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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集体诉讼辩护律师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将作出首例上诉裁决,认定短信不属于《电信消费者保护法》(TCPA)“禁止来电”条款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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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来,在《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相关诉讼中,法院一直依据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法规,默认短信属于《电话消费者保护法》第227(c)(5)条所指的“电话呼叫”。这一默认观点如今正面临严峻挑战。在最高法院就“麦克劳克林整脊协会诉麦克森公司案”(McLaughlin Chiropractic Associates v. McKesson Corp., 606 U.S. 146 (2025)一案的裁决后,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重新审视该法条文,并裁定“短信”不属于《电话消费者保护法》第227(c)(5)条的适用范围——该条款授权就违反联邦“禁止来电”规则的行为提起诉讼。 最引人注目的是,2026年7月14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一份已公布的案件——斯泰丁格诉黑石医疗服务公司案(Steidinger v. Blackstone Medical Services, 案号25-2398,2026 WL 2028517第*5页(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26年)中作出裁决,这是继“麦克劳克林案”之后,首例就短信是否构成第227(c)(5)条所指“电话呼叫”作出裁决的联邦上诉法院判决。

麦克劳克林的海上变革

2025年6月该裁决公布后,福里与拉德纳律师事务所(Foley & Lardner)率先就“麦克劳克林案”的法律影响进行了报道。简而言之,该案缩减了 法院对联邦机构解释所给予的推崇程度根据先前的“切维顿”(Chevron)框架,法院通常会采纳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立场,即《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对未经请求的电话呼叫的限制同样适用于短信。(参见《联邦法规汇编》第47卷第64.1200(e)条) 而“麦克劳克林案”则指示法院应对机构解释给予“适当的尊重”,而非自动采纳,从而赋予了法院独立解释法律的权力。

这一转变直接源于最高法院2024年在“洛珀·布莱特企业诉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603 U.S. 369 (2024))中的裁决,该裁决在该原则实施四十载后正式推翻了“雪佛龙原则”。 法院裁定:“《行政程序法》要求法院在裁定行政机构是否在法定权限内行事时行使独立判断,且法院不得仅因法律条文存在歧义就推崇行政机构对法律的解释。”Loper Bright案,603 U.S. 391–92。McLaughlin案援引Loper Bright案的裁决,认定地区法院必须独立确定《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条款的含义,而非将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解释——包括FCC长期以来关于短信属于“电话”的立场——视为具有约束力。

如今,任何主要基于对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裁决予以尊重而作出的、早于麦克劳克林案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裁决,其权威性均已削弱。随着对FCC裁决的尊重程度降低,法院现在正从头开始构建其分析框架,首先从法律条文本身着手。

法律条文并未将“电话通话包括短信”纳入定义

《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第227(c)(5)条为“在任何12个月内收到超过一次电话”的人设立了私人诉讼权,但未提及短信。 《电话消费者保护法》本身并未将“电话呼叫”定义为包括短信。2026年7月14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与越来越多的地区法院持相同观点,裁定“反复发送的、不受欢迎的短信……不属于第227(c)(5)条所设立的私人诉讼权范围”。Steidinger诉Blackstone Med. Servs.案,案号25-2398,— F.3d —,2026 WL 2028517,第*5页(第七巡回上诉法院,2026年7月14日)。

斯泰丁格案的法院通过考察《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的整体结构和立法历史,进一步强化了这一基于条文的结论。 法院指出,围绕第227(c)(5)款的各款(第227(c)(1-4)款)始终使用“电话推销”这一术语,而《电话消费者保护法》将该术语定义为包括“发起电话呼叫或发送信息”,但第227(c)(5)款本身则仅限于“电话呼叫”。 2026 WL 2028517,第*3页。法院依据“实质性差异原则”,推定国会刻意在第227(c)(5)款中使用了比相邻条款更狭义的术语,且“电话呼叫”与“信息”必然指代不同的通信形式。同上(援引Sw. Airlines Co. v. Saxon, 596 U.S. 450, 457–58 (2022);Nielsen v. Preap, 586 U.S. 392, 414 (2019))法院认为,这一解读得到了《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传真条款——第227(d)(1)条——的佐证,该条款表明国会早在1991年就已将通过电话线传输的文本通信视为“信息”,而非“电话”。同上。法院同样驳回了原告的论点,即国会在第227(c)(5)条中对短信的沉默反映了对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相反解释的默许。法院指出,国会于2018年修订了第227(e)条,以明确定义并涵盖“短信”,同时未对第227(c)(5)条进行任何修改——这一选择,如果有什么影响的话, 反而与“电话通话”已包含短信的推论相悖。同上,第*4–*5页援引Alexander v. Sandoval案,532 U.S. 275, 292 (2001)及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案,580 U.S. 405, 424 (2017))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得出结论:该法规的结构及其立法历史均证实,第227(c)(5)条规定的私人诉讼权并不延伸至不受欢迎的短信。

