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已出
美国司法部(DOJ)对海关欺诈的刑事执法态度十分严肃。2025年3月,我们曾警告称,海关和关税欺诈已不再仅仅是海关的行政事务,而是已成为司法部刑事执法的重点。2025年6月,我们注意到司法部已正式将贸易和海关欺诈明确列为其十大白领犯罪执法重点之一。 最近一起联邦认罪协议证实,政府已准备好积极运用其执法手段——且针对的对象可能会让那些习惯于将海关风险视为“他人之事”的企业大感意外。
2026年4月27日,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Boise Cascade Company)在佛罗里达南区联邦法院认罪,并同意支付超过630万美元的罚款。此前该公司承认,其采购了源自中国的胶合板,这些胶合板曾被非法转运以逃避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该骗局的始作俑者是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的供应商霍里ゾン胶合板公司,其主要负责人此前因逃避4200多万美元关税已被判刑。但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并非霍里ゾン公司传统意义上的共谋者,而是其客户。
这正是关键所在。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被起诉的罪名并非作为“记录在案的进口商”,也非“伪造海关文件”,而是作为“明知故犯的购买者”——该公司有理由相信所购货物系通过欺诈手段进口。对于总法律顾问(GC)和合规官而言,这一区别至关重要。
| 关键要点:美国公司及其高管即使从未提交过海关申报单、未以记录在案的进口商身份行事,也未制作任何虚假文件,仍可能因逃避关税而面临联邦刑事责任。只要继续向明知存在逃税行为的供应商采购,就可能构成犯罪。 |
本案为何与众不同
从历史上看,海关执法主要针对“记录上的进口商”,即在报关单上列名的公司,该公司有责任向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准确申报商品分类、估值、原产地声明以及所有其他报关要素。在以往少数几起针对下游购买者的案件中,这些购买者通常直接参与了伪造文件的制作。
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并未扮演此类角色。政府的论点更为简单,而且在许多方面更令人不安:该公司明知其供应商存在欺诈行为,却依然继续向其采购。
认罪协议中陈述的事实清楚地说明了政府为何认为本案证据确凿:
- Horizon 提供了一份证书,声称该胶合板来自一家马来西亚工厂。该工厂已直接告知 Boise Cascade,他们并未生产该产品。
- 据称,博伊西公司的一封内部邮件对此消息的回应是:“所以,Horizon又撒谎了?”
- 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知道,霍里ゾン公司是联邦搜查令和正在进行的调查的对象。
- 在获悉该调查后,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在搜查令签发后的两周内向霍里ゾン公司下了至少10笔新订单。
- 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从地平线公司获得的报价,其他任何供应商都无法提供,而当高额关税本应影响到到岸成本时,这一点本身就值得警惕。
综合来看,这些事实为政府提供了必要依据,使其能够主张被告并非存在过失,而是明知故犯或故意视而不见,并在此基础上蓄意维持采购关系。这足以让美国司法部指控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明知故犯地采购了非法进口的商品。 在本案中,司法部指控其违反了《莱西法案》(16 U.S.C. § 3372(a)(1) 和 § 3373(d)(1)(B)),该法案适用于非法进口的植物(包括胶合板)。 但司法部将非法进口的依据建立在Horizon公司逃避关税的行为之上。联邦走私法(《美国法典》第18编第545条)将任何明知货物系违法进口后仍接收、购买或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单独定为犯罪——且该规定广泛适用于各类产品。因此,司法部基于此理论对购买方采取的追责措施,可延伸至范围广泛的各类商品。
更广泛的执法环境
博伊西卡斯卡德(Boise Cascade)一案并非孤立事件。它只是执法力度不断升级这一趋势中的一个例证,总法律顾问和合规官理应对此保持高度关注。
美国司法部已将此列为优先事项。2025年5月,前刑事司司长马修·加莱奥蒂公布了十项影响重大的白领犯罪执法重点。海关和贸易欺诈(包括逃税)与医疗保健欺诈、企业累犯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腐败行为一同列入了该清单。正如加莱奥蒂所言,贸易欺诈者破坏了政府创造就业机会的努力,也破坏了美国企业在公平竞争环境中开展业务的努力。
中国产转口货物是重点关注对象。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和司法部(DOJ)正密切关注那些据称产自第三国、实则源自中国、并为规避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301条款关税而改道运输的货物。博伊西卡斯卡德案的事实符合典型的转口模式:中国产胶合板被认证为马来西亚产,价格可疑地低于市场价,被一家美国公司购入,而该公司对此越来越产生怀疑。
低报价值是一个相关且日益引发关注的问题。今年早些时候的媒体报道指出,抵达美国的进口货物申报的每集装箱价值与中国出口至世界其他地区的货物价值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距可能反映出在美国入境口岸普遍存在低报价值的情况。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对外国相关方的影响力有限。参与此类欺诈活动的外国货运代理、经纪人和制造商可以解散、重组,并以新名称重新开业。这种动态使得执法压力转向了实际接收货物并从欺诈行为中获利的美国相关方。
