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要点
应严肃对待政府资助机构关于未履行iEdison报告义务的通知——若不遵守相关规定,可能会危及专利所有权。不过,只要本着善意努力补救报告中的疏漏,通常就能解决这一问题。
引言
政府资助的发明需履行报告义务,政府承包商必须通过名为iEdison的在线报告平台,向资助机构及时通报发明情况及专利申请进展。若未履行这些报告义务,可能会收到政府发出的警示通知。
尽管评论人士普遍指出,美国政府从未行使过《贝-多尔法案》赋予的“介入权”,但未遵守报告要求可能会导致发明所有权丧失——至少在一桩公开案例中,这曾导致承包商将某项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美国政府。[1]因此,任何关于此主题的通知或信函都应予以高度重视。
我们收到一份通知,指出我们未就政府资助的发明选择所有权,也未向iEdison正确提交相关信息。我们该怎么办?
若能本着诚意努力弥补报告中的不足,极有可能满足资助机构的要求。
这些信函乍看之下可能带有威胁性质;例如,信中声称该机构要求某公司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然而,此类信函更可能与负责在iEdison系统中处理通知的机构工作人员有关,而非出于政治或其他更高层面的决定,旨在夺取某公司的专利。
纠正iEdison报告遗漏的步骤包括:
- 登录iEdison系统,查阅其中的发明记录、专利记录和通知
- 将该数据与专利申请文件及任何与授权相关的文件进行交叉核对,以确认iEdison中可能遗漏了哪些信息
- 将任何缺失的信息和文件录入iEdison系统
- 如果收到某机构发来的信函,请回复该机构工作人员,确认为解决信中提出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如何登录我们的iEdison账户?
如果某组织不知道自己拥有一个iEdison账户,可能是政府为其创建了该账户,但并未授予任何个人访问权限。例如,当能源部开始使用iEdison平台时,它将现有的发明数据导入iEdison,并为相应公司创建了账户,但据我们所知,并未向这些公司的任何人授予这些账户的访问权限。
如需获取访问权限,可联系iEdison 服务台。服务台会要求提供能够证明您有权访问该公司 iEdison 账户中非公开数据的凭证,例如发明名称、案卷号、发明人姓名等。当然,问题在于您正是为了查看这些数据才试图获取访问权限;不过,专利顾问应该能够汇总足够的数据,以通过审核并获得访问权限。
在iEdison报告的整改工作中,通常需要进行哪些常见的修正?
iEdison 会根据记录中缺失的信息生成各种提示。其中一些常见的包括:
(1) 未选择所有权。iEdison发明记录中包含一个下拉菜单,用于表明承包商是否选择保留所有权。若未进行选择,系统将弹出提示。即使选择所有权的监管截止日期早已过去(例如在修复工作的情形下),系统仍允许用户将选择更改为“保留所有权”。
(2) 专利数据。如果某项发明已上报至iEdison系统,但未录入专利数据,系统将生成通知,提示必须提交专利申请。解决此问题通常需要录入相应的专利号及相关文献数据。相关专利家族中的所有专利申请均应上报至iEdison系统。
(3) 政府资助条款。iEdison 会核查所报告的专利中是否包含政府资助条款(即专利文件中表明该发明是在政府资助下完成的,因此政府对该发明保留某些权利的声明)。 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只需上传一份显示该声明已包含在内的专利副本即可。然而,在处理此类项目时,我们发现有些专利中缺少此类声明,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向专利局提交更正证书来补充(详见下文讨论)。
(4) 确认许可。根据相关资助协议的条款,政府对政府资助的发明所涉及的专利自动享有许可权。iEdison 要求针对每个专利家族签署并上传一份确认政府许可权的许可协议。iEdison 将自动生成标准许可协议模板,因此只需下载协议、签署后上传已签字的版本即可完成此操作。
(5) 利用情况报告。利用情况报告是指每年向资助机构提交关于政府资助发明商业化情况的信息。各资助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我们的专利已在iEdison上申报,但未包含政府资助声明,我们该怎么办?
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02(c)(6)条的规定,针对政府资助发明的美国专利或专利申请必须包含一项声明,说明政府对该发明享有权利(另见《专利审查指南》(MPEP)第310条和《联邦法规汇编》第37编第1.77(b)(3)条)。
通过将iEdison账户中的数据与专利公开文件进行交叉核对,可能会发现某些专利虽被报告为涉及政府资助的发明,却未附有要求的政府资助声明。
该声明可通过更正证书添加到已授权的专利中(也可通过修改申请在审申请)。一项研究发现,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数据中存在数千项此类更正。
鉴于这是专利本身的一项法定要求,我们建议在任何整改工作中优先处理这一方面。
这项任务的复杂程度如何?
与iEdison系统的交互主要是一项数据录入工作。然而,收集和理解相关通知、专利数据及其他背景信息可能较为复杂,这需要具备专利方面的经验以及对企业专利组合信息的了解。当然,任何整改项目的规模将取决于政府资助的专利组合规模以及报告缺口的程度。
还有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吗?
在上述设想的情形中,《贝-多尔法案》条例规定的报告截止日期早已过去。事后回过头来实现完全合规已是不可能的。此处的目标是展现出为合规所做的善意努力,以便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将注意力转向其他方面。在采取补救措施后,仍需持续保持合规。
此外,除了规范报告的具体细节外,在为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构建知识产权组合时,还应考虑复杂的战略因素——例如,如何合理运用政府资金,同时避免出现政府许可权对公司知识产权价值造成实质性拖累的情况。 例如,在尽职调查的背景下,评估并理解政府资金对公司知识产权组合的实际影响。关于这一点,我们下次再详细探讨。
[1] 坎贝尔塑料工程与制造公司诉布朗利案,389 F.3d 124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4年)