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上诉法院对残疾工人提出未提供合理便利索赔时是否必须证明损害的争议仍在持续。最近,第五巡回法院加入多数巡回法院的行列,认定损害并非未提供合理便利索赔的构成要素。
2025年5月16日,第五巡回上诉法院部分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该判决要求将损害作为未提供合理便利主张的构成要素。
斯特里夫诉奥尔丁独立学区案,案号24-20269。原告斯特里夫系陆军退伍军人,曾参与伊拉克自由行动并在服役期间受伤,退役后成为教师。其后,斯特里夫晋升至学区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她饲养了一只服务犬,以协助应对其身体和心理残疾问题,包括平衡辅助、跌倒防护及创伤后应激障碍缓解。
斯特里夫要求允许其服务犬陪同工作——这项合理便利申请在六个月内未获批准,直至她提起诉讼且禁令听证会即将举行时才获准。第五巡回法院的裁决聚焦于其未获合理便利的诉求——具体而言,即这六个月的延误是否构成未履行合理便利义务。
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地区法院驳回该诉求不当,因其部分依据在于原告未能主张在合理便利请求期间遭受损害。尽管地区法院认为此损害缺失导致诉状存在缺陷,但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持异议并撤销了原判。
第五巡回法院关于未提供合理便利主张无需损害要素的裁决,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十巡回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的既有判决保持一致。第八、第九及第十一巡回法院则持相反立场。
此时,雇主应:
- 注意不同司法管辖区标准的差异,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
- 继续遵循最高法院在Muldrow诉圣路易斯案中的最新裁决:就《民权法案第七章》所涉诉求而言,劳动者只需证明其遭遇"某种损害",导致其就业状况"恶化";
- 在处理住宿请求时,必须履行参与互动流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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