根据SEC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的最终规则(SEC规则),制定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要求。1SEC规则要求纳斯达克及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就以下三项议题制定上市标准:(i)薪酬委员会成员(成员)的独立性;(ii)薪酬委员会聘请独立薪酬顾问的权限;(iii)薪酬委员会对可能影响薪酬顾问独立性的特定因素的考量。
与纽约证券交易所提出的变更不同,纳斯达克提出的变更不仅遵循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中概述的标准和要求,更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要求。 纳斯达克拟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要求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纳斯达克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已作此要求);提高成员独立性标准,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审计委员会的更高独立性标准;要求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制定章程,确立具体规则和标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亦已作此要求)。 相比之下,在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顾问资质标准方面,纳斯达克拟直接采用SEC规则既定标准,未提议对这些标准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补充。
拟议纳斯达克上市标准要点
薪酬委员会要求
尽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未作强制要求,该提案仍将要求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包括小型报告公司)设立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须由至少两名纳斯达克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且每位成员均须符合《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规则》(纳斯达克规则)定义的"独立董事"资格。 该提案将通过取消纳斯达克公司让独立董事以董事会成员身份投票批准薪酬(而非以委员会身份行事)的权限来实现此项要求。
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
SEC规则。SEC规则要求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标准,规定每位成员必须具备"独立性",并在标准中明确定义"独立性"一词。该标准必须比适用于董事的一般测试更为严格(但不必达到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测试标准),且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 成员的补偿来源,包括公司向任何成员支付的任何咨询、顾问或其他补偿性费用
- 董事是否与本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的子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纳斯达克拟议标准。根据纳斯达克现行上市标准,董事会必须作出肯定性认定:独立董事不存在任何关系,且该等关系在董事会看来"不会妨碍其在履行董事职责时行使独立判断"。 对于将担任会员的董事,董事会需考量其在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职责中的责任。纳斯达克规则现行规定了若干类别董事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该提案不会改变这些类别。但根据提案,纳斯达克将参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列举的薪酬来源及关联方状态因素,制定适用于会员的额外独立性标准。
关于董事薪酬来源,纳斯达克拟对会员适用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10A-3条规则(该规则已纳入纳斯达克第5605(c)条规则(2)(A)(ii))所规定的标准,禁止成员直接或间接接受纳斯达克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支付的任何咨询、顾问或其他报酬(仅限于董事会服务及特定退休金除外)。 与SEC第10A-3条规则类似,该禁止条款不设"追溯期",自成员开始在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任职之日起即生效。 该禁令与现行纳斯达克规则形成对比——现行规则允许独立董事(包括担任委员会成员的董事)从纳斯达克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取有限额度的报酬。
关于关联方身份因素,该提案基本遵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要求董事会评估成员与纳斯达克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的关联关系,以此判定该成员的独立性。不过纳斯达克并未就该因素提出任何"明确界限"测试标准。 特别是,董事会无需仅因某成员(及/或其关联方)持有纳斯达克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特定比例这一事实,就作出该成员不具备独立性的肯定性认定。 纳斯达克曾考虑是否对成员适用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相同的标准——该标准禁止关联方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并将持有纳斯达克公司任何类别表决权股份10%以上实益所有权者纳入关联方范畴。 纳斯达克重申其立场:在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持有股份可使会员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因此此类人士担任会员或许更为妥当。 该提案不设关联方身份的追溯期,因此董事会仅需考量成员自就任起及任职期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纳斯达克认为这些标准足以确保会员的独立性,因此不拟采用任何额外因素。 该提案同时规定,纳斯达克将维持现有例外条款,允许特定非独立董事在特殊且有限的情况下担任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成员。³此外,若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未能满足提案中薪酬委员会的要求,可依据现行《纳斯达克规则》中的补救期条款处理,该条款在提案实施后仍将保持不变并适用于新版《纳斯达克规则》。⁴
