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先前在《跨国企业必须了解的……特朗普政府时期海关虚假申报法案诉讼风险上升》一文中所述,美国司法部(DOJ)正鼓励运用《虚假申报法案》(FCA)来处理进口商关税少缴问题。 此外,特朗普总统多项新关税公告要求海关优先执行新关税政策,同时明确指示海关对欠缴关税行为应处以最高罚金,且不得考虑任何减轻处罚的因素。本文作为系列文章的首篇,基于对所有因关税欠缴引发的FCA执法行动的全面梳理,重点揭示了在高关税、高罚金环境下进口业务面临的加剧风险。
正如本系列《跨国企业必知要点》其他文章所述,海关通过自动化商业环境(ACE)门户,可全面获取每家进口商每次报关的电子数据。这使海关能够运用精密算法,发现异常情况并查出潜在的少缴税款行为。 具体措施包括:不仅比对进口商自身历史申报记录,更将进口模式及单次申报信息(如估价、原产地等)与竞争对手进口同类商品的申报数据进行交叉核查。其中大量数据属于公开信息,而《反欺诈法》允许私人举报人以政府名义提起举报人诉讼 。最终结果是海关与举报人获得了无与伦比的追查关税短缴行为的能力。
有五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进口商的风险状况急剧恶化:
- 关税水平的提高使得关税欠缴及相关罚款能够迅速累积。
- 海关对关税少缴行为的关注度日益提高,特别是针对特朗普政府新实施的关税措施。
- 除常规海关处罚程序外,还威胁动用替代性执法手段,包括《反欺诈法》及潜在刑事处罚。
- 员工、竞争对手及其他潜在举报人日益增长的激励因素,促使他们成为举报者。
- 海关及原告律师事务所锁定和识别关税少缴行为的能力得到增强。
海关执法与FCA风险在申报正确原产国时尤为突出。2025年3月25日一宗海关FCA诉讼以810万美元和解的案例,正是此类风险的典型体现。 据美国司法部披露,该进口商通过将特定木地板进口商品原产国申报为马来西亚而非正确原产国中国,从而以马来西亚产品远低于中国产品的关税税率进行申报。
在当前高关税环境下,该和解协议的若干方面尤为值得关注:
- 该举报人提起的举报诉讼并未包含除海关文件中所谓不实陈述之外的具体欺诈意图证据,尽管政府调查很可能发现了此类证据——因为《虚假索赔法》要求虚假陈述必须是"明知故犯"的。
- 该和解金额基于三类关税的未缴税款: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及301条款关税,这三类关税同时适用于中国制造的木地板进口产品。虽然此类多重关税进口曾较为罕见,但特朗普政府宣布的许多新关税具有"叠加"效应,这意味着进口产品同时适用多种关税制度将成为常态。 这将导致错误迅速累积,使风险暴露大幅增加。
- 在新闻稿中,司法部着重强调了海关边境保护局在本案中的作用,包括其如何实施工厂实地查验、扣留货物、分析进口记录以及进行证人问询。我们预计此类合作将成为海关FCA行动的常态化特征,因为海关在识别关税少缴问题方面拥有长期积累的专业经验。
- 和解协议显示,举报人是进口商的竞争对手,最终获得了1,215,000美元的和解款项。这提醒我们,员工、前雇员、供应商、竞争对手甚至客户都可能作为举报人提起举报人诉讼,从而引发《反欺诈法》风险。 此外,鉴于存在收集进口相关数据并向公众出售的服务,所有相关方——或举报人方律师事务所——均可能通过数据挖掘手段搜寻提起举报诉讼的机会,以期获得同等收益。这也提醒进口商务必每两年提交一次舱单保密申请,最大限度减少此类信息的公开披露。
- 关于关税少缴的指控均涉及未如实申报原产国的问题。随着新"互惠关税"政策的出台,原产国将成为关税金额的主要决定因素。因此我们预计海关将重点核查进口商是否正确申报原产国,尤其当进口商申报原产国为英国或新加坡等低关税国家时。
事实上,我们预计这种在商品上虚报原产国的事实模式将引发大量《虚假索赔法》诉讼。在其中一起规模最大的《虚假索赔法》案件中,就存在这种事实模式——2012年,某打印机墨水进口商为解决其虚报商品原产国以规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指控,最终支付了4500万美元的和解金。 在该和解协议中,司法部指出:尽管该打印机墨盒"在进口美国前曾在日本和墨西哥进行过精加工,但政府认为该加工不足以构成实质性转变,因此不能将这些国家认定为原产国"。
预防与补救海关及FCA执法风险
海关FCA业务量持续增长与关税水平急剧攀升的叠加效应,导致了以下每个进口商都应了解的必然结果:
- 推论一:在高关税环境下,海关合规操作中的失误可能导致关税欠缴额迅速累积,从而大幅提升作为记录进口商的风险敞口。
- 推论二:在高关税环境下,海关合规性因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 推论三:在高惩罚环境下,在进口相关错误最终确定前,积极且持续地运用摘要后修正来修复这些错误,其重要性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突出。
- 推论四:在海关评估处罚时不考虑减轻情节的环境下,自愿主动申报是降低海关处罚风险的关键手段,因为海关对自愿申报的行为不会在未分析加重与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进行处罚。
- 推论五:在 FCA执法力度加强的环境下,对于所有关税相关问题,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举报人风险至关重要。
这些现实情况及近期执法案例凸显了进口商审慎审查海关重点执法领域的必要性——鉴于全球互惠关税公告的实施,来自低关税国家的任何货物无疑都将受到重点关注。 若第三方国家的加工或制造不足以证明投入品已实质性转化为名称、性质或用途不同的产品,从而本质上改变其身份,则进口商可能因申报不实原产国而被指控作出虚假陈述。
总而言之,高关税环境的形成、海关(及公众)数据挖掘能力的提升,以及司法部明确强调将重点关注并鼓励使用《反欺诈法》,这些因素共同大幅增加了进口相关风险。在后续文章中,我们将重点阐述其他执法风险加剧的领域,以便进口商能够采取主动措施,避免遭受海关及《反欺诈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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