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要求解释分析中,两个常见特征有力支持此处采用复数形式的解释。首先,"至少在开放式'包含'权利要求中",如'439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示,"在命名对象的名词前使用'a'或'an'"时,除非上下文充分表明例外,否则该短语应解释为"一个或多个"。 Lite-Netics案,60 F.4th 1345页;参见Salazar案,64 F.4th 1315页;Convolve公司诉康柏计算机公司案,812 F.3d 1313, 1321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6年判决); Baldwin案,512 F.3d 1342–43。
法院将此称为"一般规则",并补充说明例外情况"仅当权利要求书本身、说明书或审查历史的措辞要求偏离该规则时才会出现"。 鲍德温案,512 F.3d 1343页。其次,本案说明书载明:"就本公开而言,术语'a'或'an'实体指该实体的一个或多个。因此,术语'a'或'an'、'one or more'及'at least one'在本说明书中可互换使用。" (439号专利第18栏第27-30行)。该定义强化而非否定了"一个或多个"通用规则在此处对"a"或"an"的适用性。
ABS全球公司诉赛拓诺姆/ST有限责任公司
https://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2-1761.OPINION.10-19-2023_22083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