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8日,在电力需求激增的背景下(部分原因在于数据中心的迅速扩张), 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据《联邦电力法》(FPA)第206条发布了六项“说明理由”命令,要求其管辖范围内的六个区域输电组织(RTO)和独立系统运营商(ISO),以及其中的输电所有者,就其关于数据中心、制造设施及其他大型用电用户接入电网的规则,说明理由或进行改革。
尽管这些命令并未调整任何电价、规定区域输电组织(RTO)/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必须采纳的规则、对个人用户施加立即履行的义务,也未适用于不受这些RTO/ISO管辖的地区,但它们代表了联邦政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旨在“加快将大负荷并入输电系统,为电力供应提供关键速度,以支持创新经济、引领全球人工智能竞赛,并将制造业岗位回流至美国”。[1]这些命令还采取了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成本转嫁的影响,并启动了紧迫的合规倒计时。据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称,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命令“将影响30多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的2亿美国人”,并“涵盖了根据委员会管辖费率供电的近三分之二的电力负荷”。[2]
下文我们将总结FERC采取了哪些措施,其选择的做法与预期有何不同,以及相关利益方接下来应关注哪些方面。
背景:美国能源部(DOE)2025年10月发布的《拟议规则制定预先通知》
正如我们在此讨论的那样,能源部长克里斯·赖特在2025年10月23日的一封信中指示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制定并发布一项最终规则,以规范和加快20兆瓦及以上大负荷项目的并网流程,其中包括与新建或现有发电设施共址的项目。 赖特部长发布了一份《拟议规则制定预先通知》(ANOPR),其中概述了十四项改革指导原则,包括标准化研究流程(参照FERC第2023号命令中关于发电机并网规则的规定,统一研究保证金、准备要求及撤回罚则), 允许同时提交负荷与发电并网申请的共址激励措施、可调度负荷的限电灵活性、全额成本责任(将100%的电网升级成本由大负荷方承担)以及保护系统要求。
该《拟议规则》对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在负荷互联方面的管辖权提出了重大质疑——该领域历来未受委员会监管——利益相关方普遍预期,FERC最终将发布一项范围广泛且具有强制性的《最终规则》,要求区域输电组织(RTO)/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及其他输电运营商——若尚未采取相关措施——制定符合赖特部长《拟议规则》的规则。 然而,《拟议规则》同时也指出,其“绝无意阻止公共事业公司根据《联邦电力法》第205条就这些及类似问题提交申请”,这预示着针对特定市场的申请将继续发挥作用。此次《拟议规则》程序征集到了来自整个能源行业的超过3,500页的意见反馈,这些意见为FERC确定后续行动方向提供了依据。
《说明理由令》:改革的大致类别及对“现有交易”的保护
这些“说明理由令”是大家期待已久的《初步规则》(ANOPR)的后续举措,但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采取的做法与制定一项单一、统一的《最终规则》有显著不同。 FERC“初步认定,这些市场的现行费率似乎不公正且不合理,因为它们未能充分应对将大型及同址负荷并入输电系统所带来的挑战”,并指出这些费率“缺乏相关条款”来落实FERC所确定的、为加快大型负荷并入输电系统所必需的五大类改革措施。[3]然而,FERC并未颁布一项全国统一的规则,而是根据《联邦电力法》(FPA)第206条发布了六项针对特定地区的指令。该条款授权委员会可依职权调查现有费率、条款、条件或服务是否不公正、不合理,或存在不当歧视或优惠,并要求相关公共事业公司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替代方案。
在此,“美国六家区域电网运营商及其输电所有者必须在60天内说明,在缺乏针对大负荷客户的明确且一致的规定的情况下,其现行费率为何仍然公正且合理——或者……提出修改方案”,以使费率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看来既公正又合理。[4]FERC 选择的这一做法反映了其观点:与“一刀切”的规则相比,针对各区域开展的说明理由程序将更有效地实现“一个韧性强、可靠且具有前瞻性的电网,该电网能够赋能社区并保障消费者权益”[5],因为各区域输电运营商(RTO)和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在大型负荷并网问题上取得的进展程度各不相同,且在不同的市场架构下运作。 FERC 也没有采纳《拟议规则通知》(ANOPR)中设想的广泛管辖权主张,而是将每项命令的框架限定在委员会对输电服务的既定权限范围内,并鼓励 RTO/ISO 及其输电所有者根据《联邦电力法》(FPA)第 205 条这一更灵活的途径提交针对各地区的具体提案。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的命令中包含了电网运营商需要落实的以下五类改革措施:
