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3日,州长珍妮特·米尔斯签署了H.P. 1480 / L.D. 2201号法案(以下简称“本法案”),授权缅因州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以下简称“该部门”)对涉及私募股权公司、对冲基金以及与私募股权或对冲基金所有权相关的某些管理服务组织(MSOs)的特定医疗保健交易进行审批。
该法案的颁布是针对缅因州医疗交易监管审查与监督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25年12月发布的最终报告作出的回应。该报告提出了14项建议,内容涉及“需求证明”法律、重大医疗交易的监管以及私募股权在医院中的作用等方面。
该法案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 建立针对医疗保健交易的监管审查流程,
- 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以及
- 要求医疗机构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透明度数据。
《医疗保健交易评论》
自2027年1月1日起,“医疗保健实体”必须在拟议的“重大变更交易”完成前至少180天向该部门提交通知。 该法律并不适用于所有医疗保健交易。相反,“重大变更交易”被定义为“私募股权公司、对冲基金或管理服务组织通过单笔交易或一系列相关交易,在[缅因州]境内对某医疗保健实体进行多数股权收购或获得运营控制权的行为”。
重要的是,该法案对“管理服务组织”作了狭义界定,仅包括由私募股权公司或对冲基金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且该实体与某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提供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提供管理或行政服务,同时该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提供者组织亦由同一私募股权公司或对冲基金拥有或控制。 因此,某些由私募股权支持的友好专业实体安排可能受该法约束,特别是在交易赋予收购方对缅因州某医疗保健实体的“运营控制权”的情况下。然而,该法案并非涵盖所有MSO安排,且不适用于不涉及私募股权或对冲基金的MSO架构。
该法案对以下关键术语作了定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冲基金”一词未作定义,但“私募股权公司”的定义范围较为宽泛。
- “医疗保健实体”是指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服务组织。该术语不包括护理机构以及仅提供牙科服务的医疗保健提供者或医疗保健服务组织。
- “医疗服务提供者”是指根据州法律具备资格或获得许可,向缅因州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政府机构、州立机构、医疗机构或其他实体。该法案将“医疗执业”定义为:为从事医疗执业而设立且获准在本州从事医疗执业的公司实体或合伙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专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管理服务机构”是指由私募股权公司或对冲基金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组织或实体,该组织或实体与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提供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提供与医疗保健服务相关、支持或促进该服务提供的管理或行政服务,且该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提供者组织亦由同一私募股权公司或对冲基金拥有或控制。
- “私募股权公司”是指从个人或实体处募集资本投资,并作为母公司或通过其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另一实体,购买医疗保健提供者、医疗服务机构或管理服务机构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份额的实体;但“私募股权公司”不包括专门向初创企业或其他早期阶段企业提供资金的风险投资实体。
- “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是指任何从事医疗服务提供或管理业务的法人、合伙企业、商业信托、协会或有组织的团体,无论是否已注册成立,且代表一名或多名医疗服务提供者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获取医疗服务费用。 “服务提供者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医师组织、医院联合组织、独立执业协会、医疗服务提供者网络、责任医疗组织和管理服务组织,以及任何其他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获取医疗服务费用的组织。
在收到完整通知后的60天内,该部门和可负担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必须通知该医疗机构:
- 拟议的交易已获批准;
- 拟议交易在满足具体列明的条件的前提下获得批准;或
- 拟议交易尚待全面审查。
如果交易将导致超过1亿美元的资产转移、削弱竞争,或者该部门认定该交易“可能对缅因州任何地区的医疗保健服务的成本、质量、公平性或可及性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后,该部门可批准、有条件批准或否决该交易;经全面审查后获批的交易,须在交易完成后的一、二及五年内,以及该部门确定的未来间隔时间内,履行额外的报告义务。
重大变更交易完成后,总检察长可传唤相关记录以调查并执行本法,且该部门可对任何受有条件批准约束的实体进行审计,以监督其合规情况。违规行为可能导致每日最高10,000美元的民事罚款。该部门还可向交易各方收取审查及持续监督所产生的实际、合理且直接的费用。
医疗机构注册
截至2027年7月1日,缅因州的“医疗保健实体”必须向缅因州健康数据组织(MHDO)提交一份初始报告,其中包括其名称、营业地址、运营地点、联系方式、商业识别号码(TIN、NPI、CMS认证号),以及一份显示该医疗保健实体(包括关联机构和子公司)业务结构的最新组织结构图。 此外,医院必须报告其附属医疗服务提供者,并说明每位提供者是受雇于医院还是与医院签订合同,同时还需报告其附属医疗机构。首次注册后,医疗保健实体在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注册要求有两项例外情况:(1) 由六名或六名以下个体医疗服务提供者组成、且没有任何所有权或控制实体的独立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以及 (2) 由另一家“医疗保健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或“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且该“医疗保健实体”已在自身注册时将其子公司列入组织结构图中。
透明度数据
截至2029年1月1日,MHDO将在其公共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注册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关信息。社会保障号和商业识别号属于机密信息,不会包含在公布的名单中。MHDO还将公布上一年度注册机构的汇总信息。
结论
该法案大幅扩展了缅因州对医疗保健交易的监管范围,使该州顺应了全国日益增强的趋势——即各州对医疗保健领域私募股权及类似投资活动加强审查。医疗保健机构和投资者应着手评估这些要求对缅因州当前及计划中交易的影响,特别是要确保较长的交易完成前准备期与交易的目标和宗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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