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三项进展表明,美国海关和贸易执法力度显著加强。司法部(DOJ)和国土安全部(DHS)的贸易欺诈特别工作组报告称,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已追回资金、罚款、没收款及计入损失的金额超过10亿美元,这表明政府已经在更大力度地运用现有的执法手段。 借此势头,司法部在2026年7月14日的新闻稿中还宣布,在其国家欺诈执法司内设立“全球贸易与商业执法科”,从而在该领域增加了常设的起诉能力。 司法部和国土安全部还发布了《贸易欺诈执法资源指南》(以下简称《贸易执法指南》),该指南阐述了政府的贸易欺诈执法框架,列举了当前正在使用的主要调查和起诉工具,并指明了可能定义下一阶段执法工作的合规预期。
综合来看,这些发展反映出一个清晰的演变过程:第一,更积极地运用现有的执法机制;第二,扩大专门执法能力;第三,更明确地阐述政府的贸易优先事项和期望。这对进口商及其他供应链参与者发出的信号非常明确。 海关违规行为——至少对于那些导致财政部重大税收损失的最严重案件——不再主要被视为可通过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行政事务。相反,美国政府正越来越多地将逃税、原产地欺诈、涉及强迫劳动的违规行为以及不安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商品,视为应通过民事欺诈和刑事追责手段处理的事项。
进口商应认真对待这一信息。当前正是检验现有海关管控措施是否真正适应这一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时代的契机。为帮助进口商做好应对准备,本文将分析这些新动向,阐明其重要性,并重点介绍企业在面对新的执法现实时,为加强贸易管控应立即采取的切实可行的合规措施。
首先是执法力度的加强……
贸易欺诈特别工作组首年的成果不仅因其规模而引人注目,更因其所反映出的趋势:逃避关税已成为执法工作的重点之一。美国司法部和国土安全部报告称,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追回款项及执法相关成果总额超过10亿美元,这表明执法部门已不再将海关违规行为视为常规行政问题,而是开始更积极地运用针对欺诈行为的执法手段。
这一转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政府正越来越多地利用《虚假索赔法》(FCA)、刑事欺诈法规、没收措施及其他法定权限来追究与贸易相关的不当行为。因此,过去被视为技术性海关错误的行为,如今可能会被视为虚假陈述、逃税行为或非法进口。
更广泛的启示是,政府早已开始收集证据、协调各机构工作,并更加系统地运用这些手段。对于进口商而言,2026年7月的公告并非这一趋势的开端——它们只是对此趋势的确认和加速。
如今,美国司法部正在将一种更强硬的做法制度化……
只有结合这一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全球贸易与商业执法科”的设立,因为这标志着一种已初现端倪的、更侧重于起诉的海关与贸易执法模式的制度化。
据美国司法部称,该部门将对以下涉及非法进口、贸易及相关欺诈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起诉:
- 削弱美国工业;
- 逃避外部税收征管;
- 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 向外国对手提供资金;
- 通过非法贸易行为助长强迫劳动;或
- 违反美国关于国内和对外贸易的法律。
这一表述证实,政府并未将关注点局限于狭义上的关税少缴问题,而是将其与国家安全、强迫劳动执法、消费者保护以及供应链诚信联系起来。这也表明,政府的关注范围不会仅止于名义进口商。 美国司法部的这一表述表明,监管范围将扩展至更广泛的商业链条,包括供应商、报关行、分销商、转售商以及其他可能知晓、协助或故意忽视非法进口行为的各方。
新设立的执法部门能够积累专业知识,与国土安全部及其他机构更高效地协调,并形成更稳定的案件处理流程。对于进口商和依赖进口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贸易欺诈风险将不再主要取决于零星的调查或不断变化的执法重点,而是更有可能成为执法格局中一种常态且持续存在的特征。
而如今,《贸易执法指南》指明了执法工作的下一步方向
如果特别工作组的调查结果表明海关和关税执法力度正在加强,而司法部新设立的部门则表明政府正在扩大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那么新发布的《贸易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则最明确地指出了执法工作的下一个重点方向。
尽管《贸易执法指南》被定位为面向不同规模企业的通用参考资料,但将其视为一份执法路线图同样大有裨益。该指南阐述了政府应对贸易欺诈的方针,介绍了政府可用的主要调查和起诉手段,并重点指出了最可能受到审查的行为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仅向企业传达了相关规则,还揭示了政府日益将欺诈、逃税和明知故犯的行为与之关联的事实模式及合规失职情况。
《贸易执法指南》对风险领域的论述,特别是第4章和第5章,指出了几个优先关注领域:
