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饮料行业被告的一场重大胜诉中,加利福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在“埃里克·特斯托里诉雀巢健康科学美国控股公司”一案中,以“不予受理且不得再诉”的方式驳回了一项针对“康乃馨早餐必备营养饮品”产品标签的拟议集体诉讼。 原告指控被告通过将该产品宣传为“营养饮品”并在产品正面标签上突出标注“10克蛋白质”,误导了消费者,却未能以同等醒目的方式披露该产品的前两种成分是水和糖,且每份含11克糖。 原告认为,尽管该产品据称是一种“主要由水和糖制成”的甜味饮料,但正面标签上的这些声明却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是一种均衡、健康的早餐选择。
法院在诉答阶段驳回了该主张。首先,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州法律提出的所有主张均因联邦法律优先而被驳回,因为本案的关键在于产品糖含量所引发的、据称具有误导性的“健康”和“营养”信息。 法院强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此背景下并未将糖视为不符合标准的营养素,并采纳了以下观点:仅基于“高糖含量会导致健康或隐含的营养成分声明具有误导性”这一理论提出的州法主张,均受联邦法预先排除。 法院主要依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Clark诉Perfect Bar案中的裁决进行论证,认为若允许基于糖含量提出加州标签不实主张,将间接施加与联邦法律不同的糖分标注要求。
法院还认定,根据“合理消费者”标准,该指控本身存在缺陷。产品正面标签标明了具体的营养成分,包括“10克蛋白质”、“21种维生素+矿物质”、“维生素含量是牛奶的3倍”以及“钙含量是希腊酸奶的2倍”,但并未整体宣称该产品“健康”或属于“均衡”饮食的一部分。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合理解释普通消费者会将“早餐必备”或“营养饮品”视为该产品营养均衡或低糖的明确表述。鉴于正面标签未提及糖分,且背面标签披露了添加糖的含量,法院裁定,合理消费者不会因此被误导而认为该产品添加糖含量较低。
该裁决有力地提醒我们,针对“健康光环”的投诉可能因以下两点而面临早期挑战:(1) 联邦法律的优先适用原则,以及 (2) 存在可信的误导行为。如果原告的主张是,所披露的糖含量削弱了原本准确的营养或营养相关声明,法院可能会将该主张视为一种不被允许的尝试,即试图在联邦要求之外强加州法律规定的标签义务。 此外,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近期关于包装的判例,原告必须合理地指控正面标签具有明确的误导性,才能阻止法院考虑包装上其他位置的澄清信息。
对于食品和饮料制造商而言,关键要点非常明确:准确的营养成分声明、清晰的营养成分表披露,以及避免在产品正面标签上做出模棱两可的承诺,这些都是有效降低诉讼风险的有力工具。在本案中,这些措施帮助作为被告的饮料制造商成功争取到了法院对《加州消费者法律救济法》、虚假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欺诈以及不当得利等指控的驳回,且该驳回具有终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