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年度修订案比往年更具紧迫性。SB21法案于二月中旬被紧急提交至特拉华州参议院,绕过了通常需经特拉华州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简称CLC)审议推荐的常规流程。 应立法机构要求,公司法委员会正就SB21提出修订建议,该修订版本目前最有可能获得立法机构批准并在年内通过,下文所述即为该版本(现行版本)。 特拉华州此番仓促立法,实为应对企业迁往他州重新注册的"DExit"浪潮。该浪潮正威胁着特拉华州作为州公司法领域无可争议领导者的地位,并冲击着该州的重要财政来源。此举背后至少存在两大深层原因:其一是周期性因素。 特拉华州法官制定的法律时而过度偏向原告方,时而作出争议性裁决,导致注册于该州的企业疏远。随后便会出现司法或立法层面的修正。另一成因在于对控股方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法学争议,尤其受到拥有"明星"CEO和创始人的企业强烈批评。[1]
2023年有多项裁决引发强烈反弹,包括莫利斯案[2]——该案以与主流并购实践截然相反的裁决宣告控股股东协议无效,以及动视暴雪案[3]——其部分裁决呈现异常形式主义倾向,违背了普遍并购惯例。这两项裁决均在2024年《特拉华州公司法》修订中被立法推翻。 另一起帕尔康诉马菲案[4]将"完全公平"审查标准适用于公司重组交易,因所谓控制方利益具有投机性质而激怒了控制方。该判决今年被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推翻。 但推动"特雷克退出"(DExit)的最大司法催化剂或许是托内塔诉马斯克案[5]——2024年衡平法院裁定埃隆·马斯克在特斯拉的绩效奖励无效,尽管该奖励已获董事会及少数股东批准。 该奖励价值(诉讼时为560亿美元)、原告律师费金额(3.45亿美元)以及涉案公司及其CEO的知名度,确保了此案引发的司法裁决将受到广泛关注,尤其是其他大型创始人主导的科技公司。[6]
SB21法案旨在通过扩展《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4条来重新调整规则,该条款原本规范董事及高管利益相关合同与交易的可撤销性,现拟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对控股股东合同及交易的质疑,并将其适用性延伸至受托责任争议领域。 SB21还通过收紧《特拉华州公司法》第220条(该条款规范账簿记录查阅权,近年来已成为诉讼激增的导火索)来实现规则调整。 与SB21法案同步,特拉华州参议院通过了参议院并决议17号("SCR17"),要求公司法律委员会就特定公司诉讼案件中律师费过高问题提交立法建议报告。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144条修正案
现行第144条(a)款规定,当合同或交易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可免于因一名或多名高管或董事的利益冲突而导致合同或交易无效:该合同或交易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以多数无利害关系董事的善意授权;经股东批准(且股东在每种情况下均知悉重要事实);或对公司公平合理。 修订后的(a)款将扩展保护范围,涵盖衡平救济或损害赔偿裁决。由此,其保护功能将从狭义的合同效力转向广义的信托责任抗辩。董事会批准须由多数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若董事会多数成员存在关联关系,则须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批准。
新增的(b)和(c)款将首次将控股股东纳入第144条的适用范围。 现行判例法面临的批评之一在于:为规避"完全公平"审查标准并获得"商业判断"审查标准的保护效力,控股股东必须严格遵守MFW案[7]及其后续判例[8]的狭义限制,包括同时获得:(i)由无利害关系独立董事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批准,以及(ii)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 (b)款大幅降低了控股股东在非私有化交易中获得责任保护的程序门槛。根据该款规定,控股股东交易若要免于衡平救济或损害赔偿,只需满足(i)或(ii)任一条件即可,无需同时满足。 关于(a)款,特别委员会须由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组成。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须通过投票多数决议,这与现行MFW规则要求无利害关系股东持股多数决议的标准形成对比。
对于上市公司,修订案规定:若董事会认定某董事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独立于公司(及适用情况下独立于控股股东)的判定标准,则该董事在非其当事方的交易中被推定为无利害关系。 该推定具有"强化效力,仅能通过实质性具体事实予以反驳——即该董事在相关行为或交易中存在重大利益,或与在该行为或交易中具有重大利益的人员存在重大关联"。 此外,仅因董事系重大利益相关方的提名人,尚不足以证明其丧失无利害关系。此项新标准旨在修正特拉华州系列判例中出现的适用范围扩张问题——近年来该标准已延伸至涵盖社交关系。[9]
根据新增的(c)款规定,私有化交易需同时获得特别委员会和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批准。 但鉴于上述股东批准要求的放宽,该标准较现有判例法更易满足。此外,(c)款未采纳MFW案中的"自始无效"要求,仅规定交易"须以无利害关系股东在提交股东批准或追认时或之前进行表决为条件"。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私有化交易"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定义的"第13e-3条交易"。对于非上市公司,通常指通过并购交易注销或收购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全部或实质全部股本的行为。
对现有判例法的另一项批评在于其不断扩大的"控股股东"认定范围。修订案对此作出回应,通过引入"控股股东"的明确定义:指与关联方及关联人士共同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i) 持有或控制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中具有选举董事资格的多数表决权; (ii) 拥有通过契约或其他权利促使提名候选人当选并构成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权利;或(iii) 拥有与上述多数股东功能相当的权力,且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表决权。三分之一门槛是重要的明确界限,有望减少针对控制股东的诉讼。
