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RGN-USF, LLC 诉 Megatron Workspaces of Michigan, LLC”一案(案号:2:25-cv-10967,密歇根东区联邦地区法院,2026年5月29日)中,针对密歇根州东南部共享办公空间特许经营权终止纠纷,联邦法院就驳回起诉动议作出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雷格斯(Regus)品牌的特许经营商。
事件经过如下:RGN-USF(Regus品牌的美国分许可方)与一名名为约翰·施密特(John Schmidt)的个人控制的实体签署了一份多单元开发协议和四份独立的特许经营协议,旨在在底特律地区开设并运营Regus共享办公空间。 当特许经营商据称未能履行各项义务——包括取得营业执照、缴纳特许经营费以及从事竞争性行为——RGN于2024年10月发出违约通知,并于2024年11月终止了相关协议。被告方继续使用Regus品牌。随后,RGN以违约、商标侵权、强制履行及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
驳回诉讼的动议。前特许经营商被告以五项理由提出驳回诉讼的动议。法院驳回了其中四项,仅批准了一项:
- 调解的先决条件:法院认定,开发协议中的调解要求是进行仲裁的先决条件,即不得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双方均未寻求仲裁,因此不存在进行调解的义务。
- 注:法院认为,尽管诉状将先前的指控纳入了每一项诉因,但该诉状仍向每位被告提供了关于针对其提出的索赔的充分通知。
- 不当终止:这是争议的核心——也是密歇根州特许经营法发挥关键作用之处。根据《密歇根州综合法典》第445.1527(c)条,特许人不得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终止特许经营合同。 该法规将“正当理由”定义为:特许经营商已向特许经营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其“合理机会”进行补救,而特许经营人未能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任何合法条款——该“合理机会”的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30天”。换言之,该法规设定的是上限而非下限:特许经营商必须给予至少一定的合理补救期,但30天始终是足够的。
法院认定,每份特许经营协议均规定了独立的终止事由——有些允许立即终止(例如竞争性行为或不诚实行为),有些则仅要求给予7天的补救期(付款违约)或60天的补救期(未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RGN在每起案件中均提供了至少30天的补救期限,这符合§ 445.1527(c)的规定。被告主张应给予60天补救期限的论点未能成立,因为该主张将四家特许经营商混为一谈,且忽略了多项可分割的解约事由——其中每一项均可独立构成在更短期限内终止合同的理由。
- 商标侵权:由于法院认定合同终止的事实已得到充分陈述,被告关于其仍为特许经营商的抗辩因此不成立。
- 不当得利(驳回):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因为双方均承认相关合同的存在,根据密歇根州法律,这排除了获得衡平救济的可能性。
归根结底,本案再次印证:特许经营商若能仔细记录多项独立的解约理由,并提供超过法定最低要求的通知,便能在采取执法行动时占据有利地位——即使是在诉讼的最初阶段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