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在7月30日发布的正式意见512号中中,美国律师协会职业道德与责任常设委员会指出了律师在人工智能(AI)应用中面临的若干伦理问题。
该意见聚焦于《示范规则》第1.1条所规定的能力要求,指出律师必须同时具备法律能力和技术能力,特别是对人工智能拥有"合理的理解"。美国律师协会提出以下指导原则:
- 律师要么自身具备这种合理理解,要么借助其他能提供指导的专业人士的专长。
- 律师的职责并非一成不变。他们应当紧跟技术发展的步伐,时刻警惕技术带来的机遇与风险。
在一篇令人惊讶的预测性评论中,作者推测未来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律师将不得不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为客户高效完成特定任务"。
该意见书还涉及律师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保密 问题。意见建议律师应全面审查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条款和隐私政策,必要时咨询信息技术或网络安全专家。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前应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
该意见建议向客户告知 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情况,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明确政策、开展伦理使用培训并监督合规情况。
美国律师协会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律实践中应用伦理的首份重要声明中指出,律师无需成为该技术的专家,但必须对可能使用的特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能力和局限性有合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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