DDP已不再是避风港。博伊西卡斯卡德(Boise Cascade)一案的执法行动清楚地提醒我们,即使按照DDP(完税后交货)国际贸易术语采购货物,也无法使美国买方免于承担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监管责任及关税责任。 特别是在过去一年中,许多公司已转向DDP安排,由外国制造商或供应商担任名义进口商,认为这种结构能使美国买方免受日益复杂的关税制度及相关海关合规义务的影响。博伊西卡斯卡德案表明,当相关事实表明存在逃税行为时,美国司法部(DOJ)愿意超越名义进口商的身份进行调查。 特别是,当美国买方明知或理应知道其获得的“优惠”价格与货物的实际价值及应适用的关税不符时,美国司法部可能会像在博伊西卡斯卡德案中那样主张,该买方应对逃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总法律顾问和合规官现在应采取的行动
导致博伊西卡斯卡德公司被起诉的法律和执法环境不会有所松动。以下是一个用于评估和降低贵公司风险的实用框架。
1. 别再以为“不是进口商”就意味着“没有风险”
如果贵公司从第三方采购进口商品,尤其是高关税商品类别或从中国采购的供应商处采购,那么无论谁被列为记录上的进口商,贵公司都面临海关相关的风险。关键不在于贵公司的名称是否出现在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报关单上,而在于贵公司知晓了什么、本应知晓什么,以及在发现问题后采取了什么行动。
2. 涉及贸易伙伴的政府执法行动,将使您的企业“知悉”可能存在的犯罪活动
检察官将重点审查贵公司通过公开渠道、通信记录及警告所掌握的信息。如果贵公司知晓贸易伙伴正与政府机构发生纠纷,或其经营场所曾根据搜查令遭到搜查,这足以使贵公司意识到,相关货物在进口时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且未缴纳关税。
3. 将可疑的定价视为警讯,而非意外之财
当某产品需缴纳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第301条关税、第232条关税或其他重大关税时,这些关税会影响到到岸成本。供应商若提出的报价似乎未将这些因素纳入考量,则值得仔细审查
4. 仔细审查原产地和转运地的声明
若存在可疑迹象,切勿仅凭表面证据就接受相关证明。应要求提供足以证明原产地真实性的充分文件,包括加工厂证明、制造商声明、提单和装箱单。若供应商声称的原产国与其他证据不符,请在继续采购前进行调查。
5. 了解您的DDP条款及由报关行控制的进口安排
当外国卖家或经纪人代您办理进口手续时,您可能无法完全掌握实际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申报的内容。这种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是一种风险因素,而非保护伞。请仔细审查您购买商品的条款,明确谁负责控制报关流程,以及该流程所依据的具体文件。
6. 针对海关预警情况制定有效的上报流程
博伊西卡斯卡德(Boise Cascade)案的证据中包含一封内部邮件,该邮件实质上承认了供应商再次撒谎,但公司随后仍继续向其采购。正是这一系列事件构成了本案的关键。企业需要建立相关流程,确保当员工发现可疑定价、文件记录不一致、供应商调查或产地声明相互矛盾等情况时,这些事实能触发审查程序,并在必要时暂停采购。同时,应将该流程记录在案。
7. 在并购及重大采购安排中纳入海关尽职调查
收购、重要的分销商合作关系以及重大的新采购安排,都应包含实质性的海关尽职调查:谁是记录上的进口商?关税义务有哪些?供应商的定价与这些义务相比如何?能否审查和核实进口文件?这些问题并非生僻难懂,而是能够有效避免日后面临刑事调查的关键问题。
8. 若发现违规行为,应考虑主动披露
如果审查发现此前存在少缴税款或潜在违规行为,后续处理方案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事实。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主动申报是一种可选方案,此举既可减轻处罚,在某些情况下还能影响是否移交刑事调查的考量。
| 福里律师事务所相关出版物本警报基于本所国际贸易及政府执法辩护与调查团队此前发布的两份客户警报: 《贸易、进口及关税规则的刑事执法: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加剧》(2025年3月),该报告警告称美国司法部正将刑事执法范围扩大至海关和关税欺诈领域,并指出了检察官可采用的主要指控理论。 《海关欺诈进入主流:司法部新的白领犯罪执法重点证实风险加剧》(2025年6月),该报告披露了司法部正式将海关和贸易欺诈列为十大白领犯罪执法重点,并为公司法务人员概述了实用的合规框架。 以下文章或许也值得关注:“2026年《虚假索赔法》执法动向”(2026年3月)“跨国公司必须了解的……海关执法与《虚假索赔法》风险(上篇)”(2025年4月);“跨国公司必须了解的……海关执法与《虚假索赔法》风险(第二部分)”(2025年4月);“跨国公司必须了解的……海关执法与《虚假索赔法》风险(第三部分)”(2025年5月) |
最终结论
博伊西卡斯卡德案是一记直指美国企业的警告枪响,这些企业虽非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却从违规进口的商品中获利。政府在此案中的主张——即明知故犯地持续向涉嫌逃税的企业采购,即构成参与该骗局——与美国司法部(DOJ)所宣示的执法重点是一致的。
导致本案发生的背景并非特例。它反映了一种有意的政策倾向:加强对贸易和海关法律的刑事执法力度,对源自中国的进口商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并愿意追究实际欺诈行为下游的美国相关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追究外国经纪人和货运代理方面面临的困难,反而增加了将调查重点放在交易末端的美国公司的动机。
企业不应等到收到传票、搜查令或接到举报后才对供应链进行审查。如果贵公司从第三方采购进口产品、依赖按DDP条款运营的外国供应商,或采购涉及中国供应链的高关税产品类别,那么现在正是开展审查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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