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税收法典》第1202条为持有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的创业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最具价值的税收优惠之一。在符合某些限制条件的情况下,第1202条规定出售合格小企业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免征联邦所得税。
第1202条规定的收益免税额按“每名纳税人、每家发行人”为单位计算。持有合格小企业证券(QSBS)的每位纳税人有权享受以下两者中较高者:1000万美元(若为2025年7月4日后发行的QSBS,则为1500万美元),或该纳税人所持股份调整后成本基础的10倍。 由于每位纳税人均有权享受该收益豁免,QSBS股东可据此进行税务规划:当纳税人的预期收益超过每家发行人的限额时,可通过将股份赠予不同纳税人来获得多次豁免。
第1202条专门针对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的赠与作出规定,并通常允许受赠人享受资本利得免税待遇。纳税人可考虑采用多种不同的赠与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享受资本利得免税,并尽可能降低出售时的所得税负担。
直接赠与
最简单的方法是直接将股份赠予他人,例如家庭成员。每位受赠人可享有1000万美元的免税额(或1500万美元,具体取决于发行日期)。
然而,在进行直接赠与时,有几点重要事项需要考虑:
配偶免税额:对于联合报税的配偶,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双方是否均可就合格小企业证券(QSBS)股份分别享有1000万美元的免税额(若为2025年7月4日后发行的QSBS,则为1500万美元)。 QSBS法规确实规定,分别申报所得税的配偶每人可享有500万美元的免税额(若QSBS发行日期在2025年7月4日之后,则为750万美元),但该法规未就以已婚联合申报方式提交报税表的配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 部分顾问对采取“已婚联合报税”方式的配偶申领两项免税额持谨慎态度;另一些顾问则高度确信每位配偶均有权享有独立的免税额。
失去控制权:一旦股份被直接赠予,股东将丧失对股份的所有控制权,包括对所得款项的控制权。此外,受赠人可能会不负责任地挥霍这些款项,这对年轻的受赠人而言尤为令人担忧。
不保留任何权益:在进行无偿赠与的情况下,股东不会从最终的出售收益中保留任何权益,也无法获得该收益。
信托
根据联邦所得税法,某些信托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与设立人和受益人相互独立。如果股东将其合格小企业证券(QSBS)赠与一个或多个符合条件的信托,每个此类信托均可主张其自身的1000万美元免税额(若为2025年7月4日之后发行的QSBS,则为1500万美元免税额)。
示例:某股东持有QSBS(发行日期在2025年7月4日之前),其中蕴含5000万美元的未实现收益。通过将部分股票转让给四个独立的信托,每个信托均可主张其自身的1000万美元免税额(除股东享有的免税额外)——这可能使全部5000万美元的收益均免于征税。
有几种信托结构可能符合单独纳税人的待遇:
为家庭成员或其他个人设立的信托(不包括设立人及其配偶)
股东不必直接赠与股份,而是可以将其赠与信托,以使子女或其他受益人受益。这种做法能提供更大的控制权,因为受益人能否获得分配,完全取决于受托人的裁量权,或受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条件的约束。设立信托的股东可以保留罢免和更换受托人的权力(或亲自担任受托人)。
慈善变通方案:如果股东有慈善目标,可以使用非设立人慈善先期信托。该信托在一定年限内向慈善机构支付款项,剩余财产则转移给个人受益人。就赠与税而言,慈善部分可降低赠与的价值,从而使股东能够在终身赠与税免税额范围内转让更多股份(下文将作进一步说明)。
配偶终身受益非设立人信托(SLANTs)
SLANT结构允许股东的配偶成为信托受益人,从而使股东能够通过配偶获得的分配,间接获取信托资产。
要符合非设立人信托(从而成为独立纳税人)的条件,向配偶作出的任何分配都必须获得另一位受益人的批准,且该受益人须是该分配的“利害关系人”。这意味着批准该分配的受益人必须对信托资产拥有重大权益——例如可自行行使的指定权。
INGs——WINGs、DINGs 和 NINGs(怀俄明州/特拉华州/内华达州的不完全非设立人信托)
此类信托结构允许设立该信托的QSBS股东(“设立人”)同时担任信托的设立人和受益人(且该信托可享受《国内收入法》第1202条规定的独立收益豁免)。此类信托结构需满足以下若干要求:
该信托必须根据允许“自设信托”进行资产保护的州法律设立——自设信托或“资产保护信托”是指设立人同时也是受益人的信托。怀俄明州、特拉华州和内华达州是最常用的管辖地,但其他管辖地(如犹他州)也开始允许设立此类信托。 此类信托通常要求在上述任一州聘请受托人(通常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除少数例外情况外,设立人或信托受益人的所在地通常并不重要)。
向设立人(或其配偶)进行的任何分配,必须获得一名符合“利害关系人”资格的人士的批准。通常的做法是成立一个由其他信托受益人组成的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将信托资产分配给自己。这一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设立人对信托的控制权。
美国国税局(IRS)过去曾对多起此类信托作出过肯定裁定(最近一次是在2018年),但此后已声明不再就此类信托作出裁定。这表明美国国税局可能正在重新考虑这些裁定,但目前尚无其他迹象表明该局正在积极关注这一领域。
慈善余款信托
就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而言,慈善余款信托(CRT)可能被视为独立纳税人,但这种处理方式尚不确定,因为美国国税局尚未就此问题发布明确的指导意见。
慈善余权信托(CRT)的运作方式:设立人将股份转让给信托后,受托人会在指定期限内向一名或多名非慈善受益人分配固定比例(单位信托金额),剩余部分将在信托期限届满时转给慈善机构。慈善余权的价值必须至少为初始资金额的10%(由美国国税局(IRS)的特定计算方法确定)。 用于此目的的大多数慈善余款信托(CRT)期限较短(3-5年),在此期间,信托价值中的相当一部分将支付给受益人。
慈善余款信托(CRT)属于免税实体,无需缴纳所得税;但当受益人从CRT获得分配时,需就信托收入缴纳税款。如果某CRT符合第1202条免税规定,且在CRT持有期间出售了合格小企业证券(QSBS),那么理论上,出售后向受益人进行的分配可被视为免征所得税。 然而,美国国税局尚未就该处理方式作出裁定,且顾问们对相关风险的看法不一。
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将QSBS转让给信托的时机至关重要。至少,转让必须在股票出售成为实质上的既定事实之前完成。如果在转让发生时出售已迫在眉睫,美国国税局(IRS)可能会依据各种反避税原则(例如分步交易原则或收入转让原则)而不予承认该信托结构。
是否应忽略出售前的出资,需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况来判断。法院的裁决主要关注尚有否重大交易条款待协商,以及出售前的活动(如出售前营运资金的分配)是否已完成。意向书或其他意向表示并不构成排除条件,但在确定股份价值以计算赠与税时,应将其纳入考量。
在考虑联邦赠与税的影响时,还应考虑时间因素。
赠与税的影响
股东在制定“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叠加策略”时,可能需要考虑联邦赠与税的影响。如果纳税人已进行的生前赠与总额超过其终身赠与税免税额(目前为1500万美元),则向非配偶完成的赠与可能需缴纳40%的赠与税。
赠与给子女信托以及配偶终身受益非设立人信托(SLANTs)的财产通常属于已完成的赠与,此类赠与将占用纳税人1500万美元的终身免税额。而赠与给INGs的财产通常被视为未完成的赠与,不占用任何终身免税额。 若向慈善余款信托(CRT)的赠与中,合格小盘股(QSBS)股东(或其配偶)是受益人,则无需使用赠与税免税额;若受益人是其他方,则捐赠给慈善余款信托的股票价值将占用纳税人的终身免税额。
赠与的价值以转移之日为准,因此当股票价值较低、且尚未出现流动性事件时,进行资产转移具有一定优势。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最简便的利用终身免税额的方法是在公司估值较低时向多个信托注入资产(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希望向多个信托注入资产,则必须预先做好规划,以应对未来估值可能上涨的情况)。
多个信托
QSBS叠加策略可能需要设立多个不同的信托。然而,根据反避税规则,如果多个信托的受益人基本相同,且设立独立信托并无独立的非税务原因,美国国税局(IRS)可将这些信托视为单一信托。QSBS叠加策略应考虑这一问题。 例如,如果股东设立两个信托,且该股东的子女是这两个信托的唯一受益人,美国国税局可能会在QSBS相关事宜上将这两个信托视为单一纳税人。
行政负担
每项信托都需要持续的管理,包括提交年度受托人所得税申报表(1041表)、维护独立的账簿和记录,以及可能需要聘请信托公司。应权衡这些成本和负担与潜在的税务优惠。
结论
通过QSBS免税条款,捐赠者可以免除出售公司股票时需缴纳的20%联邦资本利得税,在许多情况下还能免除州所得税。对于那些持有的合格小企业股票已超过当前免税额度,或预计退出时的估值将超过免税额度的企业家和投资者而言,将QSBS与信托相结合可带来可观的当前税负节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