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6日,特朗普总统签署了第14420号行政命令,题为《宣布国家紧急状态以确保美国大电网安全》。 该命令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国家紧急状态法》(NEA)以及《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宣布“大电网电力设备”的外国供应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构成了异常且非凡的威胁。 该命令限制了涉及各类电网设备及相关服务的交易,指示能源部长按照加速时间表发布实施细则,并授权对该命令生效日期之前购置或安装的设备施加相关条件。
第14420号行政命令与特朗普总统于2020年5月签署的第13920号行政命令相似,但在某些重要方面范围更广、内容更完善。下文我们将阐述第14420号行政命令如何扩大对美国大电网的保护范围,其对已投入使用的设备意味着什么,以及公用事业公司、项目开发商和供应商接下来应采取哪些行动。
第14420号行政命令的内容是什么?
第14420号行政命令“原则上禁止在美国采购或安装某些外国生产的电力大系统电气设备,包括可能带来网络安全或运营风险的相关关键软件和数字功能”,或者规定此类采购和安装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这些风险。[1]该行政令侧重于“大电网”,即“(i)运行互联电力传输网络(或其任何部分)所需的设施和控制系统;以及(ii)维持电力系统可靠性所需的发电设施所产生的电能”。 重要的是,该定义“包括额定电压为69,000伏(69 kV)及以上的输电线路,但不包括用于电力本地配电的设施。”
该行政令基于本届政府2020年的结论——即“大电网电力设备”的海外供应存在国家安全隐患——并指出该风险已进一步加剧。具体而言,先进制造业、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及国防生产领域的增长,加剧了对充足、可靠电力供应的依赖,同时也加大了遭受攻击或供应链中断时可能造成的后果。 该行政令还指出了两个具体且相关的脆弱点:可能允许外国远程访问的数字后门,以及过度依赖外国供应——若国际贸易中断,这可能导致美国市场缺乏关键设备。
该命令第2条禁止任何“在[该]命令发布之日后启动”的收购、进口、转让或安装交易[2]且涉及“外国生产的电力系统设备”——或与该设备相关的任何关键组件、软件、固件、数字服务、维护服务或远程访问能力——当:(1) 外国或外国国民在该交易中拥有权益,包括通过在设备合同中持有权益; 且 (2) 能源部长已认定该交易涉及由“受管制外国实体”[3]所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挥的人员所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设备或相关物品。
能源部长还必须确定该交易是否存在以下风险:(1) 可能对美国大电网系统的设计、完整性、制造、生产、分销、安装、运行或维护造成破坏、颠覆、未经授权的访问、恶意远程操作或供应中断的不当风险;(2) 可能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经济造成灾难性影响的不当风险; 或 (3) 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公民的安全与保障构成其他不可接受的风险。因此,今后任何特定交易或某类交易是否被禁止,取决于是否涉及“受管制外国实体”,以及能源部长将作出的某些具体认定。
然而,该命令还涉及“在 在[该]命令生效之日前”(强调部分由笔者添加)的“大电网系统电气设备”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首先,一旦作出上述任何风险认定,能源部长“可对在本命令生效日期之前购置或安装的、由外国制造或运营的大电网系统电气设备的继续使用、运行、维护、检修或更新施加条件,包括要求对该等设备进行识别、隔离、监控、加固、断开、更换或拆除。” 因此,虽然存在发布“彻底拆除并更换”类指令的可能性,但相关设备必须源自“受管制外国实体”,能源部长需作出必要的风险判定,且在“下令隔离、断开、更换或拆除”此类设备之前,能源部长必须“考虑对可靠性和安全性的影响、安全替代品的可用性以及基本服务的连续性,并可制定分阶段合规方案。”因此,针对已安装的设备设有若干保障措施。其次,该命令另行授权能源部长“采取相关行动,包括……下令更换对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设备”。该授权虽同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但并未明确限定于命令中定义的“大电网电力设备”或来自受管制外国实体的设备。
该命令还禁止任何规避或逃避本命令所载禁令或要求、以规避或逃避本命令所载禁令或要求为目的、导致违反或企图违反本命令所载禁令或要求的交易行为。此外,该命令还单独禁止为违反上述禁令或要求而形成的共谋行为。
第14420号行政命令与第13920号行政命令有何不同?