根据立法时的字面含义来看,通话与短信并不相同

施泰丁格进一步 强调,1991年“电话通话”一词的通常含义仅指语音通信。当时,“电话是‘一种用于远距离再现声音的仪器’。”2026 WL 2028517,第*2页(引自《韦氏第九版新大学词典》(1991年))。 而“通话”则指“通过电话建立或试图建立通信联系”。同上。因此,正如施泰丁格案法院 所指出的,在1991年,“电话通话”指的是通过声音进行的通信。

TCPA原告主张,在现代用法中,“电话”和“短信”是互换使用的,但法律解释应着眼于立法时的含义,而非语言自那时以来的演变。而且即使在当代用法中,人们通常也会区分“我给你打电话”和“我给你发短信”。

国会的无所作为为司法解释创造了空间

国会曾四次修订《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2005年、2010年、2015年、2019年),但并未明确采纳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的立场,即就第227(c)(5)条而言,短信构成“电话呼叫”。例如,国会修改了第227条的其他部分,以明确短信也属于该条的适用范围。参见《综合 拨款法案》第503(a)条、第227(e)(1)条、(e)(8)条,《美国法典》第132卷第348页、第1091-92页(2018年)(修订第227(e)条以涵盖短信,并就该款之目的对“短信”一词进行了定义)。 国会本可针对第227(c)(5)款作出此类规定,但并未如此。

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是首个在“麦克劳克林案”后明确裁定第227(c)(5)条是否适用于短信的上诉法院,而地区法院对此则意见分歧,分为两派。值得注意的是,在“斯泰丁格案”判决作出数月前,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曾裁定,根据第227(b)(1)条——即《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中关于自动拨号和预录语音电话的单独禁令——“短信应被恰当地视为TCPA所指的‘电话’。”霍华德诉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案,164 F.4th 1119, 1123–25(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26年)。 法院认为,短信符合“电话”的“字面和通常含义”,即“通过电话进行沟通的尝试”,同上,第1123–24页(引用萨特菲尔德诉西蒙与舒斯特公司案,569 F.3d 946, 953 n.3, 954(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09年))),并将短信视为电话呼叫符合《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保护隐私的目的,因为收到的短信会造成“与自动拨号来电铃声相似的、对隐私的即时侵犯”,同上,第1124页

尽管斯泰丁格案霍华德案视为依据不同的法律条款作出的裁决——因为第227(b)条中使用的“通话”一词与第227(c)(5)条中的“电话通话”并不相同——但该判决表明,短信是否可以被视为电话“通话”这一根本问题仍未解决,最终可能需要由最高法院进行审查。

对《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被告的影响

对于因短信问题而面临第227(c)(5)条索赔的企业而言,这一正在发展的判例法开辟了一条潜在的有力抗辩策略。被告现在可能有了可行的依据,可以质疑第227(c)(5)条是否允许原告就短信提起诉讼——特别是在那些法院已表现出愿意在“麦克劳克林案”[1]之后就法律条文的解释问题进行探讨的司法管辖区。

风险相当大。根据《美国法典》第47编第227(b)(3)条,TCPA索赔每项违规行为可获500至1,500美元的法定赔偿金,这意味着涉及数百万条短信的集体诉讼可能带来巨大的赔偿风险。麦克劳克林案后对行政推崇原则的重新校准,为被告打开了一扇许多人曾以为已永久关闭的窗口,尤其是在斯泰丁格案判决的 背景下。 对于因短信业务而面临《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法律风险的企业而言,这一不断演变的判例法为其在集体诉讼初期就责任问题提出异议提供了重要契机。如需进一步探讨您的具体情况,请联系本文作者。


[1]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斯泰丁格案的 判决结果并不影响 《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的其他条款,包括第227(b)条中关于自动拨号电话以及预录或人工语音信息的规定。与TCPA相似的各州法律同样不受影响,且许多州已明确将电话营销和“请勿来电”保护措施扩展至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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