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不仅是新年的第一天。在纽约州,这一天标志着一项开创性法律正式生效——该法律首次强制要求为女性提供带薪产前休假。
该休假政策通过在《纽约劳动法》第196-b.2条和第4-a条中新增条款得以确立,并于2024年5月由纽约州州长凯西·霍楚签署生效。她解释称,希望这项新的休假要求能改善纽约州孕妇及婴儿的健康与福利状况。 这些于年初生效的修正案规定,每52周可享受20小时带薪休假。该休假专用于"员工在妊娠期间或与妊娠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体检、医疗程序、监测检测以及与医疗保健提供者进行的妊娠相关咨询"。
尽管修订案本身并未详细说明雇主如何遵守新规,但纽约州劳工部(DOL)近期以常见问题解答形式发布的指导文件,为雇主有效实施新规提供了具体指引。
关于纽约州带薪产前休假政策(劳工部指南中有所论述),最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适用于所有私营雇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因此,即使雇主仅有一名纽约州员工,也必须为该员工提供带薪产前休假。此外,所有员工——无论全职或兼职——自入职之日起即自动享有休假资格。 雇主不得要求员工逐步累积休假时长。法律及州政府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带薪产前休假是独立于其他州政府强制休假(如纽约州病假)及雇主提供的其他休假之外的额外福利。 虽然产前护理缺勤可能受多项休假法规或政策覆盖,但根据纽约州新产前休假法,雇主不得要求员工将休假归入特定政策范畴,亦不得强制其先用完其他休假额度再使用带薪产前休假。
关于处理产前休假申请,雇主不得以员工提供有关其健康状况的保密文件或其他信息作为休假条件。但需明确,产前休假仅限于直接接受产前保健服务的员工使用。与孕妇或接受孕期相关护理者有联系的人员无权使用产前休假。 此外,产前休假可用于生育治疗、产前检查及妊娠晚期护理,但不可用于产后护理。因此,雇主将产前休假限定为仅供怀孕员工使用是合理的。孕妇的伴侣或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产后需要照护的女性,均不适用此类休假。 最后需明确:雇主虽不可强制规定每次就诊的休假时长,但休假必须以小时为单位分段使用。
雇主记录保存的要求在法律条文或州政府指导意见中并不明确,但鉴于雇主目前对其他类型休假也需履行此义务,建议雇主妥善保存清晰具体的记录,注明休假人员的身份信息、休假时长及具体时间段。
纽约雇主应立即审查现行休假政策,并予以修订,明确纳入每年20小时的独立带薪产前休假,同时制定具体政策规范此类休假的申请与获取流程。未来数月雇主在落实这项开创性法律时必然需要进行调整,若对相关变更存有疑问,纽约雇主可随时联系富乐律师事务所获取进一步建议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