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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用事业级和商业级储能项目的部署规模持续创下新高,且技术供应商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项目发起方发现自己正与新的交易对手就首次电池储能系统(“BESS”)供应合同及长期服务协议进行谈判。 这些谈判并非孤立进行,而是与购电协议、工程、采购和施工(“EPC”)合同、融资目标以及不断变化的税收抵免合规要求并行展开。 每一项并行协议都涉及项目绩效、进度、补救措施和责任方面的假设与义务。随着项目文件的不断完善,在实际谈判过程中确保这些合同结构保持一致至关重要,因为结构不一致可能会给项目发起方带来风险缺口。一旦价格确定且生产名额落实,弥补这些缺口可能会变得困难、成本高昂,甚至可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
在这篇分为两部分的文章中,第一部分重点探讨了从项目初期就塑造其风险架构的若干核心结构性条款。本第二部分将聚焦于与施工和运营相关的持续性风险缓解措施,其中包括关键的税务合规问题。这需要税务、工程和运营等各个领域采取协调一致的商业和法律策略,对于首次参与此类项目且需应对不断变化的监管指引和市场惯例的各方而言,这尤其具有挑战性。
性能保证与容量买断
项目发起方通常会在EPC和BESS合同中规定,在调试和运营期间必须达到最低性能标准,这些标准应与项目发起方在购电协议下的相应性能义务相匹配。 在电池储能系统(BESS)供应协议中,这些性能要求通常包括保证的BESS容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功率(以兆瓦为单位)和往返效率等,但也可能涵盖爬坡速率、响应时间及其他具体运行要求的技术规范。这些要求被纳入供应协议中的调试和测试要求,并通常作为持续性性能要求延续至BESS服务合同中。 项目发起方应考虑供应商在何种程度上享有“性能下调”权利,以便通过调整其保证的性能值来达成调试或后续供应商里程碑目标。例如,供应商通常会提出容量下调权利,即当测试显示BESS未能达到约定的目标容量,但仍达到较低的最低容量水平时,允许供应商以此达成其调试里程碑目标。 应从累积角度审慎评估供应商在供应协议和/或服务协议项下与性能义务相关的任何“下调”权利,并将其与持续的购电要求进行对比,以确保性能方面有足够的缓冲空间。这还包括确认:在任何BESS服务合同下,运营期间调整后的性能保证必须配以足够的违约金条款。
调试和测试文档中的模糊之处
通常情况下,设备文件将包括针对BESS设备的详细产品级工程文件,以及与施工、调试、测试和运营相关的项目特定文件。在可行范围内,各方应力求在合同签订时尽可能完成尽可能多的项目、调试和测试文件。在调试期间,范围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处经常会出现,特别是在业主、EPC承包商和BESS供应商之间。 应同样重视运行和维护文件,这些文件通常会将保修范围和性能保证的适用条件设定为持续遵守供应商的技术和操作手册。如果出于项目进度考虑,需要在合同签订后进行额外的设计或工程工作,合同应建立一个清晰的框架:既允许供应商提出更新建议,也确保项目业主能够在既定的时限内通过有效的流程审查并批准交付成果。尽早解决这些材料问题,也将更受进行尽职调查的融资方青睐。
担保与业绩豁免条款
当保修和性能保证框架中明确列明任何排除条款或例外情况,并规定项目运行值超出保修范围时的后果时,该框架才最具效力。 在实践中,设备一般保修条款、供货协议中的性能保证以及长期服务协议中的保证条款之间,若存在细微的排除条款或条款差异,便可能导致条款不一致,尤其是当某一方的合同范本随时间推移经历了多次修订却未进行全面更新时。法律顾问需要与技术负责人密切合作,以确保各项条款在所有文件中得到统一适用。
序列缺陷
除了确认供货协议中是否包含连环缺陷条款外,各方还应仔细考虑该条款的具体结构细节,以及在何种事件序列下可以援引该条款。关键问题包括:在何种情况下,项目的哪些部分——以及哪些具体组件——必须受到影响,才将疑似缺陷视为“连环缺陷”,以及进行根本原因分析的流程和时间安排。 鉴于连带缺陷可能涉及的范围广泛且影响深远,虽然协议中较少规定全面整改的固定时限,但项目业主应密切关注其对任何根本原因分析、整改行动计划及整改时间表的审查和批准权。当长期或不确定的整改措施可能影响施工顺序、融资或项目运营时,批准权尤为重要。
关税与价格调整机制
贸易政策的波动性迫使各方在供应协议中采取更具创造性的方法来分配与关税相关的风险。 这些方法可能包括采用特定时点的假设关税税率,并辅以明确的机制,以应对后续关税上调或下调时对价格进行调整。虽然增量关税风险的分配最终取决于商业谈判,但各方应密切关注:在超过任何指定的假设关税税率后,供应商仍需承担多少风险;业主从何时起、以何种方式开始分担该风险;以及较高的指定阈值是否会触发对基础定价的重新评估。
从融资角度来看,灵活机制本身未必存在问题,但通常最好在前期就明确记载任何调整机制,并在关键债务和税务股权里程碑事件发生前将最终调整内容载入合同,以便为贷款方和税务股权投资者提供更清晰的可预见性,并降低后期合同价格上涨的风险。 另一个相关考量是,合同是否还允许根据关键电池储能系统(BESS)原材料(如锂)的价格变动来调整合同价格。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原材料价格指数反映了关税上调的影响,因此各方应注意,原材料价格调整中参考的指数是否会在计算总体合同价格时导致关税影响被重复计算。
如果购电协议中包含价格调整机制,则相关信息要求和调整截止日期应与供货协议保持一致,以减少任何文件和/或时间上的偏差,并确保发起方能在需要时向购电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PWA 报告与合规
各方应仔细评估供应商对现行工资和学徒培训(“PWA”)要求的理解程度及其相关合同义务,特别是在新供应商或其法律顾问在处理美国项目和/或联邦税收抵免要求方面经验有限的情况下。 通常情况下,福里律师事务所(Foley)针对供应商合同和EPC合同设有常规的PWA报告附件,其中明确分配各合同方对其自身及其分包商PWA合规性的责任,并规定在发生违规时,各合同方有相应义务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关罚款。常见的延伸谈判要点包括:定期PWA报告的频率和所需详细程度,以及相关赔偿责任的总体范围。 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在项目初期明确这些机制,有助于消除项目发起人和融资方的不确定性,并降低后期因税收抵免资格问题引发争议的可能性。
本土化内容——报告与风险分担
与PWA规则不同,10%的ITC国内含量加成一旦项目投入运营,就不再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提供补救机会。 各方应密切关注责任在电池储能系统(BESS)供应商和EPC承包商之间如何分配,特别是考虑到本土内容加成额的全部价值很可能占项目整体经济效益的相当大比例。因此,如果某一方的不合规行为威胁到整个加成额,各方通常需要就该特定方的总体责任进行协商,这往往是一个待定的商业问题。
结论
对于首次参与的交易对手而言,随着BESS项目从合同执行阶段过渡到制造、施工和运营阶段,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审慎且跨学科的方法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