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2月美国最高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 Inc.诉特朗普案”中宣布《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无效以来,原告律师事务所已针对全美各地的企业提起了100多起拟议的消费者集体诉讼,要求退还因这些现已无效的关税而支付的费用。 这些诉讼针对各行各业的公司,指控其将关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如今又可能通过政府退税获得不当的“双重补偿”。 目前尚无法院就这些主张的实质内容作出裁决,而被告方已提出多项重要的管辖权、程序性及实体性抗辩。本文概述了诉讼现状、主要主张、可用的抗辩理由——包括本团队在为当前面临此类集体诉讼的客户处理的在审案件中已识别并采用的抗辩策略——以及企业应考虑采取的实际措施,以评估并降低其法律风险。
一、《学习资源案》判决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对“Learning Resources, Inc.诉特朗普案”作出裁决,认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并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 法院认定,征收关税的权力属于国会的征税权范畴,且《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中关于“规范……进口”的授权条款,其法定文本不够明确,无法将该权力授予行政部门。
该裁决作出后,国际贸易法院发布了一项全国范围的“退税令”,要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向登记进口商退还所有《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该命令目前正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接受上诉审理。关键在于,只有登记进口商——而非分销商、零售商或消费者——才有权向政府追回已缴纳的关税。
二、消费者集体诉讼的激增
在“Learning Resources”案判决之后,全美30多个联邦司法管辖区、覆盖20多个州的100多起拟议消费者集体诉讼已陆续提起。原告针对来自不同行业及供应链各环节的企业——从食品制造商到物流服务商——提起了集体诉讼。虽然每起案件的具体指控各不相同,但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相同的:企业不得将关税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同时又保留政府针对同一关税提供的退税。
零售商、消费品品牌和制造商。在 针对零售商、消费品品牌和制造商提起的诉讼中 ,原告主张“价格转嫁”理论。 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指控被告提高了价格,并公开将价格上涨归因于关税。原告认为,一旦关税被宣告无效,被告通过保留价格溢价而获得了不当得利。
航运和物流公司。在针对航运和物流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原告基于发货时收取的、标注为“运价附加费”、“关税”或类似费用的明细收费,主张“直接附加费”理论。原告认为,这些费用从一开始(根据运输合同、运价表或服务条款)就是非法的,必须予以退还。
三、所主张的权利要求
在这些案件中,原告提出了多种法律依据,包括:
- 不当得利
- 违约/违反善意与公平交易的默示契约
- 已持有和已收到的款项
- 各州的消费者保护法和反不正当商业行为法(例如加利福尼亚州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确认之诉
- 虚假广告
- 合同显失公平/双方共同错误
- 推定信托 / 违反受托责任
四、可主张的抗辩事由
尽管这些诉讼范围广泛,但被告仍可采取多种有效的抗辩措施。根据我们对迄今为止已提起的案件的分析以及我们代表客户开展的工作,我们已确定了多种抗辩策略。目前尚无法院就这些主张(或抗辩)的实质内容作出裁决,但下文列举了部分可采用的抗辩策略。
A. 关税与消费价格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许多行业中,消费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复杂交织作用的结果——包括全球大宗商品市场、炼油或制造利润率、季节性需求波动、州和地方税以及竞争动态——这使得原告极难单独确定可归因于《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的增量价格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缺口在“成本转嫁理论”案件中尤为突出。
B. “信息和信念”指控证据不足
许多投诉未能指明具体的涨价情况,也未能量化涨价中归因于关税的部分,更未引用实际定价数据来证明零售价格与关税支出之间的关联。相反,原告仅“基于现有信息和合理推断”主张了成本转嫁,却缺乏根据《特旺布利案》和《伊克巴尔案》标准驳回起诉动议所必需的具体细节。
C. 推测性的“双重救济”理论及“成熟性”与“诉讼资格”的挑战
其中许多案件是在被告尚未获得任何关税退税之前提起的——鉴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诉尚未审结,被告是否以及何时能获得退税仍不确定。原告提出的“双重赔偿”理论具有投机性,这给其根据《宪法》第三条确立的诉讼资格和案件成熟性带来了重大挑战。
D. 没有法律义务向消费者退款或将节省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要求被告将关税退款转嫁给零售消费者。企业在定价方面享有广泛的裁量权,且不存在将成本节约与下游购买者分享的可认定的法律义务。部分企业自愿选择将退款转嫁给消费者这一事实,并不构成对其他企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注意义务标准。
E. 欧盟《反欺诈条例》中“欺诈”要件的门槛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各州类似法规)中“欺诈”条款提出的索赔,必须证明相关陈述或不作为“可能误导”合理消费者。在关税案件中,原告通常未能指明具体的积极虚假陈述。 所指控的“欺诈”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即未披露关于关税退还的诉讼策略——而被告对此并无披露义务。
F. 合同具有约束力时不存在不当得利
被告通常能在诉状阶段就使独立的无因得利索赔被驳回,特别是在当事人的关系受明示或默示合同约束的情况下。在某些基于直接转嫁理论的案件中,这一抗辩理由尤为有力。
G. 集体诉讼认证面临的挑战
要证明关税成本已转嫁给每位集体诉讼成员,需要高度个性化且针对具体交易的证据。消费价格因地区、地点、产品等级、购买日期以及关税以外的众多其他变量而有所不同。这些个性化问题使得《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b)(3)条规定的“占主导地位”要求无法满足,并为集体诉讼认证设置了重大障碍。
H. 其他抗辩理由及考虑因素
根据具体案情和行业情况,被告还可能主张:
- 自愿支付原则:消费者若在未提出异议或未受胁迫的情况下自愿支付了价款,则可能被剥夺追偿权。
- 合同抗辩:客户协议中的强制仲裁条款和集体诉讼豁免条款可能会排除或大幅限制拟议的集体诉讼索赔。
- 《联邦航空管理局授权法》的优先适用:对于涉及运费附加费的索赔,《联邦航空管理局授权法》可能优先于与承运人费率、航线或服务相关的州法律索赔。
- 收费时合法即属合法:如果附加费是根据在收取时合法的费率表征收的,被告可以辩称,法院裁决的追溯适用是不公平的。
五、风险缓解与策略
可能面临此类索赔的企业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 评估潜在风险。评估 贵公司是否曾直接征收关税附加费,或公开将价格上涨归因于《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并确定受影响客户的范围。
- 审查公开声明。审核 新闻稿、财报电话会议记录、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文件以及面向客户的沟通材料,以查找其中是否提及关税或因关税导致的提价。
- 审查客户协议。确定 客户合同中是否包含强制仲裁条款、集体诉讼豁免条款、费率转嫁条款或定价调整机制。
- 协调退税与诉讼策略。 就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追讨关税退税以及可能存在的下游义务(如有)制定 一项协调一致的策略。
- 今后在沟通中请谨慎行事。 今后在面向公众和客户的沟通中,请 谨慎处理定价决策和关税退还的表述方式。
如果您对本文讨论的问题有任何疑问,或者希望获得协助以评估贵公司面临的与《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关税相关的消费者集体诉讼风险,请联系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