该修正案还通过引入与《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02(b)(7)条中免责条款功能等同的条款,推翻了近期判例法中关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负有审慎受托责任的认定[10],且无需选择加入。 修订案规定,控股股东在履行受托责任时,除违反忠诚义务、不善意行为或谋取不当个人利益外,无需就违反受托责任向公司或其股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对第144条和第220条的修订适用于总督签署生效之日前后所有行为及交易(包括账簿记录查阅要求),但不适用于2025年2月17日或之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任何司法程序。 该法案摘要声明,此项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法院依据现有判例法作出与本法规定相符裁决的能力"。[11]
《特拉华州一般公司法》第220条修正案
第220条修订案通过"账簿和记录"定义,明确了股东可获取的文件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及细则(及援引纳入的文件)、股东会议记录、近三年内发送给股东的电子邮件、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包、根据《特拉华州公司法》第122(18)条签订的协议、 年度财务报表及董事高管独立性问卷。需特别指出的是,此类文件不包含董事、高管或经理间的电子邮件及短信——正是这些通信记录曾使原告律师得以开展范围广泛的"钓鱼式调查"。 修订案限制了法院命令提交更广泛账簿记录的权限,但明确规定若公司未保存股东会议、董事会或董事会委员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报表,法院可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记录。这凸显了企业完善会议记录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方能有效限制账簿记录诉讼中的文件提交范围。
修订案还限制了股东查阅账簿和记录的时间范围(即仅限于自提出查阅请求之日起三年内的账簿和记录),并对股东查阅和复制账簿及记录本身的行为设定了条件。 股东的查阅请求须"基于善意且出于正当目的",并"以合理具体的方式说明股东的目的及拟查阅的账簿记录"。所请求的账簿记录必须"与股东目的具有明确关联性"。 该变更似乎取代了现行仅需"可信依据"的低标准,但CLC对SB 21修正案的建议修订允许股东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要求查阅更广泛的文件:股东能证明"查阅该等记录对推进其正当目的具有迫切必要性",且已通过"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等特定记录对推进该目的具有必要性和关键性"。 该修订条款能否纳入最终法案尚待观察。
修订案允许公司对账簿和记录的"保密性、使用或分发"施加合理限制,对无关材料进行删节,并要求股东在提交任何投诉时将账簿和记录作为参考材料纳入其中。此项变更将特拉华州法院现行实践予以成文化。
SCR 17
SCR 17 着重探讨在股东诉讼中防止律师费过高与合理激励律师事务所以风险代理方式提起诉讼以保护股东权益之间的权衡关系。该决议要求特拉华州律师协会公司法分会理事会:
于2025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交一份包含立法建议的报告,旨在协助特拉华州司法机构确保律师费裁决既能有效激励保护股东权益的诉讼行为,又避免因过高费用对特拉华州公司及其股东造成反效果的负担,从而避免使公司诉讼的整体"效益成本比"陷入负值状态。
该决议特别要求理事会审议费用上限的实用性。福里尔·拉德纳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关注SB 21号法案和SCR 17号决议的推进进展。两项议案均在快速推进中。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已定于2025年3月12日就拟议修正案举行听证会。
[1]倘若明星创始人/首席执行官们期望在控制公司时获得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等的自主权,这并非拟议修正案的核心关注点,且很难想象特拉华州立法机构会满足其愿望。此举将破坏特拉华州在商业友好司法管辖区与保护股东权益之间寻求平衡的目标,并削弱其司法体系精深性这一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似乎收紧了SB21法案中部分放宽的程序性限制。
[2] 西棕榈滩消防员养老金基金诉莫里斯公司案,311 A.3d 809(特拉华州衡平法院2024年)。
[3]Sjunde AP-Fonden诉动视暴雪公司案,2024 WL 863290(特拉华州衡平法院2024年)。
[4] Palkon诉Maffei案,311 A.3d 255(特拉华州衡平法院2024年),被推翻,2025 WL 384054(特拉华州2025年)。
[5]参见,例如:Tornetta诉Musk案,310 A.3d 430(特拉华州衡平法院,2024年)。
[6]例如,特斯拉、SpaceX和The Trade Desk已将注册地迁出特拉华州。据报道,Meta和DropBox均在考虑迁出特拉华州。此外,还有多家大型科技公司可能在近期上市。
[7] 关于MFW股东诉讼案,67 A.3d 496(特拉华州衡平法院2013年),维持原判,88 A.3d 635(特拉华州最高法院2014年)
[8] 关于Match集团公司衍生诉讼案, 315 A.3d 446 (Del. 2024)(裁定当控股股东与其控股公司交易中同时担任双方角色时,除非同时采用MFW的两项程序性安排——即设立特别委员会及少数股东多数表决——否则审查标准不应变更为商业判断规则)。
[9]参见,例如:戴尔科技公司第五类股东集体诉讼案,2020 WL 3096748(特拉华州衡平法院,2020年)
[10]参见《西尔斯家乡与直销商店股东诉讼案》,309 A.3d 474(特拉华州衡平法院,2024年)。
[11]一些法律评论员认为,这为推翻托内塔案判决的上诉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