- 错误分类。关税分类仍是海关面临的核心风险,因为分类错误可能导致关税减少、规避第232条或第301条关税、逃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AD/CVD)命令,或影响货物放行及合作伙伴机构的要求。《指南》指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可能会越来越多地将薄弱或缺乏依据的分类视为逃避关税或虚假申报的潜在证据,而不仅仅是技术性争议。
- 低报、辅助费用及估值遗漏。海关估价仍是重点关注领域,不仅包括直接的低报行为,还包括交易价值中的遗漏项目,例如辅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收益及附带付款。当海关无法掌握由采购、财务、工程、税务或产品团队处理的安排详情时,这些问题往往就会出现,这使得估值错误成为更广泛内部控制失效或故意少缴关税的迹象。
- 虚假原产地声明与转运。该指南特别强调了原产地风险,以及转运、重新贴标、虚假制造商信息等旨在隐瞒货物真实来源的行为。由于这些手段可能规避关税、反倾销/反补贴令、强迫劳动限制及其他管控措施,因此进口商应不仅依赖供应商的认证,还需谨慎适用原产地规则。
- 第301条及反倾销/反补贴税规避行为。规避第301条关税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税仍是一项高度优先事项。由于这些措施极易诱发商品错报、低报、原产地篡改及转口方案等行为,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进口货物很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 强迫劳动与违禁商品。《指南》将海关执法与更广泛的供应链诚信问题联系起来,其中包括强迫劳动。关于采购来源、制造商、原产地或生产条件的虚假陈述,可能构成更广泛的贸易欺诈依据,不仅会带来货物扣留或拒收的风险,还可能导致民事和刑事责任。
- 不安全的进口、消费者保护以及合作伙伴机构的要求。该指南还将打击贸易欺诈的执法工作与那些威胁健康和安全或违反合作伙伴政府机构规定的进口行为更紧密地联系起来。海关申报不实的问题不仅在于会减少税收,更在于其可能掩盖商品缺陷、规避检测或认证,或助长本应被扣留或拒收的商品入境。
- 下游信息及供应链参与情况。执法风险不仅限于名义进口商。《指南》指出,审查范围可能扩展至经纪人、分销商、转售商、收货人、最终用户以及其他相关实体——只要这些主体明知、怀疑或对货物系非法进口一事置之不理。
综合来看,这些议题明确了政府在贸易欺诈方面的主要监管重点:商品分类、估价、协助行为、原产地认定、逃税、反倾销/反补贴风险、强迫劳动、不安全进口,以及供应链各环节的明知参与。企业应确保在这些领域建立最严格的合规控制措施、完善文件记录并制定有效的上报流程。
为何这些动向预示着美国司法部将加大对《虚假索赔法》的执行力度并加强刑事起诉,而不仅仅是加强海关监管
在探讨司法部的新角色之前,有必要强调一下哪些方面没有变化。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行政执法体系仍是美国海关执法的核心特征,并继续通过审计、入境后审查、民事处罚行动和调查、事先披露以及常规关税征收机制,每年追回巨额款项(达数十亿美元)。该体系还旨在鼓励进口商在发现问题时主动报告。 有效的预先披露可以降低处罚风险,并为仅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因为司法部(DOJ)的介入将对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执法工作造成额外负担,这与《司法手册》1-12.100中体现的司法部政策相悖。从这个意义上说,CBP的行政体系既是税收征管工具,也是合规激励机制。该体系并未被取代,且仍然是政府最重要的执法机制之一。
最新变化在于,美国司法部(DOJ)目前正在行政架构之上构建一个更正式的欺诈与起诉体系。越来越多的情况下,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裁定的错误或未缴纳的罚款,也可能通过另一个视角进行评估:即这些情况是否反映了明知故犯的虚假申报、旨在逃避关税或限制的欺诈行为,或是严重到足以支持民事欺诈索赔或刑事指控的行为。这一转变意义重大,因为它扩大了进口商及供应链中其他主体面临的后果。
新的执法方针表明,政府越来越准备就任何少报税款行为的严重性提出尖锐质询:公司是否明知申报缺乏依据;是否忽视了警示信号;是否长期存在具有商业重大影响的申报不实情况;以及供应链中的多个参与方是否参与了该欺诈行为或从中获利。
正因如此,《虚假索赔法》及刑事责任风险才显得尤为重要。在海关领域,政府可能会将关税少缴行为定性为向政府提出的虚假索赔或虚假陈述,特别是在被指控存在故意或甚至鲁莽的不实行为时。当事实表明存在故意隐瞒、伪造文件、虚假转运、虚假制造商信息,或旨在逃避关税或进口限制的协同行为时,刑事指控理论便可能适用。 因此,过失与欺诈之间的区别在实务操作中变得至关重要:如果控制措施薄弱、上报机制不完善以及未经核实的供应商申报被视为公司忽视明显风险的证据,那么这些情况可能不再被视为合规缺陷。根据《虚假索赔法》,这一风险尤为突出,因为该法不仅允许政府采取执法行动,还允许私人提起“举报人诉讼”(qui tam) ,这些私人可从中获得部分罚款作为奖励。
《贸易执法指南》中关于调查工具、合作、自愿披露以及“吹哨人”举报 机制的论述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政府似乎正在鼓励企业尽早进行内部上报和整改,明确指出如果企业对相关问题置之不理,直至被司法部纳入执法监管范围,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
