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费转嫁案件中,人们往往容易将判决后的律师费索赔或动议视为诉讼中虽令人不快但大体上难以避免的附加环节。尤其是在历经一场艰苦的实体争议诉讼后,被告可能会质疑:是否值得再花费时间和金钱来对律师费请求提出异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近期在“美国政府(由Thrower代理)诉Academy Mortgage Corp.”一案中的 裁决表明, 答案是——有时——肯定的。
案件背景
只需简单回顾一下特罗尔的 诉讼历程,便不难理解 其中缘由。2016年,前抵押贷款承保人格温·特罗尔依据《虚假索赔法》(FCA)起诉Academy公司,指控该公司虚假声明其符合联邦住房管理局“直接背书计划”的要求——该计划允许经批准的贷款机构承保政府保险的抵押贷款。 索尔的诉讼案险些在早期就告终结:政府在审查指控后,拒绝介入此案。但索尔及其律师团队——一家位于纽约的小型律所——坚持推进诉讼,不仅驳回了Academy公司提出的驳回动议,还成功击退了政府罕见地提出的驳回动议。
经过多年的取证和诉讼,该案最终以一笔数额可观的和解金告终:Academy公司同意支付3850万美元以解决《反欺诈法》下的索赔,其中根据《反欺诈法》的“吹哨人”条款,向Thrower支付了超过1100万美元。但该和解协议并未解决法定律师费的问题,将该问题留待法院裁决,并由此引发了关于Thrower的律师应获多少报酬的第二场重大争端。
经过数月的律师费诉讼,地区法院计算出数百万美元的基准律师费,并基于律师不仅对抗学院,还在驳回动议中对抗政府所付出的努力,将其乘以1.75倍的系数进行调整。 法院还认可并奖励了律师的调查工作。最终裁定的律师费总额近859万美元。尽管该金额远低于最初要求的1300万美元,但Academy仍以倍数系数缺乏依据为由提起上诉。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该倍数
上诉合议庭认为,地区法院未能充分说明提高费率的理由,且本案并非足以证明应采用基础费率倍数的“罕见且特殊”情况。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地区法院提出的两个主要理由——律师的大量调查工作以及据称取得的特殊成果——已包含在基础费率中。 调查所耗费的时间已体现在计费时间中,且律师的收费标准已充分反映了其工作质量。在缺乏具体证据证明基础费率仍低估了律师工作价值的情况下,追加倍数是不恰当的。合议庭还指责地区法院未能通过任何具体证据证明基础费率“过低”,从而为1.75倍的倍数提供依据。 与此同时,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并未裁定“基准费率”的上调绝无可能。其观点更为狭义:就本案事实及现有记录而言,该倍数缺乏正当依据。
实用要点
对于面临巨额律师费申请的被告而言,Thrower一案提醒我们: 在处理诉讼的律师费阶段时,应 秉持与实体审理阶段同样的严谨态度和辩护力度。这意味着要仔细审查所申报的工时是否合理、费率是否符合市场行情,以及任何关于费率倍数的请求是否仅仅是对“基准费率”本身已反映因素的重新包装。 当对方以案件复杂性、律师服务质量或结果的优越性为由时,被告应提出一个基本问题:在所申请的工作时长和费率中,究竟还有哪些因素尚未被计入?如果答案不明确,Thrower案的判决支持 驳回该请求。
更广泛地说,诉讼当事人应尽早建立费用记录。要记录下导致效率低下、工作重复、人员过剩、主张未获支持以及不必要增加成本的诉讼选择等情况。如果法院正在考虑提高律师费,应要求其提供与具体证据相关的明确解释——而不是对律师表现的笼统赞扬。Thrower案并未废除费用倍数,但它强调了这些倍数属于例外而非常规。对于需承担律师费的一方而言,这一点至关重要:当律师费请求过于激进且理由薄弱时,抗辩或许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