薪酬委员会章程及聘请顾问的权限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根据SEC规则10C-1(b)(2)和(3),上市标准必须要求:(i)薪酬委员会有权聘请自己的薪酬顾问;(ii)薪酬委员会直接负责其聘请的每位顾问的任命、薪酬及监督;(iii)公司向薪酬委员会提供适当资金,使该委员会能够向其顾问支付合理报酬。 但上市标准无需强制要求委员会自行聘请顾问。
纳斯达克拟议标准。尽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未作强制要求,该提案仍将要求每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制定正式的书面薪酬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章程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 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及其履行职责的方式,包括组织架构、工作流程及成员资格要求。
- 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的职责是确定或向董事会提议确定纳斯达克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所有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
- 纳斯达克公司首席执行官不得出席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对其薪酬进行表决或审议的会议。
- 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必须具备履行特定薪酬委员会职责所需的权限,以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相关规定,包括:(i) 聘请薪酬顾问、独立法律顾问及其他薪酬顾问的权限;(ii) 为上述顾问提供资金支持的权限;以及 (iii) 在选聘上述顾问(内部法律顾问除外)前,须审慎考量特定独立性因素的责任。
前三个章程要求基于现行纳斯达克规则中适用于薪酬委员会(或当前履行薪酬委员会典型职能的委员会)的规定,因此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无需采取任何新行动(当然,若薪酬委员会为新组建则另当别论)。5最后一项章程要求参照纳斯达克规则5605(c)(1)(D)(涉及审计委员会章程)制定,将为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引入新的职权要求与责任。遵守该章程要求亦需董事会采取行动,确保章程明确赋予薪酬委员会相应职权与责任。
薪酬委员会对影响薪酬顾问独立性因素的审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10C-1(b)(4)条规则要求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标准,规定薪酬委员会必须考虑可能影响其薪酬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统称薪酬顾问)独立性的特定因素,包括委员会聘请或管理层聘请的薪酬顾问(但不包括内部法律顾问)。
纳斯达克拟议标准。纳斯达克拟独家采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中规定的六项因素清单,且不拟增设任何具体附加因素。 该提案实际上并未具体列明六项因素;相反,拟议的纳斯达克规则5605(d)(3)要求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在选聘薪酬顾问前,须由其薪酬委员会负责考量SEC规则中列举的因素。这些因素如下:
- 薪酬顾问雇主(顾问雇主)向纳斯达克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
- 咨询雇主从纳斯达克公司收取的费用金额占咨询雇主总收入的百分比
- 咨询雇主为防止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 薪酬顾问与议员的商业或私人关系
- 咨询雇主或薪酬顾问与高管之间的业务或个人关系
- 纳斯达克公司持有的任何股票,由薪酬顾问持有
该提案明确指出,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第10C-1(b)(2)(iii)条规则,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无需实施或遵循聘任薪酬顾问的建议或意见。此外,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所考虑的因素,不会影响其独立行使判断的能力或义务。 此外,提案声明:"与委员会立场一致,纳斯达克强调薪酬委员会无需强制聘请独立薪酬顾问;其仅需在选聘薪酬顾问前,依照第10C-1条规则完成独立性分析。"
该提案并未具体说明与新要求及六项因素相关的诸多问题,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必须多频繁地审议针对特定薪酬顾问的各项因素?
- 当薪酬顾问与咨询雇主内的其他人员合作时,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必须考虑哪些咨询雇主员工的相关因素?
- 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必须在哪个时期考虑费用?
- 哪些关系具有相关性?咨询雇主如何与个人建立私人关系?
- 最终因素的股权应如何计算?
时机
纳斯达克提议新上市标准在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后立即生效,但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可延迟至下列日期较早者前遵守除一项外所有拟议新规:(i)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该提案后召开的第二次年度股东大会,或(ii)2014年12月31日。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须在SEC批准新上市标准后立即遵守拟议的纳斯达克规则5605(d)(3),该规则规定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有权聘请并支付薪酬顾问费用,且在选聘薪酬顾问前须考量SEC规则中列明的六项因素。 对于目前尚未设立正式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的少数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拟议规则5605(d)(3)条款将适用于履行同等薪酬职能的独立董事,直至薪酬委员会正式成立。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须在适用合规日期后30天内向纳斯达克提交合规证明,确认已满足关于薪酬委员会的新上市要求(包括拟议纳斯达克规则5605(d)(3)中经SEC批准即刻生效的条款)。 因此,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必须在SEC批准该提案之前(或批准后立即)采取行动,以便及时就遵守纳斯达克规则5605(d)(3)作出合规认证。