合规方面的实际影响
在此背景下,关键问题在于一个经得起推敲的合规计划应具备怎样的特征。虽然具体的设计方案将取决于企业的产品、采购模式、市场进入情况以及关税风险,但一些基本要素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 加强治理和书面程序。 应将海关合规视为一项积极的风险管理职能。高级管理层应确保在贸易合规、法务、采购、财务、物流、采购和内部审计等部门之间明确划分职责。当海关决策取决于海关职能部门以外的信息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例如转让定价、工程支持、模具安排、特许权使用费、产品开发投入以及原产地证明等。
- 有据可查的分类和估价控制措施。 进口商应建立可辩护且有据可查的关税分类和海关估价流程。应建立一个中央海关分类索引,针对每个SKU或产品系列,明确标注适用的《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编码、产品描述、技术依据、采购来源详情、支持性裁定或法律注释、审查日期以及负责审批人员。 估价控制措施同样应涵盖协助费、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收益、附加付款以及其他价值调整事项。向关联方采购应以定期更新的转让定价研究报告为依据。
- 识别辅助服务的结构化流程。 协助仍是一个常见的管控不足领域,因为海关团队往往无法充分掌握免费或以优惠价格提供给海外制造商的工装、设计工作、工程支持、原型、模具、冲压模或零部件等投入情况。进口商应建立一套正式流程,在采购、工程、财务和产品团队中识别此类投入;将其与相关进口货物关联;在受影响的报关单之间分配价值;并记录所采用的方法。
- 基于风险的入境后审查。 随着进口后执法工作日益趋向于取证化,企业应加强自身的进口后审查流程。审查应定期进行,并基于风险评估,以验证进口数据是否仍然准确、一致且有充分依据。审查范围应涵盖商品分类、估价、辅助数据、原产地声明、第301条适用性、反倾销/反补贴税风险、报关行申报的准确性,以及发票、运输单证、供应商证明和内部记录之间的一致性。
- 加强对供应商和原产地的监管。 当原产国影响关税义务或贸易限制时,与原产地相关的执法风险依然尤为严峻。在存在明显商业动机导致原产地虚报的情况下,进口商不应不加批判地依赖供应商的认证。加强尽职调查可能包括:确认实际制造商和生产地点、审查生产记录和物料清单、评估所声称的“实质性转化”是否站得住脚,以及核查发票、标签、证书和报关数据之间的一致性。
- 报关行监督与记录在案进口商的责任。 进口商应谨慎行事,切勿将报关行视为内部合规职能的替代者。尽管报关行在准备和提交报关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操作作用,但记录在案的进口商仍对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这意味着企业不能简单地将商品分类、估价、原产地或可放行性等决策权移交给报关行,并认为由此产生的任何错误都是报关行的问题。 因此,一套经得起推敲的合规计划应包括:向报关行提供明确的书面指示;对提供给报关行的数据和假设进行管控;定期审查报关行的申报文件;针对异常交易的上报程序;以及通过测试确认报关行的操作是否符合公司政策。若使用多家报关行,企业还应监控各份申报文件的一致性,并识别在商品分类、估价处理、原产地申报或特殊贸易计划使用方面存在且无法解释的差异。
- 调查、披露和整改规程。 鉴于美国司法部(DOJ)强调自愿披露、配合调查、整改以及“qui tam”举报渠道,企业应重新审视其内部调查和披露规程。现行的应对计划应涵盖问题上报、文件保全、内部事实调查、在适当情况下聘请外部法律顾问、量化受影响的账目条目及法律责任风险、暂停存在问题的做法,以及就提前披露或与其他政府整改措施相关的决策。 在执法力度加大的环境下,企业内部应对措施的速度和质量可能会对执法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为迎接一个更侧重公诉的时代做好准备
2026年7月相关进展的意义,并不在于孤立看待的任何一项公告,而在于这些公告所共同展现的整体态势。政府首先加强了现有执法手段的运用,并取得了显著的初步成效。如今,政府通过在司法部设立专门负责贸易和海关相关欺诈案件的常设机构,进一步加强了这一工作。与此同时,政府还通过新的《司法部-国土安全部贸易执法指南》,更明确地阐述了其执法理念和实际工作重点。
对于进口商和其他供应链参与者而言,其核心信息在于:海关合规已不能再被视为一项仅关注申报准确性和关税计算的狭隘运营职能。 相反,必须将其视为更广泛的欺诈、制裁相关及供应链诚信风险框架的一部分——在此框架下,逃税、原产地虚假申报、涉及强迫劳动的声明以及不安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进口行为,都可能引发民事欺诈风险、刑事调查,并导致责任范围超出名义进口商。
那些现在就对治理、文件记录、原产地核查、估值控制、入境后检测以及可信的上报机制进行投入的企业,虽然无法完全消除执法风险,但在美国政府显然同样高度重视进口合规的背景下,它们将能够更有效地及早发现问题、在问题升级前予以整改,并证明自己对进口合规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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