- 制定高效的输电服务申请和研究流程,包括对替代性输电技术的考量。
- 防止成本转嫁,包括通过财务担保和信贷要求等方式,并要求输电成本透明化。
- 支持共址协议和电表后发电。
- 为灵活的大型负荷提供新的输电服务。
- 制定一种研究方法,用于分析为电力上邻近的大负荷和同址负荷供电的发电设施。[6]
FERC强调,此次“说明理由”程序具有前瞻性,且“FERC必须通过指导市场保护现有交易,从而为投资者提供确定性,这一点至关重要。”[7]其采取的行动“无意干扰大型用电企业和公用事业公司已协商或正在协商的、涉及输电的现有商业协议。”[8]
共同点与针对区域差异及前期研究的定制化指导方针
每份“说明理由令”均依据《联邦电力法》(FPA)第206条启动程序,并作出初步认定,即相关区域输电组织(RTO)/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的费率“似乎不公正、不合理,或存在不当歧视或优惠”, 并给予区域输电组织/独立系统运营商及其输电所有者60天时间,以(1)说明该费率在无需改革的情况下为何仍属公正合理,或(2)阐明若委员会依据第206条授权制定替代费率,哪些费率调整能够解决已指出的问题。 每份命令还要求电网运营商在30天内提交一份信息报告,说明其计划如何确保有足够的发电能力来满足现有及新增的大负荷需求;为相关方设定了21天的介入期限和30天的答复期限;并规定了与《联邦公报》发布日期挂钩的第206条退款生效日期。 然而,这些命令“为各区域输电组织(RTO)和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留出了空间,使其能够自行定义‘大负荷’概念,并针对本地区特有的‘大负荷’制定运营要求”,同时“在成本透明度、研究流程和电网升级等议题上,充分考虑了区域差异。”[9]
对于其中四家电网运营商——纽约独立系统运营商(New York ISO)、新英格兰独立系统运营商(ISO New England)、加州独立系统运营商(California ISO)和中大陆独立系统运营商(Midcontinent ISO)——相关指令包含一份基本相同的五部分指令清单,与上述五个类别相呼应。[10]这些清单要求各区域传输组织/独立系统运营商(RTO/ISO)处理以下事项:
- 代表大负荷用户申请输电服务时的申请流程、研究程序及持续运营要求;
- 提高网络升级成本的透明度,制定一份模拟成本回收协议,并建立将此类付款计入输电所有者收入要求的相关机制(以缓解客户之间的成本转嫁);
- 关于共址安排的费率、条款及服务条件;
- 新的输电服务,涵盖同址负荷、带有表后发电的负荷,以及愿意限制其系统用电量的灵活大负荷;以及
- 为供电范围相邻或位于同一地点的负荷提供服务的并网客户的费率、条款和条件。
针对PJM互联系统和西南电力池(Southwest Power Pool)发出的“说明理由令”有所不同,因为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此前已就这两个地区的大负荷并网框架中的大部分内容采取了行动。PJM的命令仅包含四项指令清单,且省略了出现在四份“模板”命令中的独立“共址安排”指令;此外,FERC将PJM命令的适用范围限定于未与发电设施共址的大负荷。 这是因为FERC此前已在另一份命令中单独处理了PJM地区的共址问题,并且同样在2026年6月18日发布了一项进一步命令,修改了该命令中的相关论述,部分接受并部分驳回了PJM的合规申报,要求提交进一步的合规申报,并为PJM地区的新输电服务(临时网络整合输电服务,以及确定和非确定的合同需求服务)确立了费率、条款和条件。
SPP的命令同样包含四项指令,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与PJM不同,SPP的“说明理由令”保留了关于共址的指令。这种调整反映了SPP已获批准的“高影响大负荷”(HILL)研究流程、HILL发电评估(HILLGA)流程(用于迅速并网为距离不超过两个变电站的HILL区域供电的发电设施),以及“有条件HILL服务”(CHILLS)——一项可提供长达七年的新型非确定性输电服务。 SPP的命令还侧重于要求评估替代输电技术的条款,以及在输电服务协议中载明持续运营要求的模拟条款。
对区域输电组织(RTO)/独立系统运营商(ISO)、输电所有者及项目开发商的实际影响
对于区域输电组织(RTO)/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及其输电所有者而言,最直接的后果是60天的合规期限。在此期限内,各电网运营商必须针对委员会的初步调查结果,就其现有费率提出实质性抗辩,或提交针对已识别缺陷的费率修订方案。 各电网运营商还必须提交30天内的资源充足性报告。由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邀请区域输电组织(RTO)/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及输电所有者依据《联邦电力法》(FPA)第205条推进相关工作,电网运营商有机会根据该更为宽容的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提案,这为第206条下纯粹的防御姿态提供了替代方案。 这些命令还允许在45天内申请全部或部分搁置第206条程序的某些或全部方面,搁置期限最长为90天;在此期间,电网运营商和输电所有者可制定第205条申报文件,以回应委员会的部分或全部指令。利益相关方可于30天内对RTO/ISO及输电所有者的申报文件作出回应。
输电网络所有者(包括各案卷中提及的众多投资者所有的公用事业公司)应评估相关申报权限归属,并与所属的区域输电组织(RTO)或独立系统运营商(ISO)密切协调,因为多项指令涉及针对输电网络所有者的特定费率和做法。这些指令包括成本回收协议、收入要求抵扣,以及其他运营要求等。