根据该提案,纳斯达克现行针对薪酬相关上市规则的分阶段实施计划将基本维持不变,该计划适用于通过首次公开募股上市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后重新上市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以及不再属于控股公司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该提案明确指出,上述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可分阶段满足薪酬委员会最低人数要求及新增的成员资格要求,具体内容如上所述。
豁免
该提案为所有目前豁免于纳斯达克现有薪酬委员会要求的发行人类别提供豁免,包括资产支持发行人及其他被动发行人、合作社、有限合伙企业、管理型投资公司及受控公司,以及已按纳斯达克规则要求履行披露义务的外国私营发行人。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目前豁免的小型报告公司,在选择薪酬顾问时无需遵守拟议的更高独立性标准,也无需考虑SEC规则中列举的六项因素(尽管小型报告公司仍需设立薪酬委员会并制定章程)。
企业当下应采取的行动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能够及时满足新的上市标准(前提是这些标准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 设立薪酬委员会。若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尚未设立薪酬委员会,应着手组建该委员会。鉴于薪酬委员会要求日益严格,董事会需要充足时间来组建符合现有及新标准的薪酬委员会,特别是关于潜在成员独立性的要求。
- 根据拟议的成员资格标准,审查当前薪酬委员会的成员构成。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应特别关注拟议的严格标准——禁止成员收取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支付的任何咨询、顾问或其他报酬(仅限于董事会服务报酬及特定退休金除外)。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还应重点关注董事是否与该公司、其子公司或子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可广泛酌情决定该因素对董事独立性的影响程度,但需证明已审慎考量此因素,并说明特定关联关系为何不构成成员丧失独立性的依据。 - 审查与薪酬顾问当前协议中存在问题的条款。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应重新评估现有薪酬顾问协议,并审慎考量SEC规则中列举且纳入提案的六项因素。上市公司须知悉:该规则经SEC批准后立即生效,上市公司须在30天内完成合规认证。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或其薪酬委员会应从薪酬顾问处获取充分信息,以便对列举因素进行审慎评估。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或其薪酬委员会可据此评估:是否存在委员会此前未知悉、且可能引发薪酬委员会疑虑的薪酬顾问信息。需注意的是,纳斯达克薪酬委员会并无义务仅选用在所有因素下均不存在疑虑的真正独立薪酬顾问。 若纳斯达克公司(而非其薪酬委员会)通常负责此项前期工作,则该公司仍应向薪酬委员会通报新规内容,并酌情征询初步反馈。当然,若前期工作引发合理疑虑,纳斯达克公司及其薪酬委员会需审慎评估应对措施。 - 制定或修订公司薪酬委员会章程。该提案明确列出了章程的必备要素。 若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目前尚未制定章程,或现有章程未涵盖提案全部要求,该公司应据此制定或修订章程,包括经董事会正式通过或修订。章程生效后,董事会应能证明其在评估和选任每位成员时均遵循了章程条款。纳斯达克上市公司须每年审查并重新评估其章程。
尽管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可在"时间节点"标题下列出的两个日期之一之前通过包含提案规定要素的公司章程,但必须在提案获SEC批准后立即遵守纳斯达克规则5605(d)(3)。不过,公司随后有30天时间按上述要求完成合规认证。 因此,在SEC批准该提案之时(或最迟于30天后提交合规证明时),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其薪酬委员会已通过有效董事会决议,获得聘用薪酬顾问及拨付资金的权限,并承担评估薪酬顾问时考量上述六项因素的责任。 纳斯达克在提案中声明:"公司应依据州公司法,通过章程、决议或其他董事会决议形式授予此类具体职责与权限;但纳斯达克仅要求薪酬委员会立即具备此类职责与权限。" - 审查委员会聘用的薪酬顾问服务安排。鉴于 纳斯达克公司薪酬委员会直接负责其聘用的 薪酬顾问的任命、薪酬及工作监督,纳斯达克公司应审查与薪酬顾问委员会所聘顾问的相关关系,以确保委员会参与程度恰当。
1关于薪酬委员会的SEC规则,详见福里律师事务所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法律新闻快讯[http://www.foley.com/sec-releases-final-rules-regarding-compensation-committees-compensation-consultants-and-other-advisers-06-25-201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系为响应《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第952条要求而制定。
2关于纽约证券交易所薪酬委员会规则提案的详细讨论,请参阅福里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3日发布的法律新闻快讯。 [http://www.foley.com/nyse-releases-proposed-listing-standards-applicable-to-compensation-committees-10-03-2012/]。
3纳斯达克规则5605(d)(3)规定: "若薪酬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在特殊且有限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认定某位非独立董事(且非公司高管、雇员或高管亲属)担任委员会成员符合公司及股东最佳利益,则可任命该人士为成员。"
4 纳斯达克规则5605(b)(1)(A)规定了适用补救条款:"若公司因单个空缺未能满足本要求,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某董事丧失独立性,公司应在下次年度股东大会或导致违规事件发生后一年内(以较早者为准)恢复合规; 但若年度股东大会在导致不合规事件发生后180日内召开,则公司应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恢复合规。 援引本条款的公司须在知悉导致不合规的事件或情形后立即通知纳斯达克。”
5这些要求分别基于纳斯达克规则5605(c)(1)(A)、5605(d)(1)及(2)、5605(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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