2020年5月1日颁布的第13920号行政命令针对的是同一核心风险。这两项命令均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国家紧急状态法》(NEA)以及《美国法典》第3编第301条;就大电网系统电气设备的国外供应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并在能源部长作出认定后,禁止特定的采购、进口、转让和安装行为。 每项命令还允许采取缓解措施,授权部长公布“预先资格认证”的设备和供应商名单,并规定向国会提交报告。
主要区别在于涉及的外国行为体。第13920号行政命令使用了“外国对手”这一表述,其范围涵盖“任何外国政府或外国非政府人员,其行为呈现长期模式或存在严重事例,对美国及其盟友的国家安全,或对美国公民的安全与保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时任能源部长丹·布鲁耶特于2020年12月发布的后续《禁止令》中,唯一被明确指出的“外国对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4]《第14420号行政命令》将该概念替换为“受管制外国实体”。 该术语涵盖任何国家,或由受《联邦法规汇编》第22卷第126.1条规定的美国武器禁运或制裁制度约束的外国政府所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挥的个人。这些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伊拉克、伊朗、朝鲜等许多国家,名单会通过《联邦公报》发布的公告不时更新。 该术语还涵盖国务卿认定其行为损害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国家或个人。
虽然第13920号行政命令指明了某些具体的“大电网电力设备”,包括“用于大电网变电站、控制室或发电站的设备”,例如“电抗器、电容器、变电站变压器、电流耦合电容器、大型发电机、备用发电机、变电站电压调节器、并联电容器设备、 自动重合闸装置、量变器、耦合容量电压互感器、保护继电器、计量设备、高压断路器、发电机涡轮机、工业控制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以及安全仪表系统”,但第14420号行政命令所涵盖的设备清单范围更广且更为具体。 例如,第14420号行政命令还明确将“公用事业规模及其他并网逆变器;电池储能系统;以及支持关键基础设施的不间断电源系统”纳入其中。该命令还指出, “在确定设备是否属于[该]行政令范围时,各机构还可考虑相关软件和固件、远程访问能力、生命周期维护和更新机制,以及可能对大电网系统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其他供应链依赖关系”,这些内容未被第13920号行政令涵盖(但在某些情况下,已在2020年12月的《禁令》中予以处理)。
此外,第13920号行政命令仅适用于该命令发布后发起的交易。该命令要求能源部长就如何识别、隔离、监测或更换存在特定风险的设备提出建议,但这些建议不具有独立的强制效力。 第14420号行政命令在两个重要方面走得更远。首先,第2(b)条授权能源部长对2026年8月26日之前购置或安装的符合条件的设备,在其继续使用、运行、维护、检修或更新方面“施加条件”。 其次,第3(a)条另行授权能源部长“下令更换”对“国家安全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设备,且该命令未将此类设备限定为特定种类或来源。然而,与第13920号行政命令不同,能源部长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确定受关注“大电网电力设备”的总体范围——即即“由一个或多个受管制外国实体拥有、控制或受其管辖或指挥的人员设计、开发、制造或供应的,且对美国大电网系统的设计、完整性、制造、生产、分配、安装、运行或维护构成不当破坏或颠覆风险的设备; 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或韧性,或对美国经济造成灾难性影响的不当风险;或以其他方式对美国国家安全或美国公民的安全与保障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此外,第3(c)(ii)条还扩大了咨询职能的范围:能源部长现还必须制定建议,并通过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向总统提交,内容涉及如何识别、清点、隔离、监测或更换高风险设备——这增加了2020年行政令中未包含的明确清点义务和正式渠道。
第14420号行政命令与第13920号行政命令之间的另一个关键区别在于——后者通过2020年12月的《禁止令》予以实施——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为关键国防设施提供服务的”大电网系统电力设备。因此,只有那些拥有或运营着为“关键国防设施”提供服务的“关键国防电力基础设施”的特定“负责公用事业公司” 且 且已收到能源部通知的特定“负责公用事业公司”,才会直接受到通过《禁止令》实施的第13920号行政命令的影响。第14420号行政命令未包含此类限制性概念,因此从字面上看其适用范围更广。不过,能源部长根据第14420号行政命令颁布的规则、条例或命令中,也可能包含类似的限制条款。
下一步行动——必做事项与实用建议
除上文所述的“在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的行动外,该命令第3(b)条要求能源部长在2026年8月26日后的120天内,或最迟于2026年12月24日前,在与战争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国家情报总监以及能源部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行政部门高级官员协商后,发布实施细则或法规。
此外,秘书必须在180天内(或最迟于2027年2月22日)制定并提交《联邦采购条例》(FAR)的修订建议,以应对联邦能源基础设施采购中的国家安全风险,并优先考虑美国制造的能源基础设施。FAR理事会必须在收到上述建议后的90天内,考虑提出修订草案,以便发布通知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用事业公司——尤其是此前在2020年12月《禁止令》中被认定为“负责任公用事业公司”的机构——应制定已安装设备的制造商及原产国分析计划,并特别关注新指定的逆变器、储能系统和ICS组件。由于该禁令涉及硬件、软件、固件、远程访问功能及维护服务,因此应结合采购和供应合同,对现有的供应商服务协议进行审查。 此外,公用事业公司、项目开发商和设备供应商当然应考虑任何待定或未来的交易是否可能受到第14420号行政命令的影响,并密切关注为期120天的规则制定流程,包括美国能源部如何界定“受管制外国实体”以及如何确立许可或“白名单”程序。联邦承包商同样应预见《联邦采购条例》(FAR)可能出现的变更,这些变更可能会优先考虑美国制造的能源基础设施。
福里能源团队将继续关注该领域的动态,并欢迎就这些问题提出咨询。
[1]白宫,《情况说明:唐纳德·J·特朗普总统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以保障美国大电网安全》(2026年8月26日)(可在此处查阅)。
[2]值得注意的是,第3(a)条授权能源部长“决定 根据第[2]条被禁止的未完成及未来交易”的时机和方式(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第13920号行政命令中也是如此。 的终止时机和方式”(强调部分为原文所加)。第13920号行政命令中也是如此。
[3]“受管制外国实体”被定义为“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22 C.F.R. 126.1)的约束,或被[能源]部长……认定其从事的有损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的行为。”
[4]美国能源部,《保障关键国防设施安全的禁止令》(6450-01-P),第1页(2020年12月17日)(“2020年12月禁止令”)(可在此处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