对于大负荷用户及其服务提供商——项目开发商而言,这些订单虽然重要,但范围已得到谨慎限定。 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一再强调,此次“说明理由”程序具有前瞻性,旨在维护现有的商业安排,并指示区域输电组织(RTO)和独立系统运营商(ISO)提出合理的实施期限和生效日期,以兼顾已谈判或即将完成的交易。已签署或即将最终敲定并网或输电服务协议的客户仍应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因为由此产生的费率变动将影响研究时间表和成本责任的划分,同时决定未来新型灵活输电服务及共址输电服务的可用性。 这些变更还将重新界定运营义务,例如遥测和抗扰能力要求,以及限电能力。正在评估共址或表后发电策略的开发商应特别关注其运营所在的区域,因为实质性要求将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已批准HILL和CHILLS框架的SPP地区,与在大型负荷并网问题上尚未取得类似进展的地区相比,其要求将大不相同。
财务保障和信贷义务——这些措施能确保大负荷用户妥善支付为满足其需求而进行的扩建费用——一直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和行业参与者高度关注的问题,目前也正通过“说明理由令”予以解决。从管辖权角度来看,这一问题可能较为复杂,因为根据相关费率规定,大负荷零售客户可能并非区域输电组织(RTO)或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的直接输电客户。 在实质层面,该问题同样复杂,因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成本,其发生时间线未必与输电服务实际提供的时间线一致。相比之下,在发电机并网方面,FERC的《大型发电机并网协议范本》明确规定,可要求发电机在实际投入运行之前,预先支付为获得并网服务所需的网络升级费用。 为处理部分“说明理由令”中的此类问题,FERC初步认定相关费率表不公正且不合理,理由是其缺乏一份标准成本回收协议,且此类协议应基于为满足大型负荷需求而申请的管辖范围内输电服务量(以兆瓦为单位)。 FERC 声明,此项初步认定无意扰乱现行商业安排,亦不旨在阻止区域输电组织(RTO)提出能够合理分摊成本、避免现有费率支付方承担相关风险的替代方案。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6月18日的命令凸显了联邦政府对大负荷并网审查力度不断加大的趋势,尽管委员会已放弃了《非正式意见征询书》(ANOPR)中提出的广泛、统一的做法。实际的启示是,应根据商业利益和计划,尽早且按地区逐一开展工作。相关方应计划在每份“说明理由令”中规定的21天期限内提出意见——即而非 等到各区域输电组织(RTO)/独立系统运营商(ISO)提交初步合规文件之后——并参与随之而来的合规程序或第205条程序,同时评估其项目如何适应各区域正在形成的监管框架。正如多位委员在各自的附议意见中强调的那样,这六项程序中形成的案卷将推动下一阶段的改革。
最后,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将能源部部长提出的ANOPR案卷保持开放状态,以便采取进一步行动”,因此,相关方应继续关注该案卷的动向,以防“说明理由令”中采取的区域性做法未能达到FERC的预期目标,且FERC认定有必要采取更广泛的规则制定行动。
福里能源团队将继续关注该领域的动态,并欢迎就这些问题提出咨询。
[1]情况说明书,《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采取行动,为提升美国电网的效率和可靠性、开创充满活力的能源未来注入强劲动力》,https://www.ferc.gov/news-events/news/fact-sheet-ferc-takes-action-supercharge-americas-grid-efficiency-reliability-and(2026年6月18日)(“情况说明书”)。
[2]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工作人员陈述:E-7至E-12项:区域输电组织/独立系统运营商(RTO/ISO)说明理由令,案号EL26-67-000等, https://www.ferc.gov/news-events/news/presentation-items-e-7-through-e-12-rtoiso-show-cause-orders(2026年6月18日)(“陈述”)。
[3] 同上。
[4]情况介绍。
[5]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新闻稿,《FERC 启动积极有针对性的行动以加快大负荷并网》,https://www.ferc.gov/news-events/news/ferc-launches-aggressive-targeted-action-speed-large-load-integration(2026年6月18日)(“新闻稿”)。
[6] 参见 同上。
[7] 同上。
[8] 参见 https://youtu.be/r7y-iDn-rkU?t=636。
[9]情况介绍。
[10]这些命令并非在所有方面都完全一致:每项命令都包含针对特定地区的背景情况、关税裁定、程序框架以及提交权